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购买房子时,开发商要购房人提供银行流水帐,这是国家规定要查的吗要查的目的是什么
这个是银行要求的
不过一般是要到去银行贷款的那步才用.而且是出示给银行的,要近期专3个月的流水帐属,我记得是贷款20W以上才用的,20W以下是不用出示的.
这个不是规定,只是银行方面为了保护自己出的一个条文,换做你自己也会考虑一下怕和你借钱的人还不起钱吧?
我就是做房地产的,我很清楚.
如果你是生意人,有营业执照也可以,一般的话都是要出银行流水的,当然,如果你能出示你有其他的经济来源的证明也可以.
②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
开发商的告知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为开发商设定了诸多明示、通知、告知或说明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如下义务:
出示"五证"的义务:购房者有权查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关的资质级别;购房者有权审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合法手续及有关的法律文件,即要求开发商出示所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即是否"五证"齐备。如果是现房,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大产权证以代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只有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销售。
明示有关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如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已为开发商设定了抵押,购房者有权知悉其真实情况,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由于商品房买卖中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文本,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提供规格合同文本的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作具体的解释,对不明确的部分加以明确,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否则一旦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实际交房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说明义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设置了样板房的,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关于延期交房事实的告知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实的,开发商应当及时、如实的告知购房者。否则开发商将面临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房时的附随义务:交房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的义务: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业主临时公约向购房者明示。
③ 房产开发商应该向买房者出示哪些证件
一般情况下应该出示:该开发商 的营业执照,还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内划许可证,建容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厦门市建委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厦门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④ 交房时开发商需要向业主提供什么文件
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
一、房地产的“五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两书”:
1、《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2、《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两书是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交给购房者的文件。购房者有权索要。
三、“一表”: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开发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建设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其建设的楼盘质量终生负责,即使是十年二十年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查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一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意: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4)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扩展阅读
交房流程
1、请按《入住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收房手续。
2、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您共同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两书一表)原件。
3、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您共同验房,并填写《房屋验收情况表》。
4、如发现问题,开发商要对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整改,直到业主满意为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外,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签署《商品房实测面积结算补充协议》。
6、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门钥匙。
7、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开具《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单》。执此单在物业公司进行业主登记。
⑤ 开发商不向购房者提供“两书”,有权拒绝接房吗
可以拒绝接房的,开发商在交房时两书“质量保证书”和“试用说明书”是必须一起的。如果没有可以拒接。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有关专家特别提醒: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住宅房,才具有国家承认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查验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合法的售房手续,各种售房文件、证件("五证"和"两书")是否完备。
⑥ 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必须向购房者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是哪部法律的规定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具体来说,所谓对五证,二书的硬性提交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法规。是中国国家建设部基于已有的法律而制定的一向用于买售房市场规范化的法规。关于具体的规定在一些大的房地产网站,如大河房产http://www.dahehouse.com或国家建设部的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⑦ 开发商向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的基本法律流程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二、房屋交房中需要哪些手续?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⑧ 开发商为什么要向购房人指定贷款银行
开发商开通常是从那家银行融资的就指定购房人在那家银行贷款.
⑨ 交完款后开发商需要给买房者提供什么
“办完手续交完首付之后,房产证办下来之前”,这个阶段显然包括“收房”时段,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这个合同肯定已经有了,但绝大多数人没有在合同里提出“附加条款”或“附录”),还应该在买房后的收房时(不是收房后),向开发商索要最应给业主的【两书一表】。验收合格的房子都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有了这“两书、一表”,才能说明该楼经相关部门验收并且合格。此时应当详细察看“两书、一表”中的内容和验收部门的盖章,如有异议应该马上询问。
【两书】:
1、《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
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用户的《使用说明书》,是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根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作为住宅(每套)转让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为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2、《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大额商品不仅是消费品,房子是不动产,很多消费品、家电等都有质保书,何况房子呢!)
【一表】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章)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证明房屋质量经检验合格,达到了交房要求的依据,只有在获得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后,开发商才可以进行交房,否则在此之前的交房都属于违规操作。
但时下不少发展商交楼时大多未能出具完整的文件若你确实急于想收楼,在验收过《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永久水电、消防、电梯使用等单项验收合格证书后,确保项目具备居住条件的基础上,也可自愿收房。
⑩ 开发商要给买房人办理哪些证件
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备案登记表~这个是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有的~我不是很明白你是说的证件时什么?开发商的证件不能给你~只有在你个人要办理房产证、国土的时候给你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但是这些都只能给你复印件,现在一般房产证、国土证都是开发商代办,办好了你带上合同(按揭的就算了,一次性付款的要原件)、你缴费时给的收据(要换成正式的发票),去开发商那里换房产证就是了、国土证就是了,除此之外开发商不会也不能给你任何证件,如果开发商没有代办房产证、国土证,那他只开具你个人要办理的这些证件中他应该给你的证明就是了(比如开发商的完税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