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钥匙的时候开发商收我2600的供热计量表费合理么
供热计量收费是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标准要求必须安装的,应视为同水表和电表一版样的设权施,不应该单独收取费用,你这房子可能是建设当时没有安装,后期供热设施无法验收后,又重新改造安装的,然后收取住房的钱,造成追加安装设施的假象,给收费扣上一个合理的理由。
不过细细分析,水表和电表都已经分摊到房价中去了,其实热量表也含在房价中的。
2600元不是专指一块热量表的费用,它包括热量表、阀门、温控器、控制中心、通讯设施及安装费等,它是一个系统工程。
B. 忻州市供热公司强制住户安装热计量表每台收1800元,住户无法接受,如何处置
不该住户花钱 新建建筑开发商花钱 旧楼改造有国家补贴资金 足够热计量表的版钱
如果强制住户花权钱买表 他们这属于犯法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年头 打官司告状也不是啥新鲜事儿 不用怕他热力公司家大业大 毕竟是法治社会
C. 供热计量表是应该开发商花钱,还是买楼者另行掏钱
很快就要供热公司掏钱了,就是因为开发商掏钱才使得热改出现装表不能用的现象啊...
D. 听说要交暖气计量表钱,这个费用该业主出吗
已经确定维修基金按照小高层66元每平方高层118每平方热能计量表2800每户预交一年物业,每平方1元热能计量表他还真敢收啊
E. 开发商没钱安装正式电,强制业主安装临时电电表。不是电业局安装的电表,开发商自己买的表,要到哪去投诉
不明白的是:开发商的住房上市,必须三通(通电通水通煤)。电表即便是他们自己安装也已经通过电业局审核并开通使用。你怎么买的是没有三通到位的住房呢? 请说明。
F. 开发商到底该不该收取供热计量表费(求助)
开发商收取供热计量表费可以去物价部门投诉,从以往阳光对话上物价局的回复看,物价局是支持业主的。
G. 初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表多少钱开发商要1600元合理吗有国家文件规定吗是强制的吗
我们这里20口径的事2350元,你的1600不贵,如果能节能还是不贵,现在提倡节能我觉得应该支持
H. 供暖的热计量表费该由谁买单
用户不负担表的费用,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8)开发商强制业主购买供热计量表扩展阅读:
热源处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程序,根据当前的室外温度和前几天的运行参数等,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实现对系统用户侧的运行指导和调节。热源包括热电厂、热电联产锅炉房和集中锅炉房;热力站包括换热站和混水站。在热源处计量仪表分为两类,一类为贸易结算用表,用于产热方与购热方贸易结算的热量计量,
如热力站供应某个公共建筑并按表结算热费,此处必须采用热量表另一类为企业管理用表,用于计算锅炉燃烧效率、统计输出能耗,结合楼栋计量计算管网损失等,
此处的测量装置不用作热量结算,计量精度可以放宽,例如采用孔板流量计或弯管流量计等测量流量,结合温度传感器计算热量。
I. 听说要交暖气计量表钱,这个费用该业主出吗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是违法的。因为“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版有线电视权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上述公司向小区和业主供水、电、气 、暖也是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行为,他们应该承担费用。
但是,有好多地方的开发商,为了省去各专业公司高额设计、施工费,而自己委托设计、自己施工,因此在小区运营中,一旦产生管网问题,专业公司不管,只有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提出小区已经入住,而且设施过质量保修期,也不管了,怎么办?一是申请使用大修资金,二是全体业主分摊。
如果物业公司组织施工,一定要事前告知全体业主施工后的费用分摊办法,否则施工结束业主不愿承担,物业公司势必成为冤大头。因为没有权利停止供暖、强行收费。业主如果集体起诉,法院不会支持物业公司,因为,在服务合同里,没有此服务内容。
J. 开发商交房时业主必须缴纳供暖费吗
新房交房第一年是需要缴纳取暖费的,但是如果没有收房办理入住,则取暖费版由开发商承担。
以辽权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10)开发商强制业主购买供热计量表扩展阅读:
第十九条规定的辽宁省城市采暖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温度的卧室,起居室(厅)不得低于18摄氏度,和其他地方的温度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除不可抗力和原因造成的用户。非住宅供用方对采暖的使用期限和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热计量单位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建筑物,应当收取热计量费。用户收取热计量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用户未征收热计量费的,按照采暖区收费标准缴纳采暖费。采暖价格和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