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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1-03-12 03:15:38

㈠ 请法律高手: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公布未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有权在小区范围内公布欠费情况。
物业管理将欠费者的名单张贴出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涉及侵权,也不侵犯他人的隐私,物业费属于小区的公共事务,在小区内进行张贴,没有违背法律的相关条款,欠钱就该还,而且是事实。至于是不是欠费,物管费多少时间一交,这属于合同关系。
要做得更严密一点,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签定的物业合同里可以对此进行约定,欠费多久的,物业可以张榜催缴费用。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有相应规定。比如: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中规定,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可公示其欠缴费用及门牌号。《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明文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㈡ 《物权法》第77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等没有具体条款,意思为原则上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㈢ 北京拟规定开办民宿或需经其他业主同意是怎么回事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8月18日17时。

通知拟明确短租房经营条件、互联网平台信息核验要求、属地监管责任及违规处罚。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短租房要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要取得同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

据介绍,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此次纳入规范管理的短租房,主要是指在城市居住小区内经过改造后用来出租的“民宿”、“旅馆”等短租住房产品。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小区,通知拟规定,经营者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3)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扩展阅读

此次通知发布实施后有助于民宿业的规范、健康、长远发展: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指出,与酒店、旅馆相比,民宿、短租房在城市里分布广泛且多为成套住宅,能够满足多人出行住宿需求,而且价格普遍低于酒店,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者的短期住宿需求。但同时这类产品又存在诸多问题,给城市安全管理带来重大挑战,也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

另一方面,他指出,分散在居民楼内的民宿、短租房,由于旅客入住时间不定、人员混杂、夜间活动等,扰民现象频发,也引发了小区住户大量投诉举报。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此次通知发布实施后,短期内或将对那些以“城市民宿”为主业的经营者、平台公司带来较大冲击,但从长期来看有助于民宿业的规范、健康、长远发展。他也建议,经营者和平台更需要着眼长远,及时转型。

㈣ 请问北京市住宅注册公司是否解禁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说明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2004〕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2001〕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㈤ 对未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在小区进行公示,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是侵权伤害,请问是这样吗

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影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如果当地法规有限关规定或双方有事先约定的,可以公示。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中曾规定,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可公示其欠缴费用及门牌号。若仍不缴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㈥ 北京市普通住宅可否注册公司

住宅现在是可以注册的。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6)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扩展阅读:

北京注册公司的流程:

步骤一: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核准;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二:租房:要有证件做产权证明,如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步骤三:公司章程,由所有股东签名。

步骤四:刻法人章,一般店里都可以刻。

步骤五:实缴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认缴制可以忽略此步骤。

步骤六: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证函上盖银行的章,询证费各银行不同。【认缴制可以忽略此步骤】

步骤七:办理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认缴制可以忽略此步骤】

步骤八:到工商局窗口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网上公司设立时预约的窗口)

步骤九: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备案刻章,备案完成再到指定刻章店刻章。(公章及财务章必须刻,其他章可需要再刻。)

步骤十: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报到。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等事务。(公司成立后次月必须报税,即便没有营业收入也需要建账及零申报。)

步骤十一:去银行开基本户。(把前面办理的所有证件及资料都带上就对了!)

参考资料:

福建工商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㈦ 关于居民区装修的时间段 几点到几点

这属于地方性抄规定,袭各省市区人民政府一般都有具体时间规定,以北京市和上海市为例。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

㈧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通常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的内容,许多省、市规定得更为详细。比如,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六)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七)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决定。

再比如,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5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三)为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向业主大会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八)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十)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㈨ 北京拟规定开办民宿或需经其他业主同意的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短租房发展迅速,大量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民宿”“公寓”等形式对外出租,但其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也引发了不少矛盾,所以今日(8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经营短租房要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要取得同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

同时,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并按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拟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处罚。

(9)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扩展阅读

城市民宿经营者和平台短期内或将受到较大冲击

通知拟规定,短租住房的经营条件之一,是要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没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这一“门槛”,无疑会给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经营“民宿”“公寓”等短租住房带来较大难度。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指出,此次通知发布实施后,短期内或将对那些以“城市民宿”为主业的经营者、平台公司带来较大冲击,但从长期来看有助于民宿业的规范、健康、长远发展。他也建议,经营者和平台更需要着眼长远,及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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