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楼盘究竟有多少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修改的幅度大,包括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等多个方面。
这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据说其中关于地产广告的4条细则让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其实,很多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下面购房指南小编就带你盘点一下,楼盘广告究竟都有哪些是违法的。
一、承诺有什么,不能不明确
我们常常在生活中看到一些表述模糊的广告,比如某些低价房产销售广告常常以价格吸引人目光,但那并不是实际销售价格,消费者到访后才被告知数量仅有多少,或是活动已经结束。
还有什么买房送车的,也不说清楚买的啥房送,到底送啥子价值的车。
(买房就送宝马?不要告诉我送的是宝马的自行车......)
新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处罚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若有上述广告形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买房值不值,不能说准数
“买房150%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每年7%增长”,这样的表述如果9月1日后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就会被认定是违法广告。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距离远不远,不能讲时间
之前小方就一直很纳闷,这种“距离XXX5分钟路程”的时间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是步行呢?骑自行车呢?还是开车?开车以多少的速度行驶呢?这简直是道数学题嘛!
以后,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以后,这样的表述就是违法的!
四、配套有什么,不能瞎吹嘘
买XXX读XXX小学,买XXX送户口,这样用市政条件作为误导的广告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第二十六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有违反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数据要有出处,不能胡编乱造
开发商利用“开盘劲销XX亿,开盘半小时售罄”等没有出处,油爆爆的数据渲染热销抢购气氛,让人不免生疑。以后“吹牛皮请打草稿”请拿出数据来源撒!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处罚措施:
新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若有上述广告形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止虚假噱头,不能误导消费者
这类让人看了想入非非,“误以为”的广告真心很多!
什么“买房送老婆”,“她在上面,老板在下面”真是为了博眼球节操掉了一地。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处罚措施:
第五十五条中显示,违反新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禁止“最高级”、最佳等词
满大街的某某区域销量最高(销冠)、最具性价比等这些广告语,大家都不陌生,那么问题来了:谁给你的权利评出来的?
这样的广告语实在是太多了,以后这种类似用语将不得出现。
第九条规定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处罚措施:
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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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为什么很多广告违反广告法却没人告
1、我国广告法实际规定较为明确,目前涉及的广告违法行为均能够依法处理;
2、广告管理部门不作为,另外,多部门管辖,也是缺乏有效管理的关键。也没有一种长效的监管机制,特别是对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太轻。
Ⅲ 在街上发传单发楼盘的广告卖房子的,发那些广告纸违法吗为什么说违法有一些大型的网站介绍工作还给推荐
有些事游走在法律边缘,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太过于认真和执着
Ⅳ 哪些属于违法发布的房地产广告
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版地上开发建设的;(二权)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Ⅳ 既然认筹是违法的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开放商明目张胆的打广告说楼盘火爆认筹中
认筹——即认可购买筹码。
1)过去指赌博专用语,是非法的;
2)而房地产商引用的“认筹”,是指认可购买楼盘,像赌博一样,今后可能会盈利,这是合法经营。
Ⅵ 为何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如此嚣张
主要是为了吸引购房者的眼球,而且,大家都这么做,那我们也这么做好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
今年我大姨准备给表哥买个房子,选在妖都,妖都的街头几乎每个人流密集的地方都有人举着房地产的牌子或者在派发传单宣传他们的楼盘,传单上的房子美轮美奂,有种p了又p此楼只应天上有的感觉,宣传单上写着:市中心地铁上盖,来回前往xx仅需20分钟,或者写着家门口的优质学区房,绿化达40%,市中心的生态区等等,小区内有个多大多大的湖等。。
但等你真的去看房子了,就会发现宣传单上的宣传水分还是挺大的,所谓来回前往仅需多少分钟,指的是不堵车,而且时速必须很高中途不能停车的情况下,宣传单上说的是20分钟,但若你自己开车去,可能40分钟都不止。
还有所谓的绿化达到了40%,其实就是小区里边种的一些树,真要算起来其实10%都达不到,小区是真的有个湖,只是要么不大,要么这湖,离小区十万八千里远。有的小区,开盘后才卖了十几套,就宣称入住率达到了多少多少。
这些还是很好分辨的,属于比较低级的营销手法,但有些,却是在购房者买了房或者入住之后才发现的。比如家门口的学区房,需要很多条件才能入住,往返的路上在上下班高峰时期堵得不行,虽然宣称入住率很高,但小区里住的人看来看去都那么几个,说好小区附近要入驻大型超市,以及儿童乐园,结果等了一年又一年,始终没有看到所谓的超市和乐园。开始住进来时宣传说有块多大的绿地,确实是有这样的一块绿地,结果小区开发商将绿地推了盖了建筑。
以上种种,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手段实在是多得数不清,一切都是为了吸引购房者买房。而房地产商之所以如此嚣张,其实很多还是钻了法律漏洞导致的。在合同法理论中,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除非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否则即使相对人因该广告而与广告主签订合同,广告内容也不视为合同内容。媒体广告、广告牌、宣传小册子均属于商业广告,发展商在广告中所做的宣传并不当然成为合同内容,对发展商而言,也不当然地产生合同义务。
但也不是所有广告都没有法律效力,发展商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例如广告中宣称小区建有游泳池、网球场、1000平方米会所等。这样的广告内容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发展商必须履行。否则,发展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建议购房者在准备购房时,擦亮眼睛,了解哪些宣传是有法律效力哪些是没有的,询问清楚。也希望法律尽快完善相关条例和处罚措施,从源头遏止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
Ⅶ 为什么 房地产广告 禁止以时间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违反该条规定,应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彩页广告,并作出予以7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没有为什么,这是法律的规定。
Ⅷ 32,一个广告同时违反多个条款如何处罚
1、吸收原则。是指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为罚种中。所谓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种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均为行为罚。罚款和没广告费用为财产罚。如行政相对人的多种广告违法行为违反的行为罚的罚种中,既有最重的吊销有关证照,又有稍次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还有再次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在实施合并处罚时,只需执行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其他稍次以下的罚项被吸收,不需执行也无需再执行(已无实际意义)。但依照吸收原则,容易造成有数种违法行为的和只有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处罚相同,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仅以最重要的处罚,使得同时还存在同等或较轻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客观上无异于鼓励行为人多违法。但是,行为罚的吸收原则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为原则的,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已经达到停产停业和停止其他违法行为续存的目的。在实际的广告监管工作中,单独作出行为罚应慎用。
2、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这是在执行财产罚中的罚款时所采用的最多的一种并罚方法。所谓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这个并罚条款时,我们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计算方法。一种是采取两个以上条款中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以上,数个条款中规定的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额。如上面案例中该公司后四项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分别应给予(1)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2)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3)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4)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财产罚,那么根据第一种理解方式对其后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罚款额度为四项罚款中最低额之和50万元以上,四项罚款最高额之和230万元以下。另一种理解和计算方法,是对各项广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确定出处罚额,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使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同样是对上述案例,根据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分别裁量的罚款额分别为30万、20万、10万和5万,那么根据第二种理解方式对这四项广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额度为四项罚款单项最高额30万元以上,四项罚款之和65万元以下。我们认为后者无疑是正确的。假如按照第一种理解和计算方法,在违法行为人不具备应当处最低50万元罚款的违法事实时,而给予50万元到230万元的行政处罚,显然违背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有失公正,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偏差,关键是没有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为一个完整的适用原则来理解。分别裁量,就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
3、并科原则。并科处罚在工商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也不难理解。即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叉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相加给予行政处罚。还是上述案件为例,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多个条款,又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这种情形应当给予不同理解,即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罚款)时所采用的一种并列处罚方式。
4、综合原则。即是一种折衷原则,对存在数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不是单纯地采用上述的某一种原则,而是采用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多种原则,分别裁量后,确定执行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以上例来说,同样具有严重违反《广告法》多条规定的当事人,既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又可以限制加重合并罚款,还可以并科处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综合并罚处罚是在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并罚情况时所适用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综合并罚的原则较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