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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08:05:23

① 居民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建议稿)
总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实现土地节约利用,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住宅法是规定公民的住宅权益、公平住房分配、规范房地产交易、构筑住房保障体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统筹兼顾居民收入差距,调节住房供应结构,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权益和需求,实现城乡居民住房分配制度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住宅是指城镇居民通过商品房买卖、租赁、继承、赠与、产权共有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公民合法的住宅未经权利人同意,非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
农村居民依照法律程序取得宅基地并使用的,具有本法规定的住宅权益。但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民集体成员间转让,禁止利用农村土地开展房地产项目。农村居民利用村里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居民的住宅权是指依法通过商品房买卖、租赁、继承、赠与、产权共有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照法律规定产权登记和租赁房屋登记。
第七条、国家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不断增加居民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满足有购买能力居民的住房需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国家支持发展普通商品房市场,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适当建设经济实用房,允许少量集资合作建房和构筑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廉租房政府保障体系等多层次的住房,逐步实现全体民众有房住、有住房。
第八条、住宅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住宅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坚持国有土地资源的收益由人民共享原则,禁止开发商、地方政府利用土地出让过程进行倒卖牟取暴利、拉高房价
国家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法律制度,规范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房囤地,投机炒房。通过征收房地产“反暴利税”和加倍征收土地转让增值税,来遏制房地产价格恶性上涨,保护消费者和购房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国家提倡一个家庭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或者未婚成年男女购买一套住房。建立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系统,对于一个家庭或未婚成年男女全国范围购买二套以上住房的要征收“房地产资源占有税”或者“物业税”。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外资操控房地产市场。外资不得以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利用房地产投机获利。国家实施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比例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对于外国人长期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可以购买一套有限产权的商品房,但不允许其转卖牟利。
中国居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外国人和外资投机炒作房地产提供身份帮助。
第十二条、本法所说的“反暴利税”、“房地产资源占用税”或“物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的征收有国家税务部门依法进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给以协助。
第十三条、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或授权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则。
分则
第二章、住宅权益
第十四条、购房者以现金购买方式取得商品房、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者是住宅权人;购房合同以两人以上著名、两人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权人为两人共同共有。购房合同有两人以上著名,并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权人为登记人共有。
婚姻期间男女双方无论以何种方式购买取得商品房产权的,住宅权人为夫妻共有。婚姻期间夫妻购买商品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住宅权人为子女。
第十五条、住宅权人对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租赁房屋的住宅权人不享有占用房屋的处分权。
住宅权人买卖房屋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无效。但,住宅权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买受人房款,不积极办理产权过户,逾期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主张买卖无效的,应当双倍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不积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价格贬值较大而主张买卖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住宅权人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他人的,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住宅权人将自有房屋赠与他人后,反悔的不予支持,但勇于救灾、福利捐助等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除外。
第十七条、住宅权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确定自己的房屋继承人。男女双方也可以婚前或者婚后通过公正的方式约定房屋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住宅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和其他公有产权房的,权利人转让住房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得共有人同意、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
第十九条、住宅权人将自有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住宅权人以支付租金方式取得国家政策性廉租房的,不得将廉租房转租牟利。
第二十条、国家提倡一个家庭或者未婚成年男女购买一套自主住宅商品房。一个家庭拥有两套住房的,第二套房开始应当依法缴纳“房地产资源占用税”或者“物业税”。
第三章 、住房市场结构管理
第一节、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商品房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不得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倒卖土地、囤积房屋、虚假宣传和交易、骗贷等手段牟取房地产暴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商品房开发成本价格依法进行监控,土地出让价格和普通商品房价格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的购买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城市多数劳动者能够买得起价格适中的商品住宅。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价格以市场形成为原则,公平竞争、禁止欺诈。但是商品房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多数居民社会购买力,开发商因此获取超过25%以上利润时,国家依法对开发商利润征收“反暴利税”,征税标准为超过社会平均利润25%以上部分的80%,在企业所得税前征收。
被征收“反暴利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社会诚信不良,金融机构应当慎重对其发放贷款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开发商的反暴利税纳入纳税排名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销售以现房销售为主,未取得商品房竣工许可证和现房销售许可证的楼盘禁止销售。国家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但热点大中城市除外。
第二十五条、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可以以按揭方式购买。买房人购买第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商业银行应提高按揭付款的首付比例,直止不提供按揭贷款。同时,第二套住房购买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房地产资源占用税”或者“物业税”。缴纳相关税收的比例以购房价格的20%、按照套数累进增加。
第二十六条、城市政府出让土地用于普通商品房住宅建设的,基准地价的确定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居民住房购买力水平和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实际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基准价格、或者开发商低价取得土地后专卖土地牟利的,应当依法对超过基准低价的收益部分征收2-3倍的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开发商取得土地规定时间内不开发的,应当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开发商楼盘竣工后,超过3个月不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限期销售,并以竣工后该地段楼盘最低价向买方者销售;超过6个月不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开发商限期销售,并以竣工后当地楼盘最低价(不低于经济实用房价格)销售。
第二节、经济适用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当地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税收措施鼓励有能力的开发商在规划区域内建设一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方式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者。从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的利润不应超过15%。国家对开发经济适用房成绩突出的房地产企业给与适当的奖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房资格和条件的有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征求民众意见。
住宅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经济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征得权利人同意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形式变更经济适用房为普通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的买卖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或者住宅权人依法将经济适用房专卖给符合条件的其他经济适用房购买者。
第三十条、国家允许有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依法取得出让土地,建设住宅后以成本价销售给本单位员工,不得牟利。
第三十一条、住宅权人购买单位集资房、合作建房的属于公有产权,住宅权人转让房屋的,应当本单位员工之间转卖。对于公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和对外上市交易办法通过专门规章进行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节、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了缓解房地产市场紧张局面,国家允许一定程度的个人联合集资建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指导个人联合建房的开展。个人合作集资建房应以住房合作社的名义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依法从土地市场获取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个人集资建房的发起人为5-100人,发起人应当但集资建房失败的所有风险责任;发起人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收取各种管理费、手续费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个人集资建房的发起人在住宅建设竣工后,可以将前期的组织管理费用和住宅建设期间的管理费用核算后,由全体集资建房人分担。
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联合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进行社团登记后,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通过参与合作建房集资人大会的方式确立集资建房的资金支付时间和进度,财务监管措施,集资建房的管理负责人及规章制度,并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全体集资建房参与者支付了计划建造住宅项目50%以上资金时,可以依法参与土地出让竞价和房地产开发活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商业银行根据集资建房项目开展情况可以给以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取得集资建房的住宅权人转让自己房屋的,应依购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补缴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
第四节、廉租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地方政府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建造一批廉租房,重点解决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廉租房政策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廉租房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租金价格确定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廉租房除了考虑本地居民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外,有条件的地区还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逐步扩大廉租房覆盖面。
地方政府应适时对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住户给以清理。
第三十八条、公民的廉租房住房权益受法律保护。廉租房的住宅权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侵犯住宅权人房屋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住宅权人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进行维权;未经住宅权人同意,强行侵犯他人住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住宅权人的房屋相邻各方因使用房屋权益发生争执,或者损害相邻一方物权的,受损失一方可以依法通过法院进行维权。
第四十一条、共有房屋产权的住宅权人因房屋的使用和分割发生争议,通过私下协商难以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法院进行维权。
第四十二条、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散步不真实交易信息、哄抬房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双倍的损失。购房者已经办理产权证登记的,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应承担商品房价格虚高部分双倍的损失和交易手续费等。
第四十三条、开发商取得土地产时间不开发的,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直止收回土地。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超过3个月不开盘销售的,依法给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6个月不开盘销售的,依法给以300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四十四条、购房者隐瞒已有住宅真实信息,购买两套以上住房,逃避“房地产资源占用税”或者“物业税”的,加倍征收相关税收。
第四十五条、外资企业和外国人违法国家房地产市场资本准入原则,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投机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中国公民和法人为外资和外国人投机炒作房地产活动提供身份协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罚款。
第四十六、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伪造个人收入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购房资格,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以集资建房为诱饵,诱骗民众集资非法获利的,或者集资建房发起人不按照事先规定使用集资款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对责任人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第四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认为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关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认定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行政诉讼维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各级政府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职权分工范围内,依法对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行监管。
第五十条、本法关于住宅权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不排除适用其他基本民事法律对房地产物权及其相关权益的规范。
第五十一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② 谁能给我点资料,关于日本现在的住宅问题的

1.日本越来越多的知名建筑公司被搅进日本“豆腐渣”工程的丑闻中,建筑问题已经蔓延至日本全国,“问题”房屋与日俱增,致使越来越多的日本民众陷入恐慌。目前达不到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抗震强度的建筑已经达到62座。在未来的一个月,还将有几十座房屋因为同样的问题受到审查,“问题”房屋的数量还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日本政府2005年12月6日批准了处理建筑质量丑闻的一揽子措施,斥资6600万美元重建缺陷房屋并对受害居民进行补偿,政府将准备大约2200栋住宅供被迫迁移的居民居住,并表示这些居民将享受减税待遇。
2.目前,日本职工在大都市圈,特别是首都圈,购买新房已极为困难。为此,企业的住宅政策今后也将转向以资助职工居住租赁住宅为重点。
3.日本住宅产业化的标志是用工业化的方式生产住宅,而这是由生产小住宅开始的。一方面当时日本的房地产有大量需求。人力已经盖不过来。第二,经济具有大规模生产的力量。20年前在中国,住宅产业化根本无法提起来,经济力量还没有达到。第三,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制造业进入房地产领域。这其中还包括社会化大流通的实现。
4. 日本从1980年开始,整个社会老年化社会程度快速增加,大大超过了一些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这给政府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高龄者的增加,对住宅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这是日本当前住宅建设重点考虑的问题。
日本的住宅目前处于一个转型期,沉重的存量,旧房的翻新、住宅市场的搞活是今后的主要工作。同时日本原有的住宅供应体系公营、公团、公库,也面临着改组、变更、转轨等。
5.中日两国在住宅建设领域开展了多项合作,目前日本住宅建设所面临的环境共生、老龄化社会、都市机制再生等相关问题,在中国的住宅建设也同样存在
6.住宅金融公库 设立于1950年。其设立的基本背景,是日本战后面临的住宅严重短缺局面。二战结束时,日本的住宅短缺高达420万户。虽然政府采取了建造简易住宅等应急措施,但随着经济的恢复,建设永久性住宅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针对当时一般家庭普遍缺乏建造或购买住宅所需资金的情况,政府决定设立住宅金融公库,面向准备建造或购买住宅的家庭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住宅金融公库(以下简称“公库”)的性质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公库用于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政府财政投融资的借款和已经回收的贷款。每年政府在财政投融资计划中决定当年的贷款额和预定贷款户数。由于公库以低于财政投融资借款的利率进行贷款,中央财政还为公库提供相当于利率差额的补助金。在公库成立初期,每年提供的贷款为8万套住宅左右,随后规模发展很快,1970年时达到年25万套,高峰的1994年达到了95万套左右,近年来保持在50万套左右的规模。到2001年年末为止,利用公库贷款建造的住宅总数已达到1890万套。
公库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4类:一是建造或购置私有住宅的个人,二是建造租赁用住宅的个人(或法人)以及地方住宅供给公社,三是建造出售用住宅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或民间开发商,四是从事旧城改造的企业等。其中以第一类为主要的业务内容,从到2001年年末为止的贷款实绩来看,这一类贷款在贷款总额中占84%,在住宅套数中占75%。
从公库对个人申请贷款的审查标准来看,公库的目标客户群主要是中等收入阶层。公库要求申请贷款者的月收入应在月还款额的5倍以上。公库可为购房者提供占房款总额60%的贷款。贷款的偿还期最长可达35年,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分期还款方式。
在贷款利率的设定方面,日本政府于1996年为加强公库的政策性引导作用而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对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的、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的住宅和节能住宅等实行优惠利率。自2000年度开始,又增加了对耐久性符合一定标准的住宅的利率优惠,以及在住房价格昂贵的大城市地区对首次购建住房者提供利率优惠。另外,所有优惠条件仅限于贷款后的前10年,以及住宅建筑面积在175平方米以下者。接受贷款者前一年的收入如果超过1200万日元,也不能享受利率优惠。
7.公营住宅
日本于1951年制定了《公营住宅法》。该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建设可满足健康文明生活要求的住宅,并以低廉的租金提供给居住困难的低收入者,从而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福祉的增进”。根据日本政府相关人士的解释,该法是以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为依据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国民都有过上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努力增进社会福祉、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改善”。也就是说,公营住宅是政府在居住生活领域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手段。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公营住宅是以地方政府(分都道府县与市町村两级)作为提供主体,“中央与地方的合作”体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上。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建设或收购费用的补贴,一种是对房租差额(承租方标准负担额与市场租金水平之间的差额)的补贴。
公营住宅对承租人有明确的收入上限规定,其对象群体是收入水平处于最低的25%的阶层。公营住宅的房租是根据拟承租者每年申报的收入以及公营住宅所处的位置、面积、建成年限以及其他条件决定的。公营住宅一般采用抽签方式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选取入住者,但对于住宅贫困度特别高者、收入低的老人家庭、母子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给予特别照顾。
另外,为了对低收入阶层中的特困阶层加以特别对待,《公营住宅法》中还规定了“第一种公营住宅”和“第二种公营住宅”的区分。第二种公营住宅面向特困阶层,租金更为低廉,在房屋的面积、结构、材料等方面也相应地降低标准。如第一种公营住宅的三居室标准面积为70平方米,第二种公营住宅的三居室标准面积为66.7平方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对第一种公营住宅的补贴标准为二分之一,对第二种公营住宅的补贴标准为三分之二。
对于入住之后收入水平超过上限标准的承租人,公营住宅法规定其必须在三年之内搬出公营住宅,在搬出之前对其租金水平按规定进行上调,以体现公营住宅的政策目标。
自《公营住宅法》颁布实施以来,日本不间断地进行了公营住宅的建设。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公营住宅的建设规模也达到高峰,最多时达到每年10万套以上。到2000年底为止,日本共建造了217万套公营住宅,为缓解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问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公营住宅的建造数保持在每年3万套左右,且其中的3/4为改建。
8.日本住宅公团 成立于1955年。当时,日本的住宅绝对不足仍很严重,总量缺少270万套。当时的鸠山内阁把住宅对策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制定了以1955年为起始年的住宅建设十年规划。日本住宅公团(以下简称“公团”)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1955年7月颁布的《日本住宅公团法》而成立的。
当时日本政府对于设立公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③ 法拍房都有什么税费

法拍房税费详情如下:

买方(个人)唯一住房

90平方以下:契税1%

90平方以上:契税1.5%

第二专套改善型住房:契税2%

第三属套:契税3%

出让方,增值税:满两年免征,未满成交价5.6%(合同房需交此费用)

个人所得税:被执行人满五年唯一住房,且愿意到房管局签字,免征!

以上任一条件不满足:成交价3%(所有法拍房都有此费用)

继承税:成交价20%

另外合同房税金会比已领产权税金高出很多:卖方契税1%-1.5% 根据面积 个税3% 增值税5.6% 买方契税1%-1.5% 共计 11.6%

选择合同房的亲们,详细清算税金后,再看看你的钱钱够不够,参拍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合同房领取产权的时间远比其他房子的时间更长,具体时间看开发商配合程度。

注:法拍房所有买卖双方的税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④ 为何呼吁出台“住房法”

3月20日,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住建部部长王蒙徽日前表示,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下一步将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前难入立法计划

但是目前看来,即便业内多次呼唤出台“住房法”,但推出或许还遥遥无期。

朱中一认为,从顶层设计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来看也确实需要《住房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进的难度较大,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立法任务已经较为繁重,包括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等都在立法计划中。

在朱中一看来,2020年前,住房法很难排上立法计划。

⑤ 简答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绩,该体系的构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1990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部法律除确立了中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还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主要管理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房地产的部门规章是以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长令颁布的,主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 此外,还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多项技术法规。
目前,房地产管理的主要环节均有法可依,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丁良好的上层建筑环境。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⑥ 建房的法律法规哪个有呢

中华人民共和抄国建筑法袭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⑦ 房地产货币化是如何推高房价的

房地产货币化在当今世界为普遍现象。房地产货币化,并没有明确定义,可理解为以信贷扩张刺激的房地产价格上涨。即房价上涨为货币现象,是一种资产泡沫现象。

2018年,深圳均价为5.4万元/平方,涨幅为4.5倍(较2008年),超过广义货币增幅;上海为5万元/平方,涨幅接近3倍;北京为6万元/平方,涨幅为3.5倍;广州为3.3万元/平方,涨幅为3.6倍。北上广核心地段的房价涨幅都超过广义货币。

中国房地产是货币蓄水池。从2008年到2017年,国内房地产投资从2.53万亿升至11万亿,涨幅超过4倍,累计总投资高达74万亿元。仅2017年的投资额就相当于加拿大当年的GDP总额。这十年房地产投资规模增幅与广义货币增幅相当。

棚改货币化是房地产货币化的非典型案例。

我这里引用天风宏观的调研数据。2015年到2017年是棚改货币化的高峰期。这三年,全国超过1400万套棚户区住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从30%提高到60%,一线城市达80%,每年总投资1.5万亿左右。

棚改货币化的安置资金来自哪里?

2014年央行创设了抵押补充贷款(PSL),棚改资金主要来自PSL。央行通过PSL向政策性银行如国开行、农发行贷款,国开行、农发行再通过专项贷款向地方政府贷款。仅2016年,棚改总投资达1.48万亿,其中国开行棚改专项贷款9725亿,农发行棚改专项贷款3000亿元左右。

最后看大型房地产商。

商业银行是信贷供给方,大型地产商是主要需求方。在大量的信贷支持下,大型地产商攻城略地,制造一个个地王,囤积大规模土地,同时营收与资产暴增。

以恒大为例。2006年到2018年,恒大销售额由17亿增长到5800亿,增340倍。从2006年到2016年,恒大现金余额由20亿增长到3043亿,增152倍;总资产由78亿增长到一万亿,超过150倍。营收、现金及总资产增速,均远超过广义货币增速。

货币市场,并不是一个自由市场。当今世界,各国的货币供给都是由央行垄断的。金融资产货币化现象极为普遍,货币垄断长期扭曲金融资产价格。当房地产货币化后,货币垄断权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极强。

过去20年,不管是美国房地产价格暴涨暴跌,还是中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都不完全是自由市场的“锅”,很大程度上是房地产货币化的结果,即货币垄断权对市场的控制。

文 | 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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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内1、综合的法;如容《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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