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怎么填
是需要物业管抄理公司同意和小区其它业主签字或业委会签字同意的。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能否用作办公,首先需视该种商业用途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还需看是否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如不违反规约,还需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贰』 住宅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回为经营性答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住宅(residence、dwelling、house、domicile)又称为住房、宅院,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住宅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法律上指,住宅是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
『叁』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对业主有什么影响
主要有没有法律允许改动,不是想改就改,具体的要法律规定的考察。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
《物权法》也同时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就是说“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
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肆』 业主是否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一业主将其房屋用作棋牌室,平日里人来人往,影响楼下业主的日常生活。楼下业主要求楼上业主搬走遭到拒绝,楼上的业主表示“自家的房子想干吗就干吗,别人无权干涉”。楼下业主无奈咨询律师,是不是自家房屋,即使对别人造成影响,别人也不能将怎么样呢?
律师解答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业主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响的业主均有权对邻居将住宅用作商业用途的做法说“不”。所以,上述楼上业主未经楼下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棋牌室,对楼下业主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侵害了楼下业主的权益。楼下业主有权要求楼上业主停止该种行为,如果该业主依然拒绝,楼下业主可诉至法院,要求他停止侵权。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伍』 《物权法》第77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等没有具体条款,意思为原则上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陆』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对业主有什么影响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一业主将其房屋用作棋牌室,平日里人来人往,影响楼下业主的日常生活。楼下业主要求楼上业主搬走遭到拒绝,楼上的业主表示“自家的房子想干吗就干吗,别人无权干涉”。楼下业主无奈咨询律师,是不是自家房屋,即使对别人造成影响,别人也不能将怎么样呢?
律师解答
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业主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所有可能受其影响的业主均有权对邻居将住宅用作商业用途的做法说“不”。所以,上述楼上业主未经楼下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棋牌室,对楼下业主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侵害了楼下业主的权益。楼下业主有权要求楼上业主停止该种行为,如果该业主依然拒绝,楼下业主可诉至法院,要求他停止侵权。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柒』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止改建住宅这块
『捌』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房产证的影响
影响就是可以注册做商业用途了!
水电费改的话可能高点!
『玖』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房产证的影响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房产证是不允许的。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回、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答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条是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带来许多弊端。
例如,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且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也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
『拾』 租赁方在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用什么法律义务和责任
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两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主要是经营性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2.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只要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的合法性仍不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生产企业,规模较大的餐饮及娱乐、洗浴或者作为公司办公用房等动辄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带来噪音、污水、异味、过多外来人员出入等影响其安宁生活的营业行为,即并非所有将住宅改变的行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制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规定,上诉人张一作为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无需举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