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判的开发商交付房屋怎么办理产权证
来当事人可凭法院生效的自确权判决,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过户。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2. 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后法院判决赔偿,后与开发商签订赔偿协议后法院判决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你都有法院判决了,还签什么协议??
搞笑呢吧
3. 法院判决开发商交付房屋,如果要是强制执行的话,怎么执行是强制办理产权证吗
交付房屋钥匙,同时勒令开发商协助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并且向国土和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以上2部门办理相关证书
4. 判决房屋交付依据哪条
对房屋交付条件问题,在较长时期内,买卖双方、律师、政府主管部门、法官等,理解不同,说法不一。有的看开发商有无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称“交付证”);还有的看开发商是否取得《房地产权证》(以下称“大产证”);还有的看开发商有没有与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其裁判结果往往不一,反反复复,“官司”打来打去,当事人越打越搞不清楚,也有律师或法官说:“现在案子办不来了”。一时间,在房地产案件裁判上几乎失去天平,最终只能以权限而定。为此,笔者曾于1998年2月17日、6月16日、6月23日在新闻报“房地产市场”专刊版连续撰文,其凭“交付证”可以交房、“大产证”不是物业交付法定条件的观点,与以后上海有关司法审判精神趋于一致。在这以后的时段内,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对房屋交付条件纠纷案件办起来都比较顺手。
近一段时期以来,笔者连续接到当事人及律师来电、来人询问房屋交付条件应如何认定这一老问题。经了解,是基于上海有关司法审判精神对房屋交付条件,从凭“交付证”交房调整为凭“大产证”交房,在房屋交付条件问题上出现了新的波动和矛盾。例如:第一,上海2000年版预售合同条款中,对房屋交付条件允许选择凭“交付证”交房,或选择凭“大产证”交房,由此产生新的司法审判精神与政府主管部门印制的示范文体条款相抵触;第二,有关法院对房屋买卖交付条件纠纷,不论何时签订合同,也不论有无约定凭“大产证”交房,凡是诉诸法院的,一律判定凭“大产证”交房。
笔者认为:凭“交付证”交付物业,凭“大产证”交付权利,符合国家法律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凭“大产证”交房,实质上是约定“物业”和“权利”一并交付。因此,若约定凭“交付证”交房的,应判定凭“交付证”交房;若约定凭“大产证”交房的,或没有约定凭“交付证”交房的,应判定凭“大产证”交房。
5. 在诉讼房地产开发商期间开发商拒绝交房,怎么办
如果你先预交了首付款或者已经做了贷款的话,一般都是拖很长时间,而且也没内听说有什么容成功的案例可以很好到解决的,给你点个人建议把,我在房产这行业混了快5年了,见的 也多了,其实这种事情都是常有的,估计你也找过房产公司的人了,他们肯定就是推来推去,我觉得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律师看看找出相关的法律来,有了法律也就等于有了借口,倒是后软磨硬泡,把他们磨烦了,自然就给你解决的办法了,你就天天去找,谁负责就找谁,找到他看见你怕为止,别的也不说,咬住道理不放,他们拿你一点辙也没有,千万别激动,正所谓言多必失,说错话了让人抓住把柄你哭都来不及。其实就一个字,磨。
6. 开发商延期交房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开发商延期交房,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应提交以下证据:
一、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上面约定的交房日期用于证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事实。
二、购房款支付凭证。一是用于证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开发商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用来证明买受人的退还购房款的具体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催告函、催告电话等。用来证明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合法性。关于催告,法律并未要求书面形式,但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看,书面催告容易得多。
解除商品房协议得程序:
一、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二、买受人催告;
三、开发商三个月内仍未履行;
四、买受人诉讼请求解除买房合同。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动作废,无需退还。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处理房屋买卖纠纷,除了起诉,还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6)法院判决开发商交房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 房地产开发商预期交房 法院判我们退房 可是开发商没钱 我们该怎么办 房
你好幸运哟,我要赞你一下,你把开发商的把柄都拿得出来法院才会判退房,回好多人为这都没打赢,答没赢忧,赢了也忧,开发商有钱他也不会便宜把钱拿你,他要看你懂多少即使法院判了他也不拿有可能等两个月他会不服搞上述,或者过了判决执行期你就叫放弃,故你必须在判决书执行期内收到房款,否则你就要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时他会查他的帐,即使无钱母公司可以代替还款。
8. 法院判决了一次支付了违约金依然延期交房还能起诉吗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又延期交房还能再起诉延期交房的违约
首先可以确定来的是,可以自再次起诉,没有疑问。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原则,但他指的是完全相同的“一事”,即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相同标的等诉讼因素没有不相同的内容。
但是本案并不是这样的,虽然诸多的因素相同,但是诉讼标的是不同的,已经判决并生效的诉讼标的,是前诉中争议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判决(严谨的说应该是执行)以后的部分。在前诉判决执行完以后,开发商仍然没有履行交房义务,就产生了新的违约行为(实质是前违约行为的延续),然这一延续的行为在前诉中并没有处理,因此对执行以后发生的继续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可以再次诉讼,直到开发商交房为止。
9. 法院判决开发商交付房屋,没说交付房屋的具体位置,能执行吗
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判了!开发商拒不执行的,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