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危险房屋鉴定站等级评估安全等级D级 请问还要什么手续能重建我的房子么
看当地政策,可以去建设部门咨询是否需要报建,在广州基本不能报建了。
B. 城市D级危房可以重建吗
这属于土地使用权证问题,农村建房都有规定不能一户多宅,你这保留老房子内(哪怕是危房),也不可以容另选宅基地进行建房,这属于违章建筑。
只有把危房拆了重建,因为你是危房可以先略过审批(基本这情况政府都会让你优先把房子修好或重建)。
如果你家人口多那可以,把户口本分两本就可以另选宅基地进行建房,一个人口的建房审批也就70来个平面方。
C. 我家被签定为D级危房自已没有能力建新房,请问政府会补助我盖新房吗
当然会,只是要申请,弄不好,还要送礼
D. 建筑学上说危房d级是什么意思
农村D级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情形可认定为D级危房。
危房改造主要包括C级危房的维修加固和D级危房的拆除重建。C级的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位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D级的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出现损害;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坍塌。危房具体鉴定由当地房产部门认定,但真正纳入危房改造范围,还需要满足改造对象认定条件。
(4)D级重建新房是什么扩展阅读
农村危房必须以农业户口村民现居住的合法建筑为前提,城镇居民建房、违章建筑或不达危房标准的不予补助;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近年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在城镇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
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镇上将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的档案资料,按照县级标准,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所留卡号中。
E. 农村房屋属于D级房屋重建的,但又不占扶贫政策又没有能力自建房怎么办
属于危房的,但又不占扶贫政策的,又没有能力自建房的话,只有向当地的村委会寻求帮助
F. 你好,请问2016新房倾斜鉴定为D级危房怎么处理
没有特别具体的赔偿标准,得参考当地的情况。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受害人可以估算一下重内建的费用,再容与赔偿部门来协商决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正常情况,所有危房必须由专业部门联合鉴定。一般常识是,d级危房是指土木结构房子使用10年以上可以申报危房,c级砖木结构使用15年可以申报,b级和a级得看设计使用年限,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及不可估计的其他因素影响了房屋使用,也可申请鉴定。
G. 我家危房经鉴定是D级,翻建新房要交哪些费用啊
如果是危房改造或者是排危是不需要任何手续费的
如果是改建(拆除重建)那必须要有城建和国土手续,某些地方要收水土流失保持费(这个不高,几百元),至于建筑营业税这个东东貌似不需要缴纳吧,由施工队缴纳。
H. 房屋质量鉴定D级是什么意思
最不安全级别,结构已经不行了,整栋危房。
I. d级房屋管理条例
您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