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教一个问题~!
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由批判“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社会主义理论,到重新认识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和相应的社会主义观念,现在已经深深地触及到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再认识。可惜我国至今还缺乏全面的、系统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理论的有份量的专著。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统一社会党马列主义研究院的几位学者编写的《马克思恩格斯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一书,对我国理论界是很有益的。
一
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作全面的历史考察,是该书的特点和优点。通过这个考察,作者把散见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和文章、草稿和摘要、讲话和书信中的有关理论观点,加以汇集和整理,并作了系统的论述。尽管人们可以从这些理论观点中得出与作者不尽相同的结论,但这种汇集和整理毕竟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就这一点来说,这部著作的内容是比较完整和相当丰富的,它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人们的重视。
作者以严谨的学风和细致的考证功夫,对各个重要原理的孕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都作了仔细的考察。这种考察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有关原理决不是无关紧要的。例如,作者指出:五十年代初,马克思曾与之合作的左翼宪章派刊物几乎已经认识到未来社会一定阶段的分配,还不能直接按需要进行,而必须根据所提供的劳动。这不仅大大提前了按劳动分配消费品思想孕育的时间,而且对它形成的背景可以作出新的解释。马克思把合作工厂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设想来考察也始于五十年代初,而谈到农民生产合作社则是在一八七一年巴黎公社以后,时间相隔二十年。在此期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手稿、第一国际的《成立宣言》和《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对合作工厂已经有了很多论述。从这些资料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种把生产合作社仅仅看作是改造小农和小手工业的传统观点,与马克思的本意相悖。
在考察这些原理时,作者紧密联系马克思主义的其它原理(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经济学说)的形成和发展,联系原有的思想资料来加以研究。通过这种研究,作者不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提供了有价值的看法,而且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背景材料。例如:一八四六年左右,关于伦敦共产主义工人教育协会讨论个人自由发展同联合自由发展关系的资料,有助于我们了解“自由人联合体”思想的形成和含义。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文献中,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两个概念来表述未来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不仅有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而且有英国的一些作者。这对于我们了解马克思和列宁的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也不无助益。
马克思主义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在世时,他们的社会主义理论就是随着工人运动经验的积累、历史环境的变化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发展的。只有历史地考察这些发展和变化,才能全面把握他们有关理论的丰富内容;只有联系当时的经验、环境和理论研究的深度,才能对他们的论断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在这里,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全面论述这个理论的发展过程,我们仅就这部著作中涉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基本手段的有关理论的发展过程作一个简略的概述。
二
一八四六年八月,恩格斯在同真正社会主义的论战中,提出了如下三点来陈述共产主义的宗旨:“(1)维护同资产阶级利益相反的无产阶级利益;(2)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3)除了进行暴力的民主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在这些宗旨中(1)是目的本身,(2)(3)是实现目的的最基本的手段。让我们来简略地分别考察这三点的发展和变化吧!
第一,作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作为说明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未来目标的学说而产生的。一八四四年二月马克思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就把人类解放当作无产阶级的未来目标,并且认为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在一八四四年的《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探讨了人类解放的条件,明确指出:社会的私有财产的解放是通过工人解放的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因为工人的解放包含着全人类的解放。为了工人和人类解放,新社会必须丰富人的本质,满足需要的多样性,这些新的需要将对生产起着刺激作用。因此,他对否定个性的、禁欲主义的粗陋共产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用“现实的人道主义”反对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的唯心主义。他们日益把传统的关于人的抽象观点变成对社会的人、进而对人在社会中地位的科学解释。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比较系统地制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此,他们把人类解放同科学地论证这一解放的物质前提相联系,指出: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在联合与自由的关系上,魏特林认为,两者是不相容的;鲍威尔认为,人们为了施展他们的本领必须把自由加以集体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则阐明了两者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强调人类的个体自由发展是未来社会的目标;另方面则指出: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上述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步凝聚为如下一个著名的论断:“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随着经济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几个手稿中深刻地阐明了建立人是一切活动中心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必要性,指出:在以前,只有通过最大地损害个人的发展,才能取得一般人的发展。在未来社会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消灭。马克思发挥了在共产主义社会工人是生产目的和目的本身的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目的(资本增殖)和手段(生产力的无条件发展)不断地发生冲突。与此相反,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目的和手段是一致的:只有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创造现实的基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又成为生产力和社会生活进一步完善的基础。生产的目的和手段不仅在原则上是一致的,而且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互为条件。随着科学变为直接的生产力,将会发展到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到那时,表现为生产和财富的宏大基石的,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社会个人的发展。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
这方面的思想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等著作中还有进一步的发挥。通过上面这些远非全面的概述,已经可以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利益和未来目标学说的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和十分丰富的。作者指出,马克思主义要求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任何剥削和迅速发展生产力,然而它并不以此作为自己的目的,而把这些看作是发挥人的才能的条件。因此,一八九四年,恩格斯认为用这样一句话来表述社会主义新纪元的基本思想是最合适的,这句话就是我们在前面已经引证的《共产党宣言》那个著名论断。
第二,消灭私有制是达到上述目的的一个基本手段,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基本思想。但是,在一八四六年以后,他们很快放弃了财产公有的提法,逐步形成了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的概念。恩格斯曾经指出:正是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的公式,用以代替财产公有的原理。本书作者更具体地考察了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这一原理形成和发展的各个重要阶段,指出:在讨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纲领过程中,他们已经摈弃了财产公有的要求。如果说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草案,要求通过传播财产公有的理论并尽快地求其实现,使人类得到解放;那么,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则已经有了更确切的科学表述。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提法是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一切生产部门,这同财产公有已有根本的不同。在一八四八——一一八四九年革命以后,他们明确提出了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的公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把这个公式表述为: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而提出了生产资料在法律上的社会化之后,必须实现实际上的社会化,这就是:生产是为整个社会的利益并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按计划来进行的,实现这一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些考察可以使我们更广更深地把握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这一公式的含义。
消灭私有制需要物质基础,这就是大工业的高度发展。《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就已经对此作出了相当充分的论证。在此以后,这方面的思想不断有所发展。例如,作者提出了如下一个值得注意的看法:马克思对经济危机和新出现的股份公司的深入考察,发展了建立新社会所需的物质基础的认识。如果说在以前,他主要看到危机的破坏作用,把危机首先看作资本主义在历史上已经过时的标志;那么,一八五七——一八五八年的危机则为探讨危机的周期性提供了丰富的材料,从而认识到每次危机都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起点。马克思把正在产生的股份公司看作当时劳动和生产最高度的社会化,把股份资本看作是导向共产主义的最完善的形式,从而在《资本论》中得出结论:资本在大工业中的不断积聚和集中,为新的社会形态创造出物质基础。一八七五年,恩格斯在《论俄国社会问题》一文中强调,消灭阶级是以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前提的,只有生产力发展到甚至对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主张生产资料全国性的集中,但并不意味着主张一切生产都由国家来直接经营。在这方面,他们关于在新社会的一定阶段需要采用合作生产的理论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尽管作者没有从这个角度提出考察的任务,但为这种考察提供了线索。例如,作者指出:从五十年代初开始,他们就要求把转变为整个社会所有的工厂和大地产交给工人合作社经营。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还进一步指出,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一八九○年,恩格斯更加深刻地阐明社会主义社会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都是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
第三,一八四六年八月恩格斯强调,除了进行暴力的民主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其他手段可以实现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消灭私有制。一八四七年,他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则说:共产主义者最不反对用和平的办法废除私有制,但几乎所有文明国家的无产阶级的发展都受到强力的压制。在四十年代末和五十年代初,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革命的和平发展在英国是可能的。在一八七二年的阿姆斯特丹的演说中,马克思进一步认为美国、英国和荷兰的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始终认为,在可能用和平方式的地方,用和平方式;在必须用武器的时候,则用武器。
我们不准备对书中环绕着无产阶级革命的许多理论观点一一加以介绍。在这里,仅简略地介绍如下两个观点。一个是关于共产主义革命同时发生的论点。作者认为《共产主义原理》提出的这个论点,一八四七年以后再也没有使用过。一八五○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认识到美国将发展成资本主义世界最大的经济强国,欧洲要不陷入对美国的依附地位,唯一的条件就是进行社会革命,这样就可以创造出新的生产力,保证欧洲工业的优势。可见他们已经想到社会主义的欧洲和资本主义的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
另一个是无产阶级革命将首先在哪里爆发的问题。作者指出,《德意志意识形态》就已经明确提出,由于国际交往所引起的竞争,在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矛盾也能达到爆发革命的尖锐化程度。根据一八四八——一一八四九年革命的经验,马克思已经看到无产阶级革命不可能首先在资本主义的中心——英国爆发。在七十年代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放弃了那种认为英国是建立社会主义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业已成熟的唯一国家的看法。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恩格斯预料社会主义革命可能在还有大量一般民主主义的任务需要完成,阶级斗争达到最激烈程度的国家发生。九十年代初,恩格斯已经设想德国可能成为欧洲无产阶级第一次伟大胜利的舞台。同分析其它问题一样,他们并不是根据某种历史哲学来推论无产阶级革命的进程,而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根据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断。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只有在工人阶级占人口多数、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家才有可能首先爆发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三
本世纪八十年代,是社会主义国家掀起新的改革浪潮的年代,是社会主义理论发生重大变革的年代。因此,八十年代末的我国理论界,同八十年代初的这部著作的作者,在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时,指导思想不尽一致是十分自然的。今天我们研究这个理论,不仅是为了帮助解决思想斗争的任务,而且是为了帮助探索在更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和改革体制的道路;在解决思想斗争的任务方面,也不仅要批驳对马克思主义的种种歪曲,而且要克服落后于时代的不符合实际的种种僵化的观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强调必须对社会主义再认识,其中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再认识。对后者的再认识,面临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要重新发掘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理论中至今对我们具有指导意义的方法论原则和基本思想,以及其他许许多多有认识价值的理论观点。自马克思恩格斯逝世以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尽管有了巨大的发展,但这个过程并不是笔直又笔直的,而是相当曲折的。前进与后退、进化与退化相交错。特别是由斯大林确立的传统社会主义体制和与此相应的社会主义观念,倒退与退化之处决不是个别的。因此,在许多方面我们仍然需要回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正确的方法和观点上去。另方面,仅仅停留在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理论观点上,是不可能指导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十九世纪以来最伟大、最博学、至今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但任何思想家的理论都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局限。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至今具有生命力,并不在于它的创始人不受时代条件的制约,而在于它是在历史和科学的前进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恩格斯说:“我们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脱离这些事实和过程,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根据新的事实和过程,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的某些看法已经过时,并得出新的结论,这决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不恭”,而是马克思主义本身的要求。
自社会主义从一国建设到多国建设的实践,特别是到当前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实践以来,社会主义的多种模式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之所以不可逆转,就因为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当代一切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自己奋斗的目标。但是,这个目标必须同各国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和本国的国情,构建不尽相同的具体的价值目标,至于达到目标的手段更是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模式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必然是多样化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也不可能是单线的,而必然是多线的。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践对这个理论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也难免会受到本国经验的局限。社会主义的实践,从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算起虽然已经有了七十年的历史,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一瞬。社会主义至今还处于幼年时期,它在实践中面临的许多迫切问题,也不能说都已经有了令人满意的答案。只有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共同努力、大胆探索,才能创造出能够指导当代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新的理论。因此,当我们联系当代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时,应当认真研究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模式的理论和实践,即使对当代社会民主党的有关理论和实践以及其它各种思潮中有价值的成果,也不应当采取一概排斥的态度。
本书是第一部详细而全面地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理论的专著。我们期待着我国学者利用这个基础,写出符合时代要求、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要求的有关专著,并在不久问世。
② 何谓乌托邦(托马斯·莫尔)
“乌托邦”
乌托邦是托马斯·摩尔写的一部拉丁语的书的名字,全名为《关回于最完全的国家制度和乌答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全书》。它出版于约1516年。乌托邦的原词来自两个希腊语的词根:ou是没有的意思,另一个说法是eu是好的意思,topos是地方的意思,合在一起是“没有的地方”或“好地方”的意思,是一种理想国,并非一个真实的国家,而是一个虚构的国度,有着至美的一齐,没有纠纷。
③ 恩格斯说的住宅问题,是出在那篇著作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
讲道理,恩格斯的想法没错,但是问题是那个时候的经济学从来没有考虑过人的感受问题,也就是心理学那个时候还没有介入其中,心理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作为专门的学科从哲学范围内独立出来。
因为心理学研究的深入,经济学的理论里面一直难以解释的一部分现象被补充了。过往经济学认为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心理学的范围内被证明了其价值,以及对人的作用。人本主义的需求理论很大程度上的改变了人的价值观。其中指出人不仅仅需要满足生理上和安全上的需求,还存在社交、尊重、以及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
其中,房屋问题、奢侈品这些问题就可以和尊重这个需求挂钩,过往经济学中认为是不明智的投资,现在看来是满足人类需求的合理消费行为。之后,又出现了健康心理学,开始强调心理状态和人的身体健康有着联系,由此某些被认为没有必要的消费甚至可能是和个体的健康也存在联系。
所以,你要问一百多年前的理论到底还能不能适用,答案是在经济学范围是可以的。但是,科学在发展,人观察事物的角度也在逐渐多元化,如果考虑到心理学的因素,那么这个观点恐怕就有待商榷了。就好像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描述资本主义最后会怎么样土崩瓦解,结果呢?全球化、反垄断法、国际贸易组织,这些新的解决方案正在一点一点试图粉碎马克思的预言。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是加速进行的,可能几百年前伟人的预言确实可以实现,但是之后随着各种学科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那些预言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低了。
④ 为什么恩格斯认为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版一个逐渐深化和权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
⑤ 法律起源的论述,及其研究意义
一、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主要有:
(1) 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 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
① 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 合理管理说〔法社会学者〕: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① 生产力的发展、② 社会经济的发展、③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 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 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社会经济的发展、③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一)根源·法产生的根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所代替。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具体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使得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公有制因此逐渐地解体了。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可见,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们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那时的习惯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人们能自觉遵守。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产生。私有制的发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劳动者为其创造剩余产品,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作为奴隶保留下来,奴隶制开始萌芽了,随着个体劳动发展成为普遍现象,产生了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继承制,社会逐渐向两极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领通过剥削和掠夺而成为贵族和奴隶主,而广大自由民由于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开始出现而沦为债务人,进而沦为奴隶,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与奴隶、贵族与平民、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他们由于根本利益冲突而进行着不可调和的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习惯已不能调整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了,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它的统治地位,除了组织国家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外,还把它的阶级意志制定为法,把被统治阶级的活动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并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及统治者与同盟者的关系。显然,这种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不行的。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有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种特殊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法就应运而生了。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二、研究法律起源出发点不一样,利用法律的态度就大相径庭:
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
华裔人类学家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两种类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会的演进以突破性方式为特征,另一种是非西方式的,社会的演化进程是连续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国文明最具典型。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执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1]《说文》中也说“帝、谛,王天下之号也”,可见,中国国家前的这种组织结构明显与以“民主”、“平等”为组织原则的西方部落联盟不同,它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机关可以与之抗衡,由于国家的产生没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与国、政权与族权混然一体,融为一炉。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此外,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我国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极不平静,不同血缘、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经常发生,为了争取胜利,调整在战争中所发生的长官与士兵、士兵与士兵、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战争中往往要颁布一些誓词、军纪、军令,《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国《说文》解说中,法的古体为“ ”,古法音废,废、法往往通义,废有废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为伐,具有攻击、惩罚的意思。“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但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影响,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重罪名,重刑罚,重打击的格局。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3] 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范,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行”[4]秦统一中国,第一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围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改法为律,从此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等。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统治者采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法律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历史进入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兴盛时期,法制趋于完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5]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封建法制趋于完备。在宋时,随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严重,统治阶级全面强化专制主义集权,皇帝颁发的敕令是最有权威的法律,编敕成了最经常、最重要的活动。到元时,大多法规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内容庞杂,结构松散。明时,法律出现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立法,如制定了盐法、茶法、税法等门类。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谕令是最主要最经常的法律,单行条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关后,随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现了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加强,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Rule by law)理论被介绍到中国。 特别是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输入大陆法系以来,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连结起来。法律中才出现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分类。在此法律的演变过程中,围绕中西法文化的“体”“用”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值得一提的是,梁启超极力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认为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6]“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7].孙中山以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等先进思想为武器,对封建政治制度和传统的法律学说也进行了彻底的清算。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推行民主法治,他大声疾呼:“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先例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说我们要承认“欧美近一百年来的文化雄飞突进,一日千里,种种文明,都是比中国进步得多”[9]应该“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但由于资产阶级先天的软弱性、妥协性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顽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担最终还是落到无产阶级的肩上。
⑥ 谁知道恩格斯《论住宅》的一段原文我想找到他关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居住权、财产权的对比分析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节选)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像这样从工场手工业和小生产向大工业过渡,并且这个过渡还由于情况极其顺利而加速的时期,多半也就是“住房短缺”的时期。一方面,大批农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发展为工业中心的大城市里来;另一方面,这些老城市的布局已经不适合新的大工业的条件和与此相应的交通;街道在加宽,新的街道在开辟,铁路穿过市内。正当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时候,工人住房却在大批拆除。于是就突然出现了工人以及以工人为主顾的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的住房短缺。在开初就作为工业中心而兴起的城市中,这种住房短缺几乎不存在。例如曼彻斯特、利兹、布拉德福德、巴门—埃尔伯费尔德就是这样。相反,在伦敦、巴黎、柏林和维也纳这些地方,住房短缺曾经具有急性发作的形式,而且现在多半还像慢性病似地继续存在着。
正是标志着德国发生工业革命的这种急性发作的住房短缺,使当时的报刊上登满了讨论“住宅问题”的文章,各种社会庸医乘机而出。
大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的核心就是工人拥有自己住房的所有权。
1887 年1 月10 日于伦敦
载于1887 年1 月15 和22 日《社会民主党人报》第3 和4 号,并载于1887 年在霍廷根—苏黎世出版的《论住宅问题》一书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372—382 页
第一篇 蒲鲁东怎样解决住宅问题
住房短缺也是这样。现代大城市的扩展,使城内某些地区特别是市中心的地皮价值人为地、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来。原先建筑在这些地皮上的房屋,不但没有这样提高价值,反而降低了价值,因为这种房屋同改变了的环境已经不相称;它们被拆毁,改建成别的房屋。市中心的工人住房首先就遇到这种情形,因为这些住房的房租,甚至在住户挤得极满的时候,也永远不能超出或者最多也只能极缓慢地超出一定的最高额。这些住房被拆毁,在原地兴建商店、货栈或公共建筑物。波拿巴政权曾通过欧斯曼在巴黎利用这种趋势来大肆敲诈勒索,大发横财。但是欧斯曼的幽灵也曾漫步伦敦、曼彻斯特和利物浦,而且在柏林和维也纳似乎也感到亲切如家乡。结果工人从市中心被排挤到市郊;工人住房以及一般较小的住房都变得又少又贵,而且往往根本找不到,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建造昂贵住房为建筑业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而建造工人住房只是一种例外。所以,这种租房难的现象对工人的打击无疑要比对富裕阶级的打击厉害;但是这种情况正如小店主的欺骗一样,不是一种仅仅伤害工人阶级的祸害,并且因为它伤害了工人阶级,所以发展到一定程度和经过一定时间以后,必然同样会在经济上受到某种抵销。工人阶级和其他阶级特别是和小资产阶级共同遭受的这种痛苦,是蒲鲁东所属的那个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尤其爱研究的问题。所以,我们德国的蒲鲁东主义者首先抓住我们已经说过的决非只是工人问题的住宅问题,并且反过来又把住宅问题说成是一个十足的仅仅有关工人的问题,这决不是偶然的。
那么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呢?在现代社会里,这个问题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靠供求的逐渐的经济上的均衡来加以解决。这样解决了之后,问题又会不断产生,所以也就等于没有解决。社会革命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不仅要以当时的情况为转移,而且也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消灭城乡对立。既然我们不必为未来社会的组织臆造种种空想方案,探讨这个问题也就是完全多余的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决现实的“住房短缺”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或者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挤的工人搬进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这种具有公共福利形式的措施就会像现代国家剥夺其他东西和征用民宅供军队宿营那样容易实现了。
关于在美国怎样自然而然地形成这种把工人束缚在大城市或新兴城市附近自己的“住房”上来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爱琳娜•马克思-艾威林1886 年11 月28 日的印第安纳波利斯来信中一段话可以说明:“在堪萨斯城内,或者确切些说,是在城郊,我们看见一些可怜的小木房,每幢木房大致有3 个房间,小木房听处地段还很荒僻;地皮价值600 美元,面积正好可以容一幢小房子;小房本身又值600 美元,所以为了获得到处是烂泥的荒郊中离城里一个钟头路程的一所倒霉的小房子,总共要费去4800 马克。”这样,工人就必须负起沉重的抵押债务,才能得到这种住房,于是他们就真正变成了自己主人的奴隶;他们被自己的房屋拴住了,不能离开,只好同意接受向他们提出的任何劳动条件。
1887 年1 月10 日于伦敦
载于1887 年1 月15 和22 日《社会民主党人报》第3 和4 号,并载于1887 年在霍廷根—苏黎世出版的《论住宅问题》一书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372—382 页
第二篇 资产阶级怎样解决住宅问题
无论如何,萨克斯先生现在已经把开始时提出来的问题解决了:工人因获得自己的小屋子而“成为资本家”了。
资本就是对他人无酬劳动的支配。因此,只有当工人把自己的小屋子租给第三者,并以租金形式攫取第三者的一部分劳动产品时,他的小屋子才成为资本。由于工人自己居住在屋子里,所以这屋子恰好就不会变成资本,正如我从裁缝那里买来的衣服一穿上身就不再是资本一样。拥有价值1000 塔勒的小屋子的工人,的确不再是无产者了,然而只有萨克斯先生这样的人才能称他是资本家。
我们的向导为了让我们往山下迈出第一步,教导我们说,工人住房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小宅子制,每个工人家庭都有自己的小屋子,而且可能还有一个小园圃,像在英国那样;另一种是营房制,每所大房屋中都住有许多户工人,像在巴黎、维也纳等等地方那样。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德国北部流行的制度。诚然,小宅子制是唯一恰当的和唯一能使工人得到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制度;营房制对健康、道德和家庭宁静来说确有很大的缺点,——但是可惜啊,可惜,正是在住房短缺的中心地点,在大城市里,小宅子制因为地价昂贵而不能实行,所以,如果那里不是修建大营房而能建造有4—6 套住宅的房屋,或者运用各种建筑上的巧妙方法把营房制的最重大缺点消除,也就应该感到欣幸了(第71—92 页)。
可见,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显然遭到了失败,由于碰到城乡对立而遭到了失败。在这里我们接触到了问题的核心。住宅问题,只有当社会已经得到充分改造,从而可能着手消灭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已达到极其尖锐程度的城乡对立时,才能获得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消灭这种对立,相反,它必然使这种对立日益尖锐化。对此,现代第一批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傅立叶已经有正确的认识。在他们的模范大楼中,城乡对立已经不存在了。可见,这里的情形恰好与萨克斯先生所断言的相反:并不是住宅问题的解决同时就会导致社会问题的解决,而只是由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即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废除,才同时使得解决住宅问题成为可能。想解决住宅问题又想把现代大城市保留下来,那是荒谬的。但是,现代大城市只有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消除,而只要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件事一开始,那就不是给每个工人一所归他所有的小屋子的问题,而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我们往下就可以看到,这种获取所有权的方法在英国的互助性的建筑协会里早就采用了,根本不必由阿尔萨斯的波拿巴分子来发明。为购买房屋而付出的加价房租同英国比起来是相当高的;例如,工人在15 年内累计付出4500 法郎以后,能取得一所在15 年前值3300 法郎的房屋。一个工人如果要搬到别的地方或者哪怕仅仅欠了一个月的房租(在这种场合,他就可以被赶出去),人家就按房屋原价的6 2/3%计算他的年租(例如,房屋价值是3000法郎,每月就是17 法郎),而把余数退还给他,但不付分文利息。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形下,建筑协会即使没有“国家帮助”也会大发其财。同样显而易见,在这种条件下提供的住房,只因为位于城外半农村地区,才优于城内的旧的营房式的住房。
资本即使能够办到,也不愿意消除住房短缺,这一点现在已经完全弄清了。于是只剩下其他两个出路:工人自助和国家帮助。
萨克斯先生是一个自助办法的热烈崇拜者,在住宅问题方面也能说出自助所创造的一些奇迹。可惜他一开始就不得不承认,自助只是在已经实行或可能实行小宅子制的地方,即仍然只是在农村,才能起点作用;在大城市中,甚至在英国,只能产生极有限的作用。
十分明显,现代的国家不能够也不愿意消除住房灾难。国家无非是有财产者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来反对被剥削阶级即农民和工人的有组织的总权力。个别资本家(这里与问题有关的只是资本家,因为参加这种事业的土地所有者首先也是以资本家资格出现的)不愿意做的事情,他们的国家也不愿意做。因此,如果说个别资本家对住房短缺虽然也感到遗憾,却未必会劝说什么人去从表面上掩饰由此产生的极其可怕的后果,那么,总资本家,即国家,也并不会做出更多的事情。国家顶多也只是会设法在各地均衡地推行已经成为通例的表面掩饰工作。我们看到的情形正是如此。
这就是资产阶级实际解决住宅问题的一个明显的例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我们的工人每夜都被圈在里边的这些传染病发源地、极恶劣的洞穴和地窟,并不是在被消灭,而只是在⋯⋯被迁移!同一个经济必然性在一个地方产生了这些东西,在另一个地方也会再产生它们。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的时候,企图单独解决住宅问题或其他任何同工人命运有关的社会问题都是愚蠢的。解决办法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
第三篇 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
(2)住宅问题有一个优点,即它并不仅仅是有关工人的问题,而是“同小资产阶级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因为“真正中间阶级”由此所受的痛苦同无产阶级“一样厉害,也许还更厉害些”。谁要是宣称小资产阶级——哪怕仅仅在一个方面——所受的痛苦“比无产阶级也许还更厉害些”,那么当人家把他归在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中间的时候,他就确实不能抱怨了。因此,当我说了下面这段话时,米尔柏格难道有理由感到不快:
“工人阶级和其他阶级特别是和小资产阶级共同遭受的这种痛苦,是蒲鲁东所属的那个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尤其爱研究的问题。所以,我们德国的蒲鲁东主义者首先抓住我们已经说过的决非只是工人问题的住宅问题,这决不是偶然的。”
消灭城乡对立不是空想,不多不少正像消除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对立不是空想一样。消灭这种对立日益成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李比希在他论农业化学的著作中比任何人都更坚决地要求这样做,他在这些著作中一贯坚持的第一个要求就是人应当把取自土地的东西还给土地,并证明说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存在只能阻碍这一点的实现。当你看到仅仅伦敦一地每日都要花很大费用,才能把比全萨克森王国所排出的还要多的粪便倾抛到海里去,当你看到必须有多么庞大的设施才能使这些粪便不致毒害伦敦全城,那么消灭城乡对立的这个空想便有了值得注意的实际基础。甚至较小的柏林在自己的秽气中喘息至少也有30 年了。另一方面,像蒲鲁东那样想变革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而同时又保留农民本身,才真是十足的空想。只有使人口尽可能地平均分布于全国,只有使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发生紧密的联系,并适应这一要求使交通工具也扩充起来——同时这要以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地在其中受煎熬的那种与世隔绝的和愚昧无知的状态中挣脱出来。断定人们只有在消除城乡对立后才能从他们以往历史所铸造的枷锁中完全解放出来,这完全不是空想;当有人硬要“从现有情况出发”预先规定一种据说可用来消除现存社会中这种或其他任何一种对立的形式时,那才是空想。
写于1872 年5 月—1873 年1 月
载于1872 年6 月26 和29 日,7 月3 日,12 月25 和28 日《人民国家报》第51、52、53、103 和104 号;1873 年1 月4 和8 日,2 月8、12、19 和22日《人民国家报》第2、3、12、13、15 和16 号;并于1872—1873 年以3个分册在莱比锡出版
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第233—321 页
⑦ 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论文。在《论住宅问题》中,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论文。在《论住宅问题》中,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
一、《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 《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恩格斯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 恩格斯是以唯物史观研究法律起源问题。在他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也存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的根本对立。他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了如下著名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这段经典论述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共同规则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所必需。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必须一刻不停地进行生产,以及相应的分配和交换的活动,并使个人服从这种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二,共同规则来自对经济活动中重复行为的抽象。每日每时,从不间断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首先表现为个别、具体、重复的行为。同时,这种生产行为又“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所以,这种重复的行为天长日久,必然逐渐地被抽象为一般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具有一般社会调整意义的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日后又一步步地得到固定,最终形成了模式化的共同规则。其三,共同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的过程。固定的、模式化的共同规则,开始是表现为习惯。习惯作为人类社会的生活惯例和行为标准,是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人们长期沿袭下来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果。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其四,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在更晚的时期,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的成文习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通过以上概括不难看出,在这段简短而深刻的论述中,恩格斯以一位伟大思想家的深透洞察力,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表达了关于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的学说。 二、《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存疑 无庸讳言,上述概括性的论述也留下一些重要问题有待阐发。最明显的是:表现为共同规则的习惯产生于“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究竟指哪个阶段?“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后来”又是什么时候?法律与国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二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是什么?等等。1877年美国民族学和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以历经40年之久对印第安易洛魁氏族制度的亲身考察而取得的第一手资料为根据,撰写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古代社会》用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细胞,并且在保持时间最长的母系氏族制度下是没有任何人奴役人的现象存在的,氏族社会才真正是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这样的研究成果,不仅为打开希腊、罗马上古史的哑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而且还由此开辟了研究原始社会的新时期。面对这个使人耳目一新的科学成就,马克思便暂时中断了几乎倾注自己全部心血的《资本论》的写作,对《古代社会》进行深入地批判、思考和借鉴,写下了厚厚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恩格斯在该《摘要》的基础上,同时以自己对原始社会和古代史研究的大量成果为根据,认真审视并弥补了《古代社会》的某些缺陷,撰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考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过程中,对与之紧密相连的法律的起源问题,集中表述了一系列深刻的新见解,并对以前的存疑做了明确的解答。
⑧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简介
马克思是德国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革命理论家和社会学家。主要著作有《资本论》、《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创立的广为人知的哲学思想为历史唯物主义,其最大的愿望是对于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马克思创立了伟大的经济理论。就他个人而言,他的极其伟大的著作是《资本论》,马克思确立他的阐述原则是“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认为,这是“政治经济学原理”的东西,这是“精髓”,后来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去研究。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他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学说,被认为是指引全世界劳动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伟大理想而进行斗争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恩格斯,德国思想家、哲学家、革命家、教育家,军事理论家,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恩格斯是卡尔·马克思的挚友,被誉为“第二提琴手”,他为马克思从事学术研究提供大量经济支持。
马克思逝世后,将马克思遗留下的大量手稿、遗著整理出版,并众望所归地成为国际工人运动的领袖。
恩格斯是马克思的亲密战友,和马克思共同撰写了《共产党宣言》,共同创立了科学共产主义理论;参加了第一国际的领导工作。
马克思逝世后,他承担整理和出版《资本论》 遗稿的工作,还肩负领导国际工人运动的重担。除同马克思合撰著作外,他还著有《自然辩证法》、《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8)论住宅问题扩展阅读: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国际工人运动进一步向横广的方面发展,扩展到整个欧洲和北美大陆。年迈的恩格斯密切注视着社会主义运动在各地的发展,广泛了解各国的历史和现状,与各国社会主义政党和工人运动活动家保持经常的联系,不时地向他们提出建议和忠告。
恩格斯反复教导各国社会主义者要从本国的条件出发,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独立地决定本国革命的方针和策略。他说:"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任何坚定不移和始终一贯的革命策略的基本条件;为了找到这种策略,需要的只是把这一理论应用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
恩格斯在同马克思一起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同时在军事理论领域造诣很深、建树卓著。恩格斯同马克思一起,在批判地继承以往军事理论遗产和总结革命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战争、军队、军事学术和军事史的学说,为无产阶级军事科学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主义是近代最复杂和精深的学说之一。学说的范围包括了政治、哲学、经济、社会等广泛的领域。而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是任何其他主义所不能及的,也因为如此,这世界上存在着许多不一样版本的解释和陈述。
就如美国近代马克思主义学家达拉普(Hal Draper)所讲“在人类历史上,少有学说像马克思思想一样,被不一般的人为严重扭曲”。除了马列主义以外,许多派别的学说都认为自派学说为马克思的正统继承。如今,其中比较有影响力和主要的阵营包括:托洛茨基主义、斯大林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等。
马克思对哲学的最大贡献是将实践概念引入哲学,使哲学同现代无产阶级(工人阶级)的解放联系起来了,将这个哲学彻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导致了唯物史观的产生。
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马克思分析和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指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专政又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演变而来。
⑨ 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