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举个例子:案情介绍:
原告:A 银行
被告:王某
被告:B房产公司
2000年12月,王某及B房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某小区房屋,由王某向A银行借款110万元,期限18年,并以王某所购房屋作抵押,由B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发放后,王某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一次还款义务,随后停止还款。
2003年9月,B房产公司骗贷案爆发,法院认定B房产公司指使职工或亲朋(包括本案王某等)向A银行办理虚假按揭贷款,共计骗取银行资金705万元,判处B房产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并处罚金100万元。
2003年12月,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房产公司对刑事判决中追缴不足的部分及本金110万元的利息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并要求王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房产公司为获取银行资金,指使王某向银行办理虚假的按揭贷款。其以欺诈手段与原告A银行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合同无效系被告B房产公司和王某共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所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无效合同责任。被告B房产公司因该无效行为取得原告的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以非正当手段骗取原告贷款,致使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在本案虚假按揭贷款中,经查证未帮助被告B房产公司进行骗贷,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上述法律条款清楚地界定了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无效后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就造成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B房产公司为获取资金,采用不正当手段,指使公司内部员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A银行资金,明显违反《合同法》规定, 过错明显。而王某在庭审中辨称其为B房产公司员工,至A银行办理贷款是受单位委派,是职务行为,且单位也给其书面承诺,本案贷款本息应由单位归还,与其无关。而A银行则认为王某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明知为假按揭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帮助B房产公司实施骗贷,系共同骗贷,而非职务代理行为,给A银行造成损失的,同样应担责。A银行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王某因此被判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为缓解资金紧张矛盾,房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动员和鼓励单位员工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套取资金。而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一些开发商利用员工的亲属申请贷款,行为方式更加隐蔽,银行往往难以发现。
在假按揭案中,一旦法院认定其为假按揭,法院往往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实际用款人房产公司返还贷款,而对名义借款人,法院往往会认同其是职务代理行为,或是从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出发,豁免其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A银行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从B房产公司和王某对A银行的各自过错损害角度进行申诉,最终取得成功,为银行同类型案件维权创新了思路。因此在出现假按揭时,需仔细分析形成的过程,进行辩护,以期提升保护债权的能力。
B. 给开发商办理了假按揭,由开发商写了承诺,—切还款责任与我无关由房开公开负责偿还在法律上有效吗。
该行为无来效,源你可能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开发商找人假买房子假按揭最后回购
那样的事法院没有用抄 ,他也是用钱买的 ,没有违法 ,只是做人不讲诚信了 ,以后会失去很多人的信任 ,。目前来讲 法律还奈何他不得 ,况且已经过户表示交易以完成 。 也是你在 知人善任方面出现误判 ,还好 ,损失并不是很大 ,浪费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而已 ,钱还在 ,重新选择吧 ,也许还有更好的在等着你 。
D. 买到假按揭房子 开放商已吊销执照
1、员工将房子转卖给第三人是合法是行为,你不可以撤销这个买卖行为,只是这版个房子上仍然有你的抵押权,你权可以申请法院拍卖给房屋;
2、因为银行的抵押是先于你们的抵押的,所以银行优先你们受偿;你们可以向起诉开发商A,法院一般会将B和银行列为第三人;法院不会因为银行有抵押权而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
3、你们不能起诉员工,因为你们和员工B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你这个案子我们办理过很多,基本的思路有三个,到时根据实际情况看看采取什么方案较为有利;方案:
1、你们行使物权法上规定的法定优先权,申请将开发商的房屋拍卖,这个可能对你们最为有利;
2、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起诉A行使抵押权,条件是你们的进行了抵押登记。
我是上海的律师,这样的案件我们办理过多起,要是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给我留言,或者给我打电话(个人空间里面有我的联系方式),免费咨询。
E. 我1014在开发商手买的房子开发商说这个房子是假按揭现在开发商违约退钱什么样退
在开发商手买的房子开发商说这个房子是假按揭现在开发商违约退钱找开发商退
F. 我2014在开发商手买的房子开发商说这个房子是假按揭现在开发商违约退钱怎样退
应该按现在的房价退,再加上贷款利息才对。
G. 面对开发商的假按揭我该怎么办
那么这家房地产公司当时办理按揭手续的时候 如果没有您的相关证件是不可能完成相关操作的!这个问题您怎么解释呢?
H. 我给开发商办了假按揭,现在开发商跑了,我该怎么办
楼上有一点意见我不赞同,如果你不去理他,也就是不去正常归还每月的月供,那么毕竟按揭用的是你的名字,银行只认为房子是你贷款的,如果你不按时还月供,超过3个月就会进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一旦这样,那你以后就再也不能在别的任何银行办理房屋按揭,汽车按揭,包括抵押贷款等等任何贷款手续,甚至连信用卡都不能申请了。
我很同情你现在的状况,毕竟月供一直是开发商在还的,那你也无所谓的,但是现在一下子变成月供是你自己在还,就不一样了。我的建议是,你衡量一下,这套房子贷款的毕竟只有总房款的70%左右,用贷款的金额除以面积,看看单价按照周边房屋的价格来说是不是划算,划算的话你要么就继续还,反正房子名义上本来就是你的,就当你用70%的钱买了以套你不想要的房子。或者还有另外一个办法,那就是赶紧把房子挂到中介里去卖,价格就按照还清贷款要多少钱就卖多少钱(当然,如果能赚的话是你的本事了,呵呵),一旦卖掉就用买主的钱把按揭还掉,那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了。记住,在法律上说,这个房子就是你的房子。
我所给你的建议都是在不影响你的个人信用的情况下给出的,毕竟个人征信系统是一个人一辈子的,以后你用的到银行的地方还多了,除非你敢保证以后一辈子都办理任何有关银行的业务。
楼上提出的起诉或者找相关单位说明我认为都没有实际的作用,说明了又能这么样呢?银行会愿意收回房子吗?钱已经给了开发商了,银行要的是钱。政府又怎么样呢?他会帮你把钱还清吗?他会告诉你谁让你这么傻去帮这种忙的。
好了,以上是本人的个人意见,说话比较直,如有不中听的地方敬请谅解。
I.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属于骗取银行贷款,会有刑事责任的。如果是以本人名义借款,已负有还本付息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9)假按揭开发商弃房扩展阅读:
一、假按揭会使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会受到伤害。消费者的贷款最终违约的话,将导致个人信用记录上会有不良记载,导致其个人信用的负面评价,这是从所谓不知情的消费者角度带来的危害。
而即便是知情的消费者,如果他去帮忙签字,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将因此而受到很大影响。
二、假按揭会导致银行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的下降,将对银行经营产生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响。在房地产按揭贷款质量下降的时候,必然会影响到几个方面,一方面可能会影响银行的盈利,也会影响到银行的股东,有可能又变成持有银行股的广大公众,收益会受到影响。
同时,对银行本身来讲,可能由于资产质量的恶化导致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而流动性出现问题就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如果流动性问题比较严重的话,还可能导致银行的挤兑。如果银行发生挤兑,甚至发生破产将损害存款人也就是广大储户的利益。
J. 真房贷假按揭,开发商不交钱怎么办
1、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的签名非借款人本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同一内人多处签名笔迹不一致;
2、借款容人对所购买房产的基本情况不清楚,或所购买的房产不存在,或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借款人(总行另有规定的贷款品种除外);
3、无特殊合理理由,借款人月还款全部或部分由交易中介统一支付(因交易中介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银行直接从交易中介账户上扣划的除外)。
4、 购买同一楼盘、由同一交易中介推介或由同一律师事务所初审并在某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借款人中,在三个月内累计有超过20笔(含20笔)或发放额超过1000 万元(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为不良,但不是由于借款人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交易中介或银行产生纠纷引起,且具有其他假按揭特征的。
5、银行内部员工伪造资料骗取超过10笔 (含10笔)或发放额超过5 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
6、在同一年度内,同一经办机构以二手房贷款名义发放一手房贷款超过20笔,或发放额超过1000万元,以逃避按揭楼盘审批权限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