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区车位如何查询是否买卖
你好!小区车位属于配套设施,在住宅局网站我们这边是查不到的。 开发商做假是有可能的,我们小区的车位我们入户三年才开卖,没有人管的,相关部门不作为
② 怎么查询车位所有权
目前,小区停车位主要有4种: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规划车位、地上临时车位。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有效的,应受到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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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销售注意
1、车位产权单位对车位具有处置权,小区配套车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合法销售手续后,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车位出租或出售由企业自行决定。
2、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其他业主出售。
3、房地产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的,可以进行车位预售;房地产企业应办理车位产权初始登记,可以进行车位现售。
4、购买车位办理权属登记时,除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若属于购买一个车位的,还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除外);若属于购买两个车位的,除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
③ 怎样确认车位是否有独立产权呢
一般来说,通过以下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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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应工程建设部门审批,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位可称之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在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的情况下,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应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也就是说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售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超出建筑区域规划但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应归谁所有?按照一般理解及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并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要根据车位所在的区域的性质和权属来具体确定。
④ 买房怎么确定是否有车位产权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有效的,应受到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⑤ 怎样确认开发商是否合法销售无产权车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位。具体来说,开发商没有初始产权的车位(库),不能出售,即使又的开发商变相出售,购买者无法办理所有产权证,购买这类车位(库),必须谨慎,不能听开发商忽悠。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在地下车位的权属登记方面,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地下空间车位能够获得政府单独颁发的所有权证或者是使用权证,它们在房地产权证“房屋类型”一栏,记载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里,标注部位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一、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产销售时,应当先取得销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产不得销售。
二,我国《物权法》第 74条对车位的归属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四、由于房地产商为车位购买者办理销售许可证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等原因,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采取以租代卖的方式将车位长期租给业主使用。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业主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超出法定最长租赁期的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