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邻里因房子引发矛盾,因非故意挑衅导致家中被砸,请求法律援助!
按照受损财物的数额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受损财产数额在五千以上属内于数额较大,应容该立案侦察。
不过如果嫌疑人主动赔偿受害人,那么是可以免于起诉的。所以你们家先前接受了嫌疑人的赔偿,很可能会导致无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2. 因房子装修引发的矛盾,能公证吗,需要多长时间要选什么牌子好啊
可以进行一些软装修,至于带不走的硬件尽量不要吧,当然还要看你租多长时间再确定,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去大装修租来的房子,没有必要。
3. 出租人与案外人发生矛盾导致出租房不能正常使用能否解除合同
能。因为,居住安全没有保障,可以要求退房,请协商解决为宜。但是,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是难免的,还是宽宏大量,和为贵。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4. 因房产引发的矛盾应该怎么解决
首先,该房屋性质为公产房,是不能进行继承的,也不能进行买卖。可进行置版换,前提是需权同住人同意。如需变更户名的,应根据《我国公有房屋租赁条例》及各地方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据我所知,房管部门可按长幼辈分原则,将户名变更为老伴的。
5. 为什么毛坯房也有人出租呢,能住人吗求助,谢谢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般不装修的都叫毛坯房,毛坯房一般都具备使用功能才能回交工,水暖电都能用,地答面是水泥地面,墙面混凝土面或者抹灰面,进户门窗都安装完毕,只要把卫生间简单装修下是可以住人的,我住的就是和朋友一起合租的毛坯房,我们自己把它隔了好几个房间算起来挺便宜的。嘻嘻
6. 由于是毛坯房出租,插座质量问题导致火灾谁的责任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另外如果是租房的人使用不当引起的房屋租凭管理规定中其中一条是、消防、治安
7. 关于房子出租的一些问题,我有一套毛坯房,在去年这个时候签了三年的出租合同,因为
这个没办法了,被中介涮了,但是要求赔装修费也是合理的,因为不管你用不内用的到,他容们是装在你的房子里的,拿不走所以你要付钱,但是违约金高了,一般都是一到两个月的租金,该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我就知道这些希望对你有帮助
8. 租客之间发生矛盾,出了事情,房东需要负什么责任
如果房东在租房前已经确定房客的合法身份,并且没有参与矛盾当中,房东不需要负责任。
近几年可以看到,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对意外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越来越多。一些房东因为将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气中毒、触电等人身伤害事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受到处罚或刑罚。一些房东因为租客在出租房内卖淫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也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承担了刑事责任。对此类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房东们要留个心眼。
首先,房东在将房屋出租时应注意合规守法,不要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甚至明知“有问题”的房客。根据公安部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要求,房东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于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以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其次,房东对于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也要特别当心。房东将房子出租后,切不可万事不理。从适用、适住角度来讲的,房东出租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安装的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房东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租客的人身、财产损失,房东将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形式审查。首先备份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须的,此外,还要对租客租房的目的进行询问。如果租客租房是用于经营,房东还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经营用途,并查看租房者的营业执照和人员资质等等。出租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可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
有些房东为了规避责任,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增加了许多免责声明。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免责声明是否能规避法律责任,还得看房东是否在发现房客从事违法活动后,有没有立即举报或解除合同。据了解,我国虽有房屋租赁备案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少有房东会主动去登记备案。其实,房东只有按照规定来出租房屋,各类风险才会降到最低。
另外,随着租赁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群租房、二房东等相关顽疾的打击也在进一步深入。房东千万不能“怕麻烦”、“贪便宜”而对这类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考察清楚房客的真实情况才是稳定出租的最好办法。
9. 关于租房产生的矛盾
你车是在小区大院还是你租的一楼的房子,自带院子。要是前者有物业的话找物业,没物业算你自己的损失。后者的话可以找房主协调。
10. 引发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依法租赁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
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在广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却十分淡薄。许多人认为有无租赁合同是小事,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的水平上,房屋租赁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用,双方往往口头协定了事。如果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起来太麻烦。
(二)违法租赁难以处理。
目前,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追求高额租金,既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甚至层层转租,将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给各类来历不明乃至为非作歹的不法人员。对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虽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却缺乏更加强硬、有效的处理手段,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三)管理体制难以理顺。
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纷纷介入了房屋市场租赁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计生等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虽依法据理力争,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收效甚微。原本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人为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其结果是谁都在管,谁都管不了、管不好。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还造成了管理体制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
完善地方规章、强化行业管理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迫切需要。为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1996年6月,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随后,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广州等地的人大、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地方规章和实施细则。但仍有一部分城市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实施细则,致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缺少切合各地实际的管理规范,常常出现执法“空档”,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