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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费

发布时间:2021-02-11 00:31:20

『壹』 有多少省市实行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费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抄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

『贰』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有什么好处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企业不能再收取并网接电费、“一户一表”安装费、负控装置费等其他费用,如果违规收取费用,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叁』 有谁知道重庆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具体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主城范围内,每平方米由11内0元调为140元;容主
城外都市圈内区域,由80元调为110元。其它地区由各区县自行确定,不得超过都市圈征收标准。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昨日称,本月17日前已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据介绍,2000年7月1日,重庆市施行的标准为:主城区每平方米44.28元;主城外由区县制定,每平方米20元-44.28元。2001年11月14日重庆市进行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第二次大幅调整,标准为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44.28元/平方米计征调整为110元/平方米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自行决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完)

『肆』 你好,小区资产向电网公司签订移交协议时,还要支付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吗

一般新建住宅区供电配电设施需建设完成通电后才正式完成移交供电企业管理,移回交设答施范围以移交协议内注明的范围为准,已移交部分由供电企业管理及维护,不收取维护费用;因情况存在差异,具体需按现场情况并结合移交协议条款执行。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伍』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中

这个应该分三块来看,一块是居配部分,按面积算,以规划或者预测绘面专积为准,资费标准属如上述。另公建部分,有配套商业,物业,社区用房等,应是另有收费标准,或者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其具体用电容量计算标准也告诉你了。第三,小区车库的建设费标准按105元/平的40%收取。此外,如属保障房还可享受居配和公建部分八折优惠。

『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公建项目指哪些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七、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设计施工方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价格标准等。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八、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九、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

『柒』 重庆市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重庆4月17日起上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2007-04-29 08:14:40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4月28日专电(记者徐旭忠)记者从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7日起,重庆市将上调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都市区Ⅰ档范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收。

根据调整后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40元或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10元上调到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都市区外的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90元计征。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家庭人口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据了解,调整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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