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1)有关商品住宅房楼道口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交易模式
地产交易形式
(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级市场。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
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
(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
(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
楼市信息
B. 涉及到楼道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对业主的物业建筑规定包括专有权(指业主个人私有的空间)、共有权(指楼道的公共空间)、成员权(指业主属于小区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权力)。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C. 住宅商品房楼与楼之间距离法律规定应是多少
根据住宅商品房楼间距的规定,4-6层及以下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6层8米的楼距是达到国家规划要求的。
住宅商品房楼间距的规定: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1.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南北朝向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这一系数,东西朝向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5。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3.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有关商品住宅房楼道口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楼间距(前后距)根据日照间距计算
所谓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D-----日照间距
当然也可以根据日照间距系数换算过来。在这里我们设置日照间距系数为L
根据日照间距系数L=D/(H-H1) 换算出D=L×(H-H1)
得出:(H-H1)/tanh= L×(H-H1) 1/ tanh=L tanh=1/L
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日照间距D= L×(H-H1)
也就是说,得首先得知前幢楼的檐高,才能计算离你家几米建房对自己房间日照有无影响。
另外,还得看日照是否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时长。
参考资料:网络-楼间距
D. 关于楼道的法律问题
属于室外公共区域,电信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无偿合理最小限度地使用该区域的,不过由此造成该区域的缺陷(射钉枪留下的窟窿与钉子)大家都有要求电信修复的权利的!
比如,你可以向电信提出把该墙面重新粉刷等合理性的请求。
电话、营业厅口头投诉都不算数的,写一封“邮件”,书面递交给就近的某营业厅让其转交“某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收,一般情况第二天就会有人电话拜访你了!
许多年前,我住的地方电话线、网络线和供电公司的电源线等交叉架设着,一封“邮件”,第二天就有人(其自称是:电信外线维修中心主任)来向我求情了,“允许下周三前处理完毕”!当然重新拉线需要时间的嘛!
E. 楼道内堆积杂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个别业主无权占用
占用的话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
F. 关于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主要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规、规章: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 止)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
(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
(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 施行)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发布施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6)有关商品住宅房楼道口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相关条例
保证房地产开发的质量,途径很多,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推行质量认证,的确是一条必由之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ISO9000贯标中必须紧抓以下五个环节。
一、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
二、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拆迁、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要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
三、严格按ISO9000对采购的要求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施工、供货等几个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1、委托规划设计时,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一般项目可采用议标的方法,重大项目可采用招标,甚或国际招标。设计输出除符合法律、法规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开发企业的设计意图。
无论是单体建筑,还是联片开发,都应和周围的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出设计大师们高超的建筑艺术,美化城市,给市民提供一个舒适、幽雅的生活空间。开发企业不能只顾自身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
2、委托施工时,可采用工程招标的方法。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优先选用通过ISO9000认证的施工企业。
3、要对供货企业进行评价和选择,以确保三大材、工程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质量。
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开发企业在工程招标后,不能放任不管,而要严格监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后,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不管施工企业是否通过质量认证,都应该按ISO9000标准来要求他们。
1、不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以及其他违法分包;
2、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对施工过程控制的要求;
3、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严格按规程操作;
4、使用合格的施工设备和检测器具,并保证施工安全;
5、对特殊过程必须严格控制,消除日后的事故隐患;
6、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对建材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1、对于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开发企业一定要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评价选择,再委托监理;
2、在进货检验中,不允许紧急放行(来不及检验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码是钢材和水泥禁止紧急放行;
3、在过程检验中,不允许例外转序(来不及检验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
4、对分项、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检验结果时,不得进行最终检验(竣工验收)。
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贯标中还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拟一一叙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贯彻ISO9001以外,还要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国际标准),这样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场所具有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等五大性能;
才能使城市的立体环境(水、土壤、大气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现代城市居民青睐,拓宽销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效益,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物业管理条例
4、房屋登记办法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易模式
地产交易形式
(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级市场。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
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
(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
(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
各国税种
发达国家在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往往较少,且税率也较中国低,这样有利于增加房地产的交易和流动。
G. 对楼道乱放杂物的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约束
对楼来道乱放杂物的有明确的法律自法规可以约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公共区域不能私人占用。楼道乱摆放杂物,秩序变得混乱,阻碍居民上下楼行走,同时使楼道卫生状况不佳,藏匿或滋生蚊虫、蟑螂、老鼠。最严重是引起火灾,对公众的通行甚至是逃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7)有关商品住宅房楼道口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H. 国家关于楼房间距的法律规定
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
北京地区 参考如下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2007修改)
第三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五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六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七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八条其他建筑遮档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九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