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没有过户,你单位就不是所有权人,房产的所有权还是开发商,你单位与开发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你可以诉开发商违约,法院的查封是有道理的,但是你们可以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
『贰』 请问开发商破产了因债务纠纷小区有小部分套房属开发商的被法院查封,业主们集体办理产权证时受影响,怎么
你好,你抄们买下来的房子袭,属于合法财产,你们可以联合所有业主去法院告,要求法院解封,解封了,你们就可以办理产证。
目前可能房子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其实也不用急,毕竟你们出了钱,也不用怕。总会给你们办理的。
『叁』 开发商破产房子被查封了后法院会怎么处理方法
你是买房屋的是抄吗,破产清偿顺序是: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你那是普通破产债权,是按比例清偿的。
『肆』 开发商被查封 购房者买的期房怎么办
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或破产等因素,导致房子被查封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订购了这些房子或已支付相关款项的购房者最为关心的就是:开发商如果被查封,对自己有何影响?其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业主若无责 可获房产证】
遇到此种情况,业主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何种途径取回自己的房产证呢?房地产律师认为,开发商对业主有限期办证的义务,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证的话,则属于责任违约行为。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开发商名下还有资产,相关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其资产拍卖,补缴齐欠款,使开发商获得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资格;如果开发商名下没有任何资产,已经破产清算,应中止其债务关系,终止一切处罚决议,并帮助业主尽快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一直处于濒临破产状态,却没有吊销执照,业主们就不能自行申请办理房产申请手续。
【业主仍应做好维权准备】
对于业主而言,房源能顺利解封,自然是最好的结果。但律师还是提醒,购房者在遇到楼盘被查封后,还是应做好维权准备。
如果业主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业主的权益将按照合同约定受到保护;若开发商延期交房,可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索赔。
如果业主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进行备案,应尽快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前往房管部门申请备案,交纳购房款后将房屋解封;如果业主无法单方申请合同备案的,应尽早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向法院起诉开发商,由法院判决合同效力,若合同有效也可进行解封。
若业主只是签订了认购书,但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法实现销售,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认购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3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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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首付,房契税也己交。由于开发商欠款,房产被法院查封。怎么
不影响你啊。契税已经交了都登记给你了 只是你没拿出来房产证而已。
『陆』 开发商欠钱房产被法院查封,购房者应该怎么办
起诉到法院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赔违约金。
由于房屋查封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购房者的原因,所以实际上是开发商构成了违约。购房者是可以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无法交房,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已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如果房子因为没到交房日期,看开发商是否在交房时能否解封,如果没解封导致无法交房,开发商需按日支付你违约金,在合同最大规定期限还是无法交房,你有权利要求退房,并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开发商债务纠纷楼盘查封怎么办扩展阅读:
不同情况下,购房者维护自己权利手段不同:
1、如果购房者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已经备案,购房者的权益将按照合同约定受到保护。
2、如果购房者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却未备案,购房者就应该尽快凭着购房合同和发票,前往房管部门申请备案。
3、如果购房者单方面无法申请合同备案,则应该尽早凭着购房合同和发票向法院起诉开发商,由法院判决合同效力。
4、如果购房者只是签订认购书,但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法实现销售,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认购金。
『柒』 房地产公司房产被建筑单位查封如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对未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需要解除查封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查封,并将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裁定书办理预查封登记。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十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二十、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
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十五、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捌』 开发商由于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土地
你所建房屋占用地在查封范围内吗?你是承建方还是?与开发商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所建房屋土地在查封范围内,房屋回随土地一并拍卖,房屋拍卖价款归房屋所有权人。
『玖』 开发商欠钱不履行,能申请法院查封售楼处吗
你好,已付全款的,法院即使查封房屋,通常不会卖你所购房屋来偿债,如你担心,可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收据、网签备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