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办公房具有一切居住条件算不算居住用房
您好。
住宅性质可分为哪三种
住房性质一般可分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三类。我们常说的房价高指的就是其中的商品房了,这三类住宅不仅基础定义不同,还有不同的限制条件。
1、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的自用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2、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3、集资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什么是商业性质住宅
1、商业住宅是指在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上建设的住宅用房,称为商业住宅。与商品住宅的区别就在于其土地使用性质和产权性质的差异。商业性质的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40年)商业性质的房屋是商水商电不带燃气,生活成本较高,商业性质的房屋价格往往是同区域住宅的70%-80%,价格更低,商业性质的房屋梯户比更密集,比如2梯12户等,而且物业相对不是很好管理,所以跟纯住宅小区比,居住舒适度较低。
2、商业性质的房屋土地性质本身是商业,不存在上户口的说法,导致很多想凭借房屋户口上学的小孩不能以此地址作为户口凭证申请入学。这种情况在一线城市尤为明显。商业性质的房屋是民水民电,并且开发商也私下里给通了燃气,但是一旦政策收紧,商业性质的房屋肯定首当其冲,直接拆除的事件不是没有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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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国家为什么不禁止高层电梯住宅楼做办公室
问题产生的缘由。据《京华时报》2009年2月12日A12版报道,顺义区一户居民将邻居把住房改为幼儿园经营产生噪音告上法庭,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俗称“住改商”)产生矛盾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各地“住改商”由最初的遍地开花到默许到禁止再到开禁、禁止,经历了几个反复,至今不少人仍记忆犹新。伴随开禁过程的是人们对各方利益得失与利弊权衡的日益全面和理性。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中央亦于去年10月底下发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这一条规定对那些想“住改商”的居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政策松绑的积极信号。但是对于“住改商”持反对意见或者影响其生活的居民来说却不是一个好消息,是禁止还是松绑无疑是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讨论的标准和依据应该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到居民的实际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的考察。《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物权法》也同时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就是说“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住改商产生的问题。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等经营的房屋,住宅的性质、用途由居住变为商用。这一改变带来许多弊端,危害性大,主要表现有:(1)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社会矛盾,这是当前物业小区主要矛盾之一;(2)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3)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例如,来往小区人员过多,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外来人员流动快且杂,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防火防盗压力大,隐患多;(4)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本来某个地区的住宅原规划是用来居住的,但由于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结果造成该地区交通拥堵、人满为患;(5)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业主是否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这一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利害居民的考量。住房是否能改成经营性用房其主要的作用的是考虑到相关居民的公共利益,当前经济不景气和提倡创业也并不是“住改商”放行的充分理由,在给创业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不能牺牲邻里安宁。尽管当前经济状况不佳,政策倾向于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居民创业的动机充沛,但以往“住改商”问题遗留的城市管理难题,种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样是真实存在的社会问题,迄今仍然造成困扰。如果只看到放行“住改商”带来的显性营商成本下降,看不到就此带来的矛盾冲突等隐性社会成本上升,同样会造成难以消除的负面效果,这也不是中央政策的应有之意,我们在看到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是不能只看其表,而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综合考量,否则法律之间的打架或者相互抵触是在所难免。把问题的焦点交给相关利益的居民是法律一个不坏的选择,应为这本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很难界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又把另一主体---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拉入此利益博弈的网络和关系链中。
居民委员会的介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中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是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这条规定详细规定了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也将物权法赋予公民改变房屋性质的权利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既维护了想改变住宅性质的居民权利,又对周边的居民赋予一定的同意权和否决权,起到了平衡具有利害关系双方权利的作用。但是对于具有多大范围的居民享有同意权和否决权那?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居委会明智的选择是在出具相关证明之前在可能影响居民利益的范围张贴证明或者声明的告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视为同意。
权力的排序问题。就以上的讨论而论,这是两种权利的排序问题,是优先保障公民使用和处置物权的权利,还是优先尊重公民不受住宅性质改换造成生活困扰的权利。在不同的利害相权方式下,会输出不同的结果。不过,作为对一项公共政策的评价来说,不得不承认,一刀切政策是最为粗枝大叶的管理模式。因为其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缺乏考虑,除了便利政府管理,根本不能体现应有的利益权衡。这就使一刀切的“住改商”政策,有进一步商榷完善的必要。灵活有效的政策,当然是较为理想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有条件地放行,也就成为“住改商”政策的上佳出路。然而,虑及种种现实,这种政策也有多重顾虑:行政管理是否有能力走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一刀切模式?所谓有条件放行,会不会给早已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再添寻租空间?《物权法》规定,“住改商”要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目前基层自治组织的运作状况,能否有效履行这种职责?“住改商”带来的公共设施使用费用上升,又如何细化分摊而不至于构成公益侵犯?
最不坏的明智选择。交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居民来说是最明智也是最为妥帖的,因为权利只有在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面前才可能珍惜自己的权利。考虑到以人为本,又考虑到“劳动生存权利”优先原则。据有关部门调查,居民能普遍接受居民区内开设烟酒店、复印店、广告公司等,但不同意开宠物店、歌厅、酒吧、饭店、钢琴培训班等有气味、有噪声等的实体或公司。笔者建议“住改商”不搞一刀切,与其朝令夕改,不如谨慎行政。综上所述,还是《物权法》把改与不改的问题交给当事人来处理的方式显得更为高明,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 但是同时业主在利用住宅进行经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装修房屋时,不能随意拆改承重墙,私改电线和燃气线路等,要确保住宅楼的整体结构不被破坏,从而影响房屋安全;二是经营项目应有所选择,避免乱扔垃圾、夜间营业,影响小区卫生环境;三是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要避免声、光、电、气、电波等不可量物对小区的居住环境以及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影响;四是在住宅小区经营尽量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以免影响到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否则你就需要多付你占用的公共部分物业费。
Ⅲ 国务院房屋办公室有关房屋买卖政策
根据国家七部委下达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广东依据本省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从6月1日开始实施一系列新的房产政策。其中关系到千家万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已确定。
广东省建设厅近日正式对外公布普通住宅标准,以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为界,各地级市可以在这一标准上适当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的标准正向省政府报批,不日就将公布。
1、广东普通房标准
套内120平方米以下可上浮10%
广东省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普通住房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广东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不过这个标准并不是一刀切的标准,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与楼市情况不一样,广东将允许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他强调,各市套内建筑面积的浮动幅度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一律按照套内面积120?评的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区、县应执行统一标准。
该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2、换算成建筑面积
155平方米大房仍属普通住宅
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意味着,如果用足政策上浮10%的话,广东境内套内面积在132?评以下的房子在买卖时还是可以按普通住宅标准征收1.5%的契税,132?评以上的住宅才会契税翻倍。
由于市民一般看到的楼盘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也就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总数值,如果按照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的话,市面上销售的面积在155?评以内的房子仍是属于普通住宅范畴内的,其在交易时仍可享受1.5%的契税标准。
而即使各地级市不对该标准实施上浮,维持套内面积120?评这个标准的话,那么按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市面上面积在141?评以上的住宅才会享受豪宅待遇,交易契税翻倍。
3、营业税今起调整
未满2年卖房征税5.5%
此外,楼市还将从今日起开始实施不少新政策。如楼花转让将禁止,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会有所调整。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禁止楼花转让”的公告已开始挂在大厅醒目位置,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会于6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据悉,这一政策将直接打击短期炒房客,挤出楼市中的泡沫成分。
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将从今天开始实施新的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将由原来的1.5%下调至1%,但无论房产有无增值都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仅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自住房才能免税。营业税方面,个人购买住宅不足两年转手的,将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两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营业税,而非普通住宅仍按差额征税。
据介绍,以往市民出售或购买一年以上的住房是可免收营业税的。而按照新政策,6月1日起,市民转手购买不足两年的住宅,将要按售房收入全额的5.5%征收营业税。
Ⅳ 请问下房屋使用性质 是办公用房是什么意思
办公用房和住宅,写字楼,商铺的产权年限是不一样的,普通的住宅基本上都是70年产权。商版铺权 40年。写字楼50年。当然也有不一样的。而且办公用房和写字楼、商铺的物业费,水电费等都比住宅要贵,至于拆迁赔偿,商铺肯定要高于其余的,具体补偿多少因为地区政策 ,开发商不一样都是不一样的。
Ⅳ 住宅是不是用来办公怎么判定
这个是你们物业的规定你得问你们物业他们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并且要求他们拿出文本来供你们查阅。
确是的,打不了把桌子什么的撤了,不确是的,那也一样是协商。
没有法规政策会为这种小事去做规定的。
Ⅵ 办公用地、产权也是办公的房屋一些问题
我是做房地产抄的,税都差不多,拿到袭产权证即可过户交易,40年产权的房子跟70年产权的房子区别在于:40年可注册公司,但是一般物业费、水电较贵,部分可能没有天然气,70年就是纯住宅,不可办公(现在新规可以办公但是很麻烦)。另外40年后不用补交土地出让金,目前是这个政策,具体40年后什么政策现在谁也不好说
Ⅶ 办公用房和普通住宅在税收方面有哪些区别
房屋如果经三级市场流通,属住宅性质或办公用房对价格影响肯定不大,如果该房屋适合经营商业活动,转成性质甚至对价格影响是正面的。
由于你只是作居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半税收,并减免或代缴一定的物管,水电。
Ⅷ 住宅用于办公是否合法
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就是合法的,办理合法手续后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住宅办公政策扩展阅读: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在商业、办公、研发用房的建筑平面设计方面,《通知》规定,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不包含研发用房)因功能需要,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通知》还要求,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凹槽的,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
在套型建筑面积方面,《通知》要求,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套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50%;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80平方米。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继北京、南京、成都等城市之后,深圳也限制商业办公用房改变用途。
此次《通知》对于建筑设计和规范有了明确的管制,是供应端的管制措施之一。后续房企拿地方面会比较谨慎,类似打擦边球的做法将减少。
严跃进分析,《通知》对于办公物业等内部的设施需要进行管制,比如限制卫生间等建筑面积,是为了防范部分办公物业后续利用漏洞改建项目。
《通知》还对建筑设计凹槽进行了规定,在目前房地产政策中,出现类似细致的内容较为少见,这也有利于防范“偷面积”等现象的出现。
参考资料:新华网-商业、办公、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