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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楼盘开门了

发布时间:2021-01-05 16:28:18

Ⅰ 买房如何判断开发商实力5个窍门很重要!

买房毫无疑问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买房会消耗一大笔钱财,不能不十分小心。想必大家都不想所买的住房出现问题吧,而住房由开发商所承建,开发商的实力直接影响着住房的质量。因此对开发商的实力鉴别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辨别开发商实力的5个窍门。

1、看小区周边配套和配建

一个社区的开发商实力如何,一方面看社区的配套是否完善,另一方面看配建,即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大小。前者说明开发商的统筹规划与建设、资金能力,后者则从真正的从资金上说明开发商的拿地能力。

具体是指,在竞拍同一块地的时候,当两家开发商同时竞出最高价,还要继续竞争时,就要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来决定谁拿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越大,需要的资金就越多,从而也就说明开发商在资金方面的充足。当然这只是从资金上证明,具体的建设施工还要关注其他因素。

2、看营业执照

有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正规与否、营业执照里包含的信息都是购房者需要关注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详细信息又都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得到查证,辨别真伪。

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项目在后期的交易中才会让购房者放心购买,缺乏正规营业执照的开发商你很难保证所开发的项目不会烂尾、维权等。通常情况下,正规的开发商也会在售楼部将营业执照等信息公示给大家。

3、评估开发商实力

开发商的实力由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声誉共同组成。市场占有率是指在同一时期同时开工的项目数量。对于追求资金流动性的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做到同时几个项目正常运作,就说明自身的资金链是正常运作的,就不会担心资金不足,楼盘停工的风险。

市场声誉是指消费者对开发商、开发项目的评价与选择度。所以,选择开发商的时候,可以搜集、调查开发商的相关信息,在网络时代,这些信息都是很容易的搜集到的,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实地探测,到开发的项目上参观,到售楼部了解相关信息,慎重的做决定。

4、认证开发商资质

根据规定,开发商的资质经过国家级认证后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5个等级,不同等级对资金、从事年限、累计竣工面积、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建筑施工面积的要求都是不同的。从这个等级中也可以大致判断出开发商的实力如何。选择资质高的开发商,后期交房的质量与服务得到保障的概率也会大大提高。

5、考察已交房楼盘质量与后期物业服务

在经过相关调查之后,还是要眼见为真。如果已经选择了一个开发商,那么可以去看看该开发商建设的已经交房的楼盘参观一下,了解交房的质量,房屋后期的物业服务、社区生活状况,毕竟很多问题都是在交房后出现的。

一个企业落地一个城市也不会就完成一个作品,肯定会有长远的发展,所以前期的作品对后期的作品打下基础和口碑有着重要作用,对购房者判断该企业的优劣也起到了相当好的作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2-0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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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做房地产企业兼职会计朋友介绍了一份兼职,想边学边做。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地产楼盘公司,有专职出纳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
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6、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9、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房地产企业的账务处理
给你提供一份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
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1.转让不动产
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
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
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
缴纳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
视同销售不动产
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
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
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出售——征
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
(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
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清算)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
建成后转让——征。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8.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清算时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①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②清算所附送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⑤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四、房产税
1.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地方税务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六、契税(承受方)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不征
3.企业合并——免征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不征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
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征收契税,不涉及的,不征。
七、企业所得税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市、县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省、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八、个人所得税
1.职工(高管)工薪(取得的一次性的奖金)
2.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按劳动报酬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九、印花税
1.财产(房屋)租赁合同——1‰。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3.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簿——每件5元。
4.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每件5元。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营业税、增值税(赠送空调需要视力同销售征增值税)等为基数
十一、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生产建设,按占用面积征税。
十二、教育费附加
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Ⅲ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投资信息咨询 可以做一手楼盘代理销售吗

这个来开发商必须自己注自册了公司,有房地产的经营范围,并且取得房管局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在满足这三个基本条件下,由它的法人与你签订委托销售合同。你就可以发布该开发商的楼盘销售信息。但是你不能与买房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这个合同还是要开发商与客户签订。

Ⅳ 成都温江恒大名城楼盘的营业执照不是恒大公司,而是四川维安保健品有限公司!甲方这边也是写的四川维安保

甲方是四川伟岸 那么营销部就是乙方

Ⅳ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哪些税和费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的税有: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内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容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Ⅵ 买了处楼盘 公用过道才1.1米宽 而且门是外开 开门就会堵到过道通行 这样的设计合理吗

不合理,两个胖子对着走过不来哈哈

Ⅶ 海南东方市购房哪个楼盘比较好

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新政下的契税:普 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1.5%、非普宅: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住宅暂时免征。
2购买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5%;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新政下的营业税:营业税:普 宅:五年内:全额的5.6%(5.4%)五年外:免非普宅:五年内:全额的5.5%(5.4%)五年外:差额的5.5%(5.4%)
城建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部分地区(如广州),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如果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按照:总房价X1%征收;据实征收:如果能够提供购房合同和当初购买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买卖差额X20%征收。[2]
土地出让金:成本价: 城八区内:15.6元/平米 城八区外:12.9元/平米。经转商:10% 按经管理 3%(按成交价)

Ⅷ 房地产公司委托开发楼盘,应怎样纳税

你这种属于代建行为。但没有具体说清楚。但是代建行为中,主要又看立项。是谁立项(主体是谁)。代建行为中有严格的标准。每个地方政策可能还不一样。我把几个案例附上,你对照看自已属于哪种,然后,才看纳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行为的确认标准

是否认定为代建,主要看立项

典型案例:
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13号07-0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函[1998]97号)收悉。

广州市东山区商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香港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外公司)以货币出资,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粤公司),开发经营"广州市东山广场"(以下称东山广场)项目。

关于海粤公司将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各自经营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粤公司将房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但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对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法规,
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三、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将分得房屋再转让时,也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房地产公司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及其他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具体规定
沪地税一[1996]43号
关于房产企业(或住宅办、住宅开发公司)接受委托代建房产行为的征税问题。
房产企业(或住宅办、住宅开发公司,下同)以接受企业单位或其他部门委托房产,房产建成后,房产企业以房产成本与委托方结算,另外按一定的百分比收取管理费或分得房产。对这种形式的委托代建房产,按以下情况分别计征营业税:
(一)受托方代建的房产如果由受托的房产企业列入其开发计划,则不论受托方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结转的房产造价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费(如系取得房产的,则按规定折换计算)一并依“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二)如果受托代建的房产系列入委托方的房产开发计划按以下办法计征营业税;
1. 受托方将房产建成后同时向委托方结转房产成本并收取管理费的,对受托方结转的房产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费一并依“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2.如果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是收取管理费,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对受托方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如果受托方以取得房产的形式来代替管理费收入,则对其取得的房产按规定折换计算后计征营业税。
(三)对房产企业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委托代建职工住宅房、动迁用房的,可凭有关政府部门的代建造房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暂按收取的代建管理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如果房产企业代建的房产自行对外销售,则应就销售收入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0]93号
二、委托建房征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437号
十二、关于停止执行的几个政策问题
停止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71号)中的下列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单位和个人未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不动产销售给他人的,并向对方取得了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也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此条浙江地税已取消)
4. 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5、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宁地税(流)发[1998]073号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计税依据的请示》(银地税(流)发[1998]008号)收悉。经了解,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工程业务的方式有二种:
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种是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

以上二种方式,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均由建设单位提供,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工程代建合同或房屋代建协议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代建工程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代建费)或按代建工程的建筑面积定额收取管理费(代建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土地使用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价款及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凡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代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管理费(代建费)和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Ⅸ 现在新买的房子(新楼盘)必须5年后才能卖给别人吗

不是必须来5年,五年内卖,征收自的税比较高,5年后很多税可以免征(主要是打击炒房团)

新政下的营业税:
营业税:普 宅:五年内:全额的5.5%(5.4%)五年外:免 非普宅:五年内:全额的5.5%(5.4%)五年外:差额的5.5%(5.4%)
城建税
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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