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供暖费从买房什么时候开始算
供暖费通常都抄是自入住时间开始起计算。不管你是否实际居住,都要缴纳供暖费。如果开发商在2013年就已经交付的房产,是你自己没有领取钥匙,那么的确要你承担2014-2016年度的供暖费用。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2008年9月12日,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表态:各地可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适当调整供热价格。这也是自年初热电企业反映经营困难以来,发改委首次表态供热价格可适当上调。
通知说,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同时,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⑵ 新房第一年得取暖费必须交吗
目前基本上都是要交的,就算是已经供过暖的房子,今年申请报停也要交一半的费用,如内果不是报停费用基本上容是要全交的。并且有的地方还不容许报停。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供暖费不仅仅是自家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共管道及楼上楼下,左邻右舍。要想省钱就是把房子租出去或者抓紧时间装了。
⑶ 新房第一年必须交取暖费吗
新房子第一年的取暖费必须全交。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根据《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3)新房供暖费按什么时候交扩展阅读: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人应当按照供热用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供热费。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住宅,实行供暖全系统。新建房屋投入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先交纳采暖费用。
按照该《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新建小面积第一年要求整体供热,假如房屋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后,看目前情况,暖费多由业主支付。
至于有业主抱怨新房没有达到全额付款的问题,他表示,如果新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就匆忙交房,是不合理的。这一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我们也向上提交了材料,希望能够修改和完善。在新规定公布前,本办法仍须执行。
⑷ 购买的新房何时开始缴纳暖气费
购买新建商品房需要缴纳的费用有:维修资金、契税,交房是还要缴纳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物业费、面积差价。下面以西安市为例:
1、大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契税:缴纳比例为3%。根据契税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此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3、装修垃圾清运费: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装修押金根据房子面积决定,最高为3000元。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并负担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3元。
4、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5、面积差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⑸ 暖气费什么时候交
暖气费各地缴费时间是不一样的,通常是在供暖周期开始前办理缴费。
以临版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权例》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5)新房供暖费按什么时候交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⑹ 新房交房取暖费要交几年的
一般新房开通前会到物业或热力公司开通,若没有前去办理相关业务回视为默认不开通。
开通的条答件是小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
若你没有拿到钥匙可以不需要补交供暖费(小区物业和热力公司都应该知道),也就是说没有交付钥匙,房子验收也没有开始验收,等房子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交付。所以这个房子还不属于你(钥匙未交)但这个需要看看你周边的房主
另外,你家的暖气确定没有开通?
你没有验收房子,验收后才能将钥匙给你,钥匙没有给你,房子怎么是你的?那是不合格的房子呢?
⑺ 新房第一次怎么交取暖费,需要带什么证件
一、更换供暖公司,用户不知道而白跑一趟。
提醒:交费前,用户要留意自家单元门口是否贴出相关通知。也建议各供暖企业、当地社区做好更换供暖公司通知的工作,防止用户浪费时间,无法交费。
二、新并网改造未完、导致用户无法交费。
提醒:各区供热办、各供暖公司应提前做好提醒通知工作,这一般不会涉及大面积的用户,所以居民们也别着急,等待并网结束再去交费。
三、没有房屋产权证,交不上费。
提醒:没有产权证,可以购房合同代替,如遇特殊情况,这些证件都没有,可与社区协商,开出一张证明房屋面积的说明,也可以交费。
四、交费时得知有陈欠,无法交费。
提醒: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欠费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追缴,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
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记得查清陈欠,因为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的现房主需要承担陈欠。供热单位及用户了解相关政策,如有纠纷可向各区供热办协调解决。
(7)新房供暖费按什么时候交扩展阅读:
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供热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其中,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⑻ 新房交房第一年一定要交取暖费吗
新房交房第一年是需要缴纳取暖费的,但是如果没有收房办理入住,则取暖费由开发商承担。
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8)新房供暖费按什么时候交扩展阅读: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⑼ 新房交房时要交哪些费用,己过取暖期应按什么时间的交
一般新房从通知你可以接房的时候,就要要收取半价的物管费,所以你在接房内的时候要缴纳物管费容和电梯费。其他没有什么费用,因为你的水电气包括取暖都没有开通,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而且你还没有装修完,也不需要开通取暖。
⑽ 新房必须缴纳首年取暖费有法律依据吗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供暖规定不同,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规定: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改变供暖费的用途。
(五)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必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
(六)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点火调试,供暖系统的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七)每年9月底以前,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环保、劳动、消防、物价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八)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执行。
(10)新房供暖费按什么时候交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规定:
第九条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
非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供暖。
第十条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供暖费。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从暖管线,不得在供暖管线安全防护范围内堆物堆料、排放污水、挖坑取土。
第十三条采暖用户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的,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供暖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暖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