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产税怎么征收的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内购的高档住房。高容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贰』 房产税怎么征收,大概要交多少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征收对象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叁』 有几套房要征收房产税,怎么征收
对于首套房是免税,如果是二套及以上的房子,按照人均不超过60平米建筑面积免税,超出部分征收,各个地方征收的方法不一样。在上海提交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中,税率初定在0.5%~0.8%,略低于经营性物业的税率。试点城市如何征收要求也不统一。
一、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从此征收对象中可以看出对本地居民有首套免征优势,也有限购规定。要多买可以,但是得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计算依据
1、计税依据: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2、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3、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纳税人可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还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就近的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或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网上流程缴税。
(3)最新房地产税怎么征收扩展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税收法定原则,由此改变了部门暂行规定征税的惯例,房地产税立法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尽管适时在保有环节对居民住房开征房地产税已确定无疑,但开征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实施的难点及可行的方案仍需广泛讨论和严谨论证。
以往的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仅限于城镇经营性物业,而未来的房地产税可能涉及所有的房产,要使其在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有许多需澄清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也面临诸多难点与挑战。
因此,建议在房地产税的推进上需充分考量改革的相关性、整体性和系统性,以减少社会矛盾,并采取审慎渐进实施的方式。
第一,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第二,构建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鉴于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就应坚持“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和严征管”的原则,来设计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
第三,完善房地产税基础设施建设。适时推进房地产税除立法外还有许多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肆』 房产税最可能怎么征收
1、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2、财政部部长提到要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但仍未明确征税对象是对所有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还是只针对商品房。从技术层面讲,在解决了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和农村宅基地确权后,要对所有房产征税在技术上也不存在问题,无非是要针对不同类型房产适用不同税率而已。但从操作层面看,征税既要实现税收要达成的公共财政目标,又要考虑税负的公平合理,还需权衡征税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因此,税制能就简就不能就繁,可征可不征的就不能征。目前,我国的房产类型五花八门,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小产权房、自建房、央产房、集资房、军产房等。具体到征税,这么多种类型的房产可不是简单一句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就可以概括得了的,从而必须从法律上找到一个可征税与否或区分税率的明确边界,这一边界还必须与房产评估可行性相衔接。依目前的实践,预计以土地性质为依据来进行划分的可操作性最强。由此,可以将全国所有各类房产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暂且统称为商品房;另一类是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和集体性质用地上的房产,暂且统称为非商品房。目前,这两类房产的交易属性完全不同,前者有市场出清价格而后者没有,估值基础完全不可比。从征税目标、房产评估可行性、税负合理性以及征税成本收益对比等角度综合考虑,对两者同时征税既不合理,也很难操作。因此,房产税的征税对象预计指向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房,而非商品房应该不会纳入其中,至少在征税初期会如此。
3、如何界定起征点?
与征税对象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起征点,也就是是否设定免税面积或免税套数,是按人均还是按家庭来设定。鉴于目前我国住房自有率高达85%,人均住房面积达到40.8平方米,家庭金融资产配置中房产比例达到68.8%这样一个现实,房产征税牵涉到几乎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为避免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几乎可以肯定在征税时会设定一个起征点。而从操作层面看,以套数为依据和按家庭来设定起征点都会产生明显的后遗症,前者将会导致人们疯狂追捧一二线城市中心位置的大户型房产,后者则会导致离婚率大增,结果都会与征税初衷相背离。依此分析,按人均设定免税面积便会成为设定起征点的最可行选择,而且这一起征面积应该会超过现有人均40.8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但按人均多少平方米以上起征仍然还有技术问题要解决。比如按人均60平方米起征,有的人名下拥有多套房产,甚至多套房产还分布在不同省市,这些房产的估值有高有低,适用的税率可能也不相同,到底在起征时扣除哪一套的这60平方米呢?这就涉及到排队问题了。解决方案之一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全国房产信息联网的基础上,这一方案在操作上并无障碍。但这一方案同样会导致一二线城市中心位置房产因疯抢而暴涨,而三四五线城市的投资性房产则会被抛售。此外,这一方案恐怕还会引发各地税收征管利益之争,一二线城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会有强烈反弹。所以这个方案技术上可行,但应该不是优选。学过运营管理的人都知道,在所有排队规则里,“先到先服务”是最公平的。所以,房地产税开征以后,如果设定起征点,按房产购买时间来排队扣除人均免税面积预计会成为最可能选项。
4、如何确定房地产税税基?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税基了。目前国家已经明确的是以征税对象的评估值为税基,所以税基的问题便转化成了由谁评估和如何评估的问题。从评估的权威性出发,征税所需的房产评估无疑会由政府部门来主持,这一点也能从其他国家的房地产税征收经验中得到验证。至于如何评估,则存在一定的可讨论空间。实践中,一项资产既可以从成本途径估值,也可以从市场途径估值,还可以从收益途径来估值。从成本途径估值的典型方法是重置成本法,即按重新建造评估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再乗以一个成新率来确定资产价值。这里的建造成本好估算,但判断成新率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它涉及到对资产陈旧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全面评估。就拿房产来说,房子有多旧好判断,按建成年限折就好。但受到人们需求层次提高、偏好变化以及房产外围环境变迁的影响,其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就很难合理估算。此外,房产建造成本的大头是土地价格,而土地使用权又有年限限制,是不是要把土地使用权成本按已使用年限做出摊销?这些技术问题不解决,按成本途径估值在技术上就不具可行性。更何况,投资本质上是一笔延迟的消费,投资资产价值评估理应和资产的未来收益挂勾,而这一方法对房产的未来收益却完全无视。因此,从评估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看,对征税房产按成本途径估值的可能性很小。再来看收益途径估值,即收益现值法。理论上,因为估值直接与未来收益挂勾,而持有资产的目的正是为了收益,所以这是最科学的资产估值方法。但这一方法要求对资产未来收益和折现率做出准确预测,并且要求满足信息充分、资产交易无摩擦等苛刻假设。这显然与流动性受限的房地产市场现实严重不符。所以,对征税房产采用这一估值方法的可能性也很小。如此看来,最有可能采纳的就只有市场途径估值法了,即按照相同区位的可比性房产在一段时间内的已成交均价乗以评估房产面积来进行房产估值。以“成交的就是合理的”为原则来评价,这一方法的争议应该最小。但即便如此,问题也同样存在:首先,在普通百姓专业知识欠缺和资产价格泡沫累积过程中,目前的房产交易价格显然并没有对70年产权所造成的价值折损做出反映,以成交均价为估值依据势必会造成房产价值高估;其次,决定房产价格的因素很多,包括位置、户型、面积、装修、朝向、采光、建筑材质等等,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两处完全相同的房子,更不存在所谓“平均”的房子,以成交均价作为估值的价值乗数并不尽合理;再次,房产成交以合理的价格发现机制为前提,而价格发现需要以充分的流动性为保障。如果房产交易受到目前这样的限购或限售约束,价格发现显然并不充分,估值结果也同样存在问题。由此推断,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前瞻性的结论:一是未来房地产税的税基预计会按一段时期间外围房产的成交均价乗以房产面积来确定,并且会设定一个合理的估值频率;二是为化解按成交均价估值定税的弊端,实际征收可能会在税基基础上打一个折扣,比如按估值的50-70%征收。同时,70年产权期和限购限售政策预计也会逐步取消。
5、如何计算房地产税税率?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税率。从征税所要实现的公共财政目标、税负的公平合理以及征税的成本收益度量来看,按照财政部部长关于“充分授权”的表述,预计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产适用不同税率是大概率事件,具体多少会由各省市在产地产税法的统一规范下自主决定。正常情况下,高价值的独栋房产、高端房产适用税率会高,普通居民住宅的适用税率会相对低一些。但这还不是关键。在税率问题上,纳税人可能最关心的是对于多套房产拥有者,究竟会不会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且如何累进计算。显然,超额累进税率将会使多套房产或超大户型房产持有人的税负大大增加,从而迫使其进行抛售。但这显然会导致房价暴跌,哪怕是继续限售也难以阻挡,从而会刺破现有房地产泡沫,进而影响到金融体系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从这一点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对房产持有人实行超额累进征税的可能性很小。但这并不排除在个别需要严厉打压房价的局部地区实行。那接下来就涉及到超额累进的依据这一技术问题了。如果在一定区域内按持有套数来累进征税,这一区域中心位置的房产泡沫就会进一步被吹大,而边缘地带的房产则会被大量抛售。显然,与免税面积的设定一样,按套数来累进征税的后遗症比较明显。相比之下,按人均面积来累进征税的可操作性更强。但即使这样,因为估值是按套来计算的,所以仍然还需要解决一个排队问题。按照前面的分析,以持有人购买房产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队,应为最公平且最有可能的选项。
那么对于房产持有人来说,该如何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应对呢?本文的建议是:如果是一套房持有者或非国有土地性质房地产持有人,房地产税出台对自身资产配置的影响很小,无需采取什么行动;如果是多套商品房持有人,则有必要卖出那些不易通过提高租金来转嫁税负的房产。如果要继续在家庭资产配置中保留多套房产,建议在一线和二线城市间做出分散配置,尽可能不要集中在一个城市里。如果集中在一个城市持有多套房产,则有必要通过交易对所持房产的购买时间做出重新排序,将中心城区的房间购买时间尽量往前排。当然,在不会产生财产纠纷的前提下,将一人所持房产通过捐赠等方式分散到名下没有房产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也不失为一个降低房产税负的可靠选项。
(作者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MBA案例研究中心主任)
『伍』 房地产税如何征收
现在中国还没有收取房地产税,只收取交易过程中的税费。
如果满五年且为卖方唯专一住宅,属只需要缴纳1.5%契税(国家规定由买方缴纳,如果买方购买非首套住宅,契税为3%;产权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契税也是3%)。
如果满五年为卖方非唯一住宅,需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由卖方缴纳,但是现在实际中都转嫁给买方缴纳)、1.5%契税(国家规定由买方缴纳,如果买方购买非首套住宅,契税为3%;产权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契税也是3%)。
如果未满五年(无论是否为卖方唯一住宅),需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由卖方缴纳,但是现在实际中都转嫁给买方缴纳)、5.6%营业税(国家规定由卖方缴纳,但是现在实际中都转嫁给买方缴纳)、1.5%契税(国家规定由买方缴纳,如果买方购买非首套住宅,契税为3%;产权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契税也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