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购房时开发商的宣传彩页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来民法自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购房人发现建成房屋与开发商预售广告中许诺条件不符,不能基于该广告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能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广告商或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如开房商在广告中作出根本无法实现的承诺,则属于缔约过程中民事欺诈行为。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Ⅱ 房屋销售宣传广告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吗
你好: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回定,商品房的答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首先需要明确该宣传广告内容对买受人的影响和该宣传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就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行为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你说的那片绿地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上的标准进行处理。如果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则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希望这些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Ⅲ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单有法律作用吗
广告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没有强制法律效力。当个人和开发商达成共识后签订的合同等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Ⅳ 如果宣传单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偿用非格式条款”。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扩展材料: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Ⅳ 开发商广告与售房合同不一致
首先,这要复看开发商的广告是制怎么宣传的,广告在合同法上一般被认为是要约邀请,其内容只是一个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等等
按照楼主的问题,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以醒目的文字或符号标明了建筑物的结构等,我个人认为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应当受到该内容的约束,楼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退回首付款并加付银行同期利息
Ⅵ 请问买房时,开发商使用的宣传单和实际签订的合同中的承重墙位置不一
这就非常难抄了,
首先宣传单不是针袭对特定房型的,
只是个宽泛的概念性广告,
没听说过宣传单上需要标明各个房型的建筑结构,
签订合同时的房型肯定是你认可的,
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出查看建筑结构图,
那么默认按合乎标准设计规范的建筑结构,
房屋是特殊商品,
不可能指望每个业主都能看懂建筑图纸,
所以你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Ⅶ 楼盘开发商的宣传广告能作为合同一部分吗
不能,宣传广告只是营销手段而已
Ⅷ 地产开发商宣传单与实际交付不符是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还是属于合同违约法律如何界定
地产开发商宣传单与实际交付不符是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还是属于合同违约?属于合同违约,不过现在宣传册中都有以实际为准的字样,那就不算了
Ⅸ 开发商宣传单有赠送面积,购房今合同及收房没有算违法吗
只能算是涉嫌虚假宣传,对购房者来说,拿到赔偿太难了!
Ⅹ 房开宣传资料是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5分报道,厦门“锦辉花园”售楼时,开发商的宣传很诱人。“罕见30米宽三叠泉瀑布、2000平方米‘曲院水荷’日式中庭园林、20平方米入户私家花园”等等,这些美好的“生活场景”吸引业主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交房后业主却发现,入户花园没了,取而代之的是消防通道。
业主认为,开发商此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购买“入户花园”时,开发商按面积进行计价收取房价款。如今,开发商凭借一纸通知,将原有的“入户私家花园”,变成了“公共消防通道”;将原来的套内面积,无端变成了公摊面积。因此,业主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锦辉花园开发商被判赔偿业主损失。案件分析,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开发商在楼盘广告上常常会说得天花乱坠,人们似乎也已经习以为常了,那这些广告宣传到底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呢?
洪道德: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曾经有过一个解释,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规定,在开发商所做的商品房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当中,如果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的,而且在对确定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话,应当视为要约对房产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房产商必须遵守,哪怕具体的购销合同里没有把这个内容写进去,也同样对开发商也有法律约束力。
总而言之简单一句话,如果宣传材料里面讲的内容是比较具体的,就视为销售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违约了,一定要负法律责任。
主持人:开发商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应按建筑面积,也就是总面积计算。讼争的商品房虽然套内面积减少,但相应的公摊面积增加,增加部分应当用来抵消套内面积的减损,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业主的损失,要求赔偿没有依据。您怎么看?
洪道德:这个除非业主同意,相互折抵,如果业主不同意折抵的话,各自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说套内面积,业主认为少了,你就得给他补偿。至于公摊面积多了,有一个讲究,合同里面究竟公摊面积说的是多少,如果合同里边讲到公摊面积比如说是10米,又人为地增加了5米,就是开发商自己要承担了。或者说要通过另外一种合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不可以相互折抵。折抵必须要业主同意,因为它的使用用途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