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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收费

发布时间:2021-02-09 16:08:01

㈠ 小区收停车费的条件

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回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答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㈡ 关于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专包括地上专有属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㈢ 小区收停车费合理么

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收取的,而如果小区的停车收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许可,明显内属于违容规收费,车主可拒绝交费。现在时代发展太快,随着智慧停车的普及,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了,进入停车场都无需取卡,线上就可以缴费等等,不仅方便快捷,还提高了生活效率。

㈣ 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的标准和依据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4)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扩展阅读

小区停车位属于谁:

停车位因其性质不同,归属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另一种是占用共有道路的停车位。

一般而言,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但建筑物所占建筑面积能否办理产权登记与是否纳入容积率的计算有关,关键在于停车位的面积是否纳入建筑面积。如开发商将停车位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开发商对此停车位可以要求办理产权证,可以选择以买卖、附赠等方式转让。

而共有道路上的停车位,因共有道路系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面积而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对于小区绿化面积、共有面积、交通道路的规划,均需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开发商应当为小区业主建设符合业主使用的车位,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用于停放车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

㈤ 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停车费如何收取

面对各停车场各式各样的收费标准,越来越多的开车人感到有些不适。
入住京北某小区一年多的业主近日来信反映:原来一直是免费享用的临时停车现在没了,物业公司于日前发出“临时车辆收费通知”,规定不超过24小时的凭居民出入证优惠,收费为5元;若一次性交清一年的临时停车费,每月按90元收取。此前,物业公司还规定地上固定停车位为每月100元,地下固定停车位为每月150元至200元。业主还反映物业公司近日在临时停车位堆放垃圾袋,致使业主无法停车。该小区的业主对此收费以及物业公司的做法表示不理解,不知道这种收费是否合理。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据房管局物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小区物业停车收费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下停车位的收费由经营者定价。此小区的收费应属于合理收费,但物业公司的某些做法欠妥。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颁布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
,办法中规定了小区停车费标准:露天停车场、路边画线停车位:小车150元/辆/月,大车210元/月/辆;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的价格实行市场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标准从200元至600元/辆/月不等。
自今年6月6日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又进行了调整。根据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规定,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物价局也有相应规定。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是: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目前北京市对于地下停车场及停车楼的收费标准已经放开。物价局通知指出,居住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后,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达到一定要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
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停车费的同时,发放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52号
中进一步明确了停车管理者的责任:
第一,应保证停车有位,停车有序;
第二,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取电视监控系统监视;
第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有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第四,与存车人签订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㈥ 关于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吗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2、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6)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现如今我国已经开放住宅小区停车价格。此前,住宅小区的停车费一般都有政府指导价。

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 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参考资料:凤凰网--小区停车位收费合理性分析

㈦ 上海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有没有明确规定是多少啊

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应该收费。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7)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㈧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根据地去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比如南京市,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一级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8)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扩展阅读:

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停车费的,不按照标准执行的,应当负相关责任。

根据《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2、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3、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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