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公共下水管道允许封死吗
你家楼下住户的做法属于严重违规。建议你先去小区物业公司找主任反应,请他们出面处理,他们会帮你解决后续问题。祝你好运!
2. 关于房屋公共污水管道
1,楼房公共排污管道缓冲弯都安装在各楼层的各家,楼上的在楼下家。2,公共专排污管道都是直属管。3,一种防堵塞楼房下水管道系统,用于解决下水管道堵塞倒灌问题。它包括下水管道竖管、横管和与竖管、横管连通的转向弯头,在转向弯头的背侧中部,增设检查口。4,横管通向污水井,改进后,所述结构设有分流支管,分流支管入口端连通竖管,分流支管出口端连通横管或污水井,竖管处还设有探测口,探测口处设有液位报警器,探测口位置低于分流支管入口端。
3. 购房时不知道房屋中有公共管道,怎么办
如果你的购买合同中能够表明地下室属你所有,而且没有标出些地下室有公共管道,而且有证据证明你在购房时不知道此地下室有公共管道,那么你有权就被公共管道占用的部分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4. 住宅小区公用水管是否要物业定期检查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公用水管具体指的是那些
如果是自来水管则看出户了没,如果回出了则水表外的属于自答来水公司维修范围,表内含水表属于住户自修范围,跟物业没关系
如果是指公共的下水管道,则维修主体属于物业公司。(过保修期)但定期检查也只限于可见部分,如遇暗埋部分出问题则要住户报修才可。
现在规定群租不合法,但至于违法也谈不上,具体看地方行政法规如何规定。如上海就规定如果群租的不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则要接受罚款等处罚。
5. 业主住宅内的公共上水管由谁维修
维修单位要视情况定,首先要看是否在维保期内,要是在维修保证期内的话,应向版开发商的客服反映,该有开发权商来维修,如果已经出了维保期,则相物业客服部反映,由物业维修人员负责维修。请问您能告诉我们是何处的上水管出现问题了吗,如果说是由于认为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坏的话,物业在进行维修后会要求责任人作出赔偿的。
6. 住宅楼下水管道属于共用或公用区域吗
住宅内主管道属于公共管道。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住宅公共水管扩展阅读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7. 公共设施和公共管道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公共设施和公共管道划分的依据可参考《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幛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
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 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 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管道划分:
1、给水:小区总表外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总表到分户表为小区公用设施,分户表以后属于业主自用设施。
2、排污:从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网的接入口属于小区公共设施。
排水:从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网的接入口和整个小区雨水管道到市政管网接入口都属于公共设施。
(7)住宅公共水管扩展阅读:
一、城市公共设施
(1)市政工程设施:
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和路灯设施等。
不包括厂矿企业内部及为其专用的上述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
指城市中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或为公共绿地服务的生产绿地。
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包括不经常开放的、以公园为主的陵园)、花园、果园、竹园、花圃、草圃、苗圃以及风景区、林荫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防洪林带和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居民绿化用地。
(3)环境卫生设施:
指公共厕所、清扫垃圾粪便、街道洒水、扫雪等与保障城市公共卫生有关的设施;(4)其他公共设施: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灯火管制及警报设备)、交通标志(路标)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
公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 请教住宅里面的公用水管维修由谁负责,物管法有明确吗
有的,是用户共同出资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民法体系中国的重要法律部门。
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存在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物权法和人法的区别。事实上,在罗马法中,物权法的概念和债权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概念和并没有出现,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的《民法总论》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没有严格的物权法及物权法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区别,在18世纪制定《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时,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门建立了物权法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物权法为其中之一。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称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学所创,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法编为首创。
9. 住宅内主管道是否属于公共管道
住宅内主管道属于公共管道。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版理办法》第三条:权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9)住宅公共水管扩展阅读
公共管道划分:
1、给水:小区总表外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总表到分户表为小区公用设施,分户表以后属于业主自用设施。
2、排污:从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网的接入口属于小区公共设施。
3、排水:从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网的接入口和整个小区雨水管道到市政管网接入口都属于公共设施。
10. 住宅小区的公共下水管道质保期是几年
20年由物业和房产开发商共同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