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么验收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❷ 房屋装修水问题相关法律法规
在装修方面,我国立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的规定见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5、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
6、《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十九条 家居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 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 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三) 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负荷,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四) 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五) 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 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未的求的装修材料;
(七) 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居民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❸ 有关房地产整套流程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颁布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颁布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1月18日颁布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颁布
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颁布
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颁布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颁布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颁布
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颁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6月4日颁布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颁布
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颁布
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颁布
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颁布
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2日颁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7月8日颁布
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颁布
2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7月1日颁布
2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6年1月5日颁布
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颁布
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1日颁布
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颁布
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998年12月7日颁布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颁布
3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
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颁布
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颁布
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颁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003年1月21日颁布
4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2003年1月3日颁布
4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 2003年1月3日颁布
4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2003年1月3日颁布
5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4 2003年1月3日颁布
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 2003年1月3日颁布
5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 2003年1月3日颁布
5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03年2月20日颁布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颁布
5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998年颁布
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颁布
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5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1998年颁布
6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61.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62.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3月3日颁布
6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6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65.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21日颁布
66.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1994年6月16日颁布
67.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7年颁布
6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
69.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70.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
7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颁布
7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7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77.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年6月30日颁布
79.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颁布
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82.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颁布
8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颁布
8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85.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3年颁布
86.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颁布
87.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颁布
8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颁布
8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9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颁布
9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92.物业管理条例
❹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具体有哪些谁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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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门窗工程初验收催款商函怎么写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1994年6月16日)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专案,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专案、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施。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专案: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发)单位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他专案,可按合同执行。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专案,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专案,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专案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专案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 ,有什么专案验收什么专案。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九 、再装饰的工程完工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 ,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面积比例补偿给住户。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❻ 哪位懂得住宅初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麻烦具体说一下。
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过程。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提倡住宅工程采用统一或菜单式模式实施装饰装修工程,避免出现初装饰竣工验收后,业主进行二次装修造成房屋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施工扰民、民事纠纷等现象。三、确需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尺寸余量及对面层装饰的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工程监理,认真履行各项监理工作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四、实施初装饰的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工程的外围护墙、外门窗、分户门、公共通道等公用工程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完成所有工程内容;(二)住宅工程室内楼地面应至少完成至基层(找平层),找平层应采用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铺设,禁止仅以结构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进行验收;(三)住宅工程户内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四)除厨房和厕浴间外,住宅工程的室内墙面、顶棚必须进行满刮腻子处理,腻子性能不能低于《建筑室内用腻子》中耐水型(N型)的要求;顶棚宜采用免抹灰工艺;(五)住宅工程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防水措施应规范设置,并一次施工到位;(六)住宅工程给水管道(包括冷水、热水)应设置至厨房和厕浴间各用水点,管道不得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相应的标识;(七)住宅工程厕浴间排水支管应设置至卫生器具处,厨房排水支管设置至存水弯后,地漏应全部设置,并安装完成;(八)户内电气部分设计应按房间使用功能布置电源插座、照明灯具和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安全监控的终端插座或出线口,其设计标准不应低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要求。五、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仍按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不全的分项工程,仍按一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六、初装饰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实施二次装饰装修过程中,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和安全。七、住宅工程按初装饰方式建设和验收除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住宅工程初装饰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九、对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已通过设计审查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初装饰方式建设的其它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的。
❼ 房屋装饰装修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
❽ 什么叫住宅工程初装修和全装修
主要区别抄如下:1、住袭宅工程初装修是指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向居民提供部分初装饰(俗称毛坯房)住宅,由住户根据需要进行二次装饰,减少浪费,防止房屋结构损坏。2、住宅工程全装修是指房屋交钥匙之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又称装修一次到位。
❾ 装修公司给新房装修有什么法律法规制约
在装修方面,我国立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内规、规章和规范容性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等,主要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3.《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