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上的名字有可能是暂定的,关键要看指向的楼盘是否为同一个。如果不是同一个楼盘,那说明认购书上的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可以要求退定。
Ⅱ 跟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协议上楼盘的名字和开发商在房管局备案的名字不一样。这样有什么风险吗
你所签订的是《购房协议》,只是一个为了让你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的理由专,就像属上面朋友说的,很可能开发商未能取得该楼盘的《预销售许可证》,不能以楼盘为名进行收费,所以只能假借其他已取得销售资格的楼盘对你进行收费。等到开发商业再次约定你去签订真正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时,相信也就是开发商取得该楼盘销售资格之日,为什么他要多此一举,不能直接等到那一天?因为有了收费对于你来说,开发商就有了约束。但这样的行为,直接就造就了你以后在发生纠纷时解决办法的被动,建议你先去当地房产部门进行咨询,可以详细了解该楼盘是否具备销售资格后,再进行签约。否则日后真的产生纠纷,开发商也只能认同你所签订的楼盘。
Ⅲ 为什么绝大多数楼盘的名称都是四个字
楼盘的名字不一定是来不是啊。我所自知道的楼盘名字有三个字的地较多吧。像我所知道的,碧桂园就是三个字的呀。像4个字的网用什么雅居乐花园啊之类的。这什么府之类的装饰三个字的。开发商选用小区楼盘的名称,显示这个楼盘的高端大气,所以在写名字的时候问是三个字还是4个字的。都是为了体现多少价格。
Ⅳ 楼盘的名称和预售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不一致
正常啊,预售证上的是标准案名,因为地名办那些对房地产项目的命名要求很细,比如我们有一个项目,申请时候案名是“南沙一品”,然后地名办的居然说“一品是封建残留思想的表现,所以不能要”……吐槽无力……为什么就不能认为是一流品质的楼盘呢?然后我们只好改了,叫南沙创鸿嘉园……这个就是最终的标准案名了,但是在项目推广比如打广告的时候,我们还是叫“南沙一品”……
打个比方,预售证上的名字,就和你身份证上的名字一样;推广案名,那就是艺名……
Ⅳ 开发商对楼盘的命名都是依据什么
这个命名来的依据有很多原则构成的源,大概有以下几点
1、老板喜好型,一般是小开发商的决策依据,老板一言堂,会根据自身的喜好、风水先生的算字、土豪气息等来命名,这个很好理解;
2、根据周边的特征命名,比如周边有什么湖、什么山等知名度较高的事物,能够有一定的定位作用的,能够让大家一听到就知道在哪里的,能够提高档次的,就会按照这个来命名,比如碧桂园在松山湖旁边的项目,就叫松湖碧桂园;比如深圳香蜜湖旁边的香蜜湖一号之类的;
3、能够体现项目自身档次、特征的原则,比如我这个项目很高端,所以一般都会是什么一号、什么院子、什么府等能够体现项目档次特征的,比如深圳湾一号,泰禾院子等之类的
4、还有一些是根据体量规模来命名的,比如小户型公寓,那就是什么TT国际公寓、葵花公寓等之类的,能够体现项目定位的;
还有很多,楼盘命名和人的姓名命名原则都是差不多的,怎么好听怎么开
Ⅵ 为什么看到开发商和楼盘都是不一样的名字
开放商是交由自己旗下的子公司负责,所以楼盘和开发商出现了名字公司回不统一的现象。答事实上都是开发商本身,目前所有的开发商都是这样的,不会造成什么影响。为什么开发商要这样做呢?有以下3点原因
1、有限责任,这个楼盘垮了,不会连累其他好的盘。
2、资质独立,万一某个楼盘的资质出了问题,不会对整个集团的开发造成影响。
3、方便中途出售,如果多个盘同时开发,遇到资金紧张时,要转让土地或项目时,只要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即可,规避了土地的招、拍、挂程序。
由于房地产的开发商周期长,涉及到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施工、销售和宣传等各个方面,单凭一个公司是无力完成的,除开发商和商外,还涉及到代理公司、承建商和物业公司。代理公司是指专业为房地产公司(开发商)提供策划和销售代理的服务机构;承建商就是负责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的单位;物业公司就是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有些是楼盘自己的物业,也有些是由其他的物业公司代理。买房的时候,我们要知道这些公司是干什么的,看看这些公司的资质和口碑如何。
Ⅶ 开发商不同,小区名字相同,可以算一个小区吗
不同的开发商,在不同的地点建的小区,名字正好是一样的,这不算是一个小区。如果是同一个小区,分成几期建设,几期建设的开发商不一样,这几期的楼盘还是算同一个小区。
Ⅷ 购房协议上楼盘的名字和开发商在房管局备案的名字不一样
一般楼盘的名字和房抄产证都是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而签订的协议。
一份正式的购房协议书范本会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情况、房款及支付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约定等内容。二手房购房协议会加入户口约定和水电煤气费用结算等事项。
1、如乙方不能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对该商品房另行处置,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按逾期付款总额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取违约金。
2、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到甲方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废止。
如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时付款及办理贷款手续,甲方有权对乙方预定的商品房另行处理,并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定金。如乙方享受优惠后,不能按协议方式全额付款,将不再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