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房交付时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法律要求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专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属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 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 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
⑵ 国家法律规定新房交房时需交什么费用
需要缴纳首付款和契税等。
⑶ 请教一下有关房子的法律法规
1、你与开发商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依据买卖合同,开发商有交付房屋并协助给你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2、”请问开发商违背了什么法律法规(请详细说明,谢谢),我该以什么名义要求其赔偿?“:(1)如果你已经拿到房产证:
A、你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这房子已经是你的私人房产,开发商想”把整栋房子拆掉,做别的用途“,应是侵犯了你的财产所有。
B、此种情况下违背的法律法规是: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你可以侵权为由起诉,在开发商未拆之前请求停止侵权,在已经拆除后请求赔偿购房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装修款+其他所有损失。
(2)如果你还未拿到房产证:
A、这房子的产权你还没有实际取得,但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你办理房产证,属于合同违约。
B、此种情况下,违背的法律法规是:《合同法》
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开发商:如果房子还没有被拆除,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反约定迟延办理房产证给你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为你办理房产证;如果房子已经拆除,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房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装修款+其他所有损失。
⑷ 农村有新房老宅国家有什么法定
你是问一下农村,有新房老宅基地,国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规定?既然是有了新的宅基地,那么老房集体是可以收回去的
⑸ 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⑹ 关于房子的法律问题
房子的法律问题很多方面啊,你想了解什么呢?有继承问题、共有问题、赠与、抵押、质押、买卖、过户。。。。。。。。。。
补充回答:你家的房子在拆迁时没有理顺好各方面关系,首先要了解你这拆迁的房子的产权是谁的?是不是祖遗房产,如果是就有个继承问题,可能你爷爷已经过世了吧?你爷爷也有一半的产权如果没有遗嘱就有个法定继承问题,你奶奶和你爸还有姑姑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奶奶是没权处置你爷爷的那份房子的。如果不是祖遗房产你奶奶名下现在的房子,奶奶是有权处置的。至于你爸卖给小姑的房子应该按协议约定履行。可能由于房子继承问题没理顺你大姑才说出了狠话吧。你们都是一家人还是互相协商解决比较好,金钱买不到亲情,最好不要到法院打官司,亲人间打官司没有赢家。经济条件好的让点条件差的,不能斤斤计较。
按你的最后问的我的回答是: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祖遗房产法律途径对你们不利,如不是祖遗房产你爸卖给小姑的房子应该按协议履行,如果不履行协议,法律途径肯定胜诉。另外奶奶还在世她有权处置自已的房产。
继续回答:你爸的房子是通过爷爷的遗赠给你爸的,小奶奶又争这房子结果败诉你爸合法得到了这份房产。但这房产你爸又卖给了小姑,但产权证没有过户给小姑,你妈也不知道你爸卖这房子,现在如果不考虑亲情的情况下对你爸的房子可以诉讼,一是由你妈作为原告,要求你小姑让出房屋,你爸与你小姑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因为夫妻共有产买卖需要双方同意,单方面不可以处置房屋权属变更。二是可以你爸妈一起作为原告,要求小姑履行协议限期交足买房款。房款交足后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你爸与你奶奶的那套房屋产权证的名字是你爸和你奶奶共有的,不管共有份额各占多少,物权法对共有产的处置需共有人共同同意才能处置,且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你奶奶可以将自已的份额赠与或遗嘱继承给别人,如要卖给别人你爸有优先购买权。
⑺ 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7)新房是国家的什么法律扩展阅读:
1、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⑻ 买一座房子是不是70年以后就归国家的了。
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总之,笔者对专家的建议是不敢苟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依笔者之见,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这个70年。规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终于房子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权就不会过期,当然土地仍是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