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自建经济适用房是什么意思如果对外销售产权会不会有问题属于工产还是私产,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
经济适用房怎么可能公司自建。 你说的是单位福利房吧。对外销售有问题。一般单位房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所以才会比商品房便宜。属于半产权。
2. 九龙壹号怎么样好不好值不值得买
奉新九龙一号当初是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面的赣粤集团开发的,开发初衷是为版省交通厅的有一定级别的权人民公仆提供的福利性住宅,只限内部公职人员使用,不对外销售。如果您接触过单位的福利房就会知道,所有单位的福利房从设计到施工都和一般的私营开发商有点区别,因为设计初衷不是为了盈利,所以公摊只有9%,容积率1:1,每套赠送面积差不多有120-150平,得房率很高,房屋质量肯定也是过硬的。
九龙一号特点:品牌不响 每平方单价4350左右 非常适合居住的楼盘,这里的房子是拿来住的,不是拿来看的。这个盘很像一个忠厚老实的山里人,外貌不是很时尚,但绝对是实在货。
3. 什么是福利性住房
福利分房是中复华人民共和国成制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
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
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3)福利性住宅对外销售扩展阅读:
弊端
首先,部门利益很难打破,有悖于社会公平。一些强势的部门会利用手中的职权,占有很多资源,比如土地、盖房的资金、房屋产权等等。
手中掌握着巨大的社会财富,这些单位通过强势地位取得了巨大的垄断利润,而一些清水衙门却由于职权弱势,分不到一杯羹,时间一长,会很容易引起矛盾的。
其次,福利分房子很容易滋生腐败。一些与权力核心比较近的人通过种种非常手段,拿到了好房子,而一些被排挤打压的没有混开的人,则分的差房子乃至分不上房子。人们为了分房子都拼命送礼拉关系,搞得单位作风乌烟瘴气。
4. 什么叫合法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可否对外销售
公益性公墓由区县民政局批准后,属合法性公墓。可以理解为公益性公墓主动对公内墓所在区县外外开展容经营活动均属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营性公墓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在土地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发改委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严禁预售、炒卖墓位、传销等违规销售活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塔位。炒买炒卖墓(塔)位是指单位或个人采取诱导投资盈利的方式宣传、销售墓位(塔位)并承诺高于原销售价格回购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买卖墓位(塔位)投机牟利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炒买炒卖墓(塔)位的,都得不到合法保障,并都将得到相应处罚。
5. 父母将福利房卖给子女后房子性质会变成商品房吗福利房已有十年时间的
福利房应该是父来或母单位分的吧?或源者是政府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免除房地产价、按房屋的成本造价售给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福利房和普通的商品房有 一定区别,单位福利房屋只针对单位员工,并不对外销售,而且要在取得全产权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才可再次上市交易。
6. 什么叫福利性住宅
廉租房
7. 福利分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
福利分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如下:
1、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
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回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答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而福利分房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2、价格政策不同
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
而福利分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国家;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农民安置房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3、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限制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
而福利分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农民安置房不受限制;农民安置房只售不租,对于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福利分房
网络-经济适用房
8. 关于职工对厂内福利集资房所具有的权利问题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集资房户型图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经过二十年,没有退款,该房屋的部分产权你们肯定是拥有的。如果他要拍卖收回房屋,你们也可以根据已经出资的部分要求自己的权利。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http://ke..com/view/436334.htm?fr=ala0_1
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是无权将职工拥有一定产权的集资房单独拍卖的。
请查阅一下这个法案的相关部分,希望能帮到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