① 拆迁房屋回迁新房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费用由哪方支付
拆迁方应该负责的,与拆迁搬家费一样有拆迁方支付!
② 拆迁2年了但回迁房没分下来,已买新房孩子上学可以迁走户口吗影响分配回迁房吗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迁走户口,不影响拆迁分房
③ 通过中介找到二手回迁房,新房,产权证未下来之前是否可以买,安全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过户交易的,所以您这套房子存在着一定的版风险,以前有权过类似的一房几卖的案例!要买的话一定要确定房主之前有没有欠款,户口现在地!屋主的其他财产!签一份三方协议,如果不放心的话去做一个律师鉴定--鉴定合同的真实性!
④ 金普新区东风村动迁最新动态请问回迁的房子在观山悦什么时候能交房子的钥匙
金普新区东风村动迁最新动态
拆迁冻结的时间节点是市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内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容。
1、房子拆迁不会冻结户口,只限制户口迁入,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办事,包括办理结婚证;
2、拆迁前没有规定时间分房子,只规定必须对拆迁人员的安置工作。
确实在拆迁之前1-2年是迁户口不进的,那是不办理的,办理的就要承认。
⑤ 哈尔滨陶瓷小区:想问问陶瓷小区什么时候能建完呀,还有没有新房可以卖呀(回迁房买不到呀)
私产的 据说是6月 每米估计得4000+ 那看你第几套了 如果第一套的话公积金可以贷款的
⑥ 我家旧房没有房产证回迁新房能办房产证吗怎么办
你家旧房没有房产证,回迁新房能办房产证。办理时需要本人拿身份证、拆迁协议(合同)、交款发票及税票去当地房管部门办理。
⑦ 房子拆迁的时候可以把新房变更户主吗
可以,房屋动迁和户主改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相互之间没有影响。变更户主可内以使容用房产证或者公证书,或者写申请变更户主,这些都可以,房子的户主没有严格的变更限制,原户主同意变更就成。
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
1、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原户主迁出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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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⑧ 拆迁房是谁和开发商签字,新房子下来房产就写谁的名字吗
不是和谁签字就是谁的,是需要基于事实认定之后。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
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
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
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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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风险
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
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
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
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
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⑨ 购买的回迁房几年可以拿到房产证
回迁房拿房产证一般比普通商品房时间长些,1-3之内都是属于正常现象。
回迁房就专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属给回迁户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没房产证的,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无法上市交易。
购买回迁房与购买商品房的手续是一样的:
1.凭拆迁证明和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并结算房款.
2.按合同规定交房款并取回发票.
3.凭拆迁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房产证手续.
4.视房屋面积大小减免部分或全部契税.
5.凭房产证和契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手续。
⑩ 旧房被拆,回迁所赔新房面积超过应赔面积,需补交超面积房款,可否申请公积金贷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近三年,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需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五条 棚户区拆迁应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账通知。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限定为70平方米以内。设定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一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采取一次上靠基本户型安置的原则。被拆迁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标准。
第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应对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价随市场浮动)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150元缴纳结构差价;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标准户型,不收取结构差价。剩余面积部分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超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十条 对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面积安置费的,设置保障户型,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标准户型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安置保障户型;仍无能力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对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保障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积。
凡享受此相关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的确认,由当地县(区)级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按市场价评估,互相找差,要求扩大面积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用于营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没有违法记录,选择调换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20%面积,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予以安置。
选择调换营业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标准评估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户口、有与正式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无其他住处,房屋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折半计算,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安置。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或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安置补偿。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拆迁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回迁楼房层次的确定,按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不收取楼层差价。拆迁顺序号在拆迁现场公示,并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房源在安置房屋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屋后,应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房屋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以及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接受市拆迁办监督。
第十七条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应根据区位变化给被拆迁人一定优惠政策。
东至建国路及胜利路南段接中山路;南至胜利路及中山路西、红旗路东段接红霞路;西至红旗路及胜利路北、友谊路南段接圃东路;北至松花江边及圃东路东段接友谊路。在此区域内易地安置到该区域外的,按本细则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还可以上靠一个户型给予安置,超面积部分按本细则第九条标准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朝向相符的,不找取朝向差价;被拆迁房屋为正房安置到厢房的,超面积费减7%找取朝向差价。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基本户型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回迁时间和房屋质量。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上下浮动 2平方米以内为合理设计。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原房屋安置面积部分免交房屋契税。免交部分由财政(税务)部门和市拆迁办共同认定,产权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减免费用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由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房屋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标准估价后上浮20%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先行房改,产权变更后按本细则补偿安置。
租赁私产用房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先行解除租赁关系,并按时搬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租赁双方无法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以拆迁公告颁布期限为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要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被拆迁人搬迁享受一次性搬迁费。拆迁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原有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住宅房屋从事营业,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按非住宅标准计发。
对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期限为十八个月或以协议约定安置期限为准。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间享受临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计发。
非住宅房屋临迁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在棚户区拆迁中,超过公告拆迁期限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
第二十七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市拆迁办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