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广告法中,房地产广告在未拿到预售许可证情况下,户型宣传册中能写面积吗
首先你的单体设计要过审过批哈,确定面积以后是不能调整的
另外要看你的户型宣版传册是在哪使用权?如果DM单、户型单页、楼书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户外围墙、大牌这些户外广告要看各地的各区的管控情况,一般情况下是OK的,除非你们公司和当地城管啊、街道办这些关系不太好 ,一般没人会查的;而且广告法中只规定了面积描述方式,不能用约多少平啊,有虚假宣传的信息,并没有说没有预售或时间阶段上不能有面积宣传,另外你的单体面积是过审过批的,确定的又不是虚假。应该没问题的哈~
『贰』 宣传册与实际房子不一致怎么办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相关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时报于2003-05-26 特邀上海市圣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丛林律师撰文作一些解读。
目前的房地产纠纷中,广告楼书的虚假承诺占了不小的比例。其中,最主要的纠纷是广告楼书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是否应当负责?有些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广告楼书内容不一致,找开发商交涉时才发现,开发商早在广告中标了一行小字:“所有资料仅供参考,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权”。另外,由于广告楼书发布对象是不特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开发商并不能形成合同上的约束力,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6月1日以后,上述情况将有所改变,即使广告楼书没有作为合同条款,但具备一定条件也能约束开发商。《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当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分析该条规定可见,一般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楼书仍是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上的效力,不能约束开发商。如果广告楼书符合特定的条件,即对出售的房屋及其设施的品质、种类等描述为具体和确定的,如50%的绿化率、水景住宅等,并且这种描述(说明和允诺)对购房者的购买行为和接受的房价产生了决定性作用的,即使广告楼书未作为购房合同条款,也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开发商最终交付的房屋与广告楼书内容不一致,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今后开发商销售房屋时,要规范自己的广告楼书,不要随意承诺或凭想象制作楼书、广告,更不能信口开河,虚假承诺。对购房者来说,虽有第三条规定的保护,但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还要注意广告楼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条件。为避免今后在举证上的困难,购房者最好还是要求将广告中的部分内容写入合同。
『叁』 开发商的销售给业主介绍的宣传册户型和样板房均与实际购房户型不一样,且从未告知有不同,这是不是欺诈销
属于隐瞒真实情况,一般属于欺诈销售。开发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看宣传册的内容、性质及认购书、购房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约定才能定。
『肆』 购买房子时,售楼的宣传画册及相关资料与实际交楼时不一样,例如他的宣传册及样板房的入户门是往内开的,
没办法的 图片确实跟实物有出入的 他们下面有字的 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伍』 为什么有些楼书上面不写户型尺寸
原因1:之前的楼书上印的都是暂测的户型图,有些尺寸并非最终尺寸。为了避免你拿着标有尺内寸的容户型图打官司,开发商都不会标上尺寸。
原因2:部分户型的部分空间的尺寸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卧室开间只有3米,这个时候标上去会降低你的购买意愿,所以干脆不标上,模糊处理。
原因3:部分开发商会给户型做处理,让户型看起来更完美。如果标上尺寸,会 凸显不合理。比如开间3米,却比3.4米进深还要长。所以干脆不标,避免客户疑问。
『陆』 青岛刘女士买3室2厅,交房时变2室2厅,开发商给了什么沙雕解释
青岛刘女士买3室2厅,交房时变2室2厅,开发商给的沙雕解释是认为,因为盖房子时太着急了,把图纸弄错了。
『柒』 开发商宣传的户型图和实际房型不一样 合同已签还能维权吗
打官司你也赢不了抄,不建议你打官司,要不然,赔了夫人又折兵。你仔细看房型宣传册上,最下面的说明,已经表明宣传资料只是参考,实际情况以合同为准,也就是说,你在签合同时已经知晓不能以宣传册为准,要以合同为准。你都签字确认,没仔细看那是你自己造成的。所以,不可能赢官司。
『捌』 房地产的楼书和宣传册有区别吗
宣传册应该说是广告物料中普遍的称谓,适用于各个行业,包含各种类型,是一个泛称版,权而楼书则具体到了房地产行业中的房地产项目。楼书的内容主要是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详细介绍,包括形象的(概念性的)塑造或介绍,也包括技术性的说明和介绍(如对建筑和户型的说明)。由于楼书是房地产项目营销推广的重要载体、重要物料、重要手段和重要方式,因此,会结合项目的CI设计,运用经过艺术或文学的加工,来展示项目。
这种艺术或文学的加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楼书结构及风格确定;2、文案策划;3、CI运用;4、构图设计;5、印刷工艺。
『玖』 购房合同书上的户型和实际交付户型不同,如何退房
购房合同书上的户型和实际交付户型不同,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开发商不给退,只能到法院起诉,如果法律解决。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定条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总之,综合起来出现下列情况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变更设计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告知变更设计规划的事实。如果变更设计规划影响到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购房者是有退房的权利的。开发商此时应当向购房者返还购房款,并且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