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热力公司不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怎么办
如果不属于政策性垄断性的公共机关,依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平等主体必须依法协商达成协议,不允许强买强卖的霸王合同
『贰』 开发商晚交房理由是热力公司提供设施不到位怎么办,合同上有一句话:因暖气等非开发商因素不予赔偿
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
条件:
1、2、3、4、5(略)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2、3、4(略)
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相对应的 如果未能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后 还有其他方式处理 看看这里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同样也要有相对应的处理方式! 不过 既然你没有提出异议 被对方霸王条款装进去了 那就不要说了!说明你没意见的 呵呵
『叁』 与供热公司签的供热合同,属于开发商的事情还是物业公司的事情
与供热公司签的供热合同,属于物业公司的事情
如果物业不做
直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炒掉物业的
『肆』 供热公司与开发商无法达成协议导致业主无法供暖,应如何维权。
走法律程序。具体的流程,你可以到律伴,详细的问下律师,不需要花什么咨问费的。
『伍』 购房合同是集中供暖,可是开发商不给接入。怎么处理
建议去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比如当地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陆』 关于开发商入网供热公司的合同
什么时间前到供热公司办理手续,每个供热公司是不一样的。工程验收必须打压,供热公司人员在场。私自接的,停供,补缴所有费用。入网费,是给政府的配套费吧?
『柒』 开发商的小区供热移交给供热公司,供热要求给提供一下地方并发个通知跟住户签合同。开发商通知了物业不管
根据您的表述,物业公司并没有过错。
首先物业公司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版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在服务合权同中约定的内容,是物业公司必须做到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是需要供需双方进行协商的。
根据个人的经验,您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没有物业公司必须给供热等部门提供办公场地的约定内容。而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供热公司应该直接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也应该直接向业主发出各种通知(包括何时办理手续、何时进行打压试水、何时进行供热、交费提示和欠费通知等等),直接与业主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一个在小区的临时办公场所,以便业主就近办理相关手续,是一个方便群众的措施,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并不是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是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可以出租和进行经营,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通过,是不可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免费和收费使用都不可以。
综上所述,在您表述的内容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
『捌』 房地产开发公司同热力公司签订的《供暖供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要交税,按经济合同税目,双方按合同金额乘以适用税率,税率多少咨询税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