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合法吗
国家有规定复,住宅不能用做经营制,虽然现在有人在提要住改商,但是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法规.
你希望让他们多摊分费用,这个办法没多少可操作性
你可以直接向你们当地的12315工商部门投诉,这个办法还管用些!经营场所的问题,归工商管!
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❷ 房产证上标明了是住宅用途的房子是否可以用来办公 我家是一栋独栋的楼,楼上搬来一家公司很吵,想去告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所以说,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这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如果业主确因生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❸ 民宅办公违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回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答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民房中办公不是不可以,但这个地址是不可以作为公司地址注册的。工商局的规定是这样的,在民宅中办公的行业中,凡是1、经营类的公司(即公司为经营性质的)2、存在扰民的 3、国家垄断的行业 4、有污染的 这几个类型的公司是不可以以民宅地址作为注册地址的。
❹ 国家为什么不禁止高层电梯住宅楼做办公室
问题产生的缘由。据《京华时报》2009年2月12日A12版报道,顺义区一户居民将邻居把住房改为幼儿园经营产生噪音告上法庭,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俗称“住改商”)产生矛盾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各地“住改商”由最初的遍地开花到默许到禁止再到开禁、禁止,经历了几个反复,至今不少人仍记忆犹新。伴随开禁过程的是人们对各方利益得失与利弊权衡的日益全面和理性。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中央亦于去年10月底下发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这一条规定对那些想“住改商”的居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政策松绑的积极信号。但是对于“住改商”持反对意见或者影响其生活的居民来说却不是一个好消息,是禁止还是松绑无疑是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讨论的标准和依据应该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到居民的实际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的考察。《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物权法》也同时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就是说“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住改商产生的问题。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等经营的房屋,住宅的性质、用途由居住变为商用。这一改变带来许多弊端,危害性大,主要表现有:(1)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社会矛盾,这是当前物业小区主要矛盾之一;(2)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3)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例如,来往小区人员过多,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外来人员流动快且杂,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防火防盗压力大,隐患多;(4)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本来某个地区的住宅原规划是用来居住的,但由于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结果造成该地区交通拥堵、人满为患;(5)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业主是否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这一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利害居民的考量。住房是否能改成经营性用房其主要的作用的是考虑到相关居民的公共利益,当前经济不景气和提倡创业也并不是“住改商”放行的充分理由,在给创业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不能牺牲邻里安宁。尽管当前经济状况不佳,政策倾向于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居民创业的动机充沛,但以往“住改商”问题遗留的城市管理难题,种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样是真实存在的社会问题,迄今仍然造成困扰。如果只看到放行“住改商”带来的显性营商成本下降,看不到就此带来的矛盾冲突等隐性社会成本上升,同样会造成难以消除的负面效果,这也不是中央政策的应有之意,我们在看到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是不能只看其表,而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综合考量,否则法律之间的打架或者相互抵触是在所难免。把问题的焦点交给相关利益的居民是法律一个不坏的选择,应为这本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很难界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又把另一主体---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拉入此利益博弈的网络和关系链中。
居民委员会的介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中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是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这条规定详细规定了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也将物权法赋予公民改变房屋性质的权利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既维护了想改变住宅性质的居民权利,又对周边的居民赋予一定的同意权和否决权,起到了平衡具有利害关系双方权利的作用。但是对于具有多大范围的居民享有同意权和否决权那?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居委会明智的选择是在出具相关证明之前在可能影响居民利益的范围张贴证明或者声明的告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视为同意。
权力的排序问题。就以上的讨论而论,这是两种权利的排序问题,是优先保障公民使用和处置物权的权利,还是优先尊重公民不受住宅性质改换造成生活困扰的权利。在不同的利害相权方式下,会输出不同的结果。不过,作为对一项公共政策的评价来说,不得不承认,一刀切政策是最为粗枝大叶的管理模式。因为其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缺乏考虑,除了便利政府管理,根本不能体现应有的利益权衡。这就使一刀切的“住改商”政策,有进一步商榷完善的必要。灵活有效的政策,当然是较为理想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有条件地放行,也就成为“住改商”政策的上佳出路。然而,虑及种种现实,这种政策也有多重顾虑:行政管理是否有能力走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一刀切模式?所谓有条件放行,会不会给早已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再添寻租空间?《物权法》规定,“住改商”要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目前基层自治组织的运作状况,能否有效履行这种职责?“住改商”带来的公共设施使用费用上升,又如何细化分摊而不至于构成公益侵犯?
最不坏的明智选择。交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居民来说是最明智也是最为妥帖的,因为权利只有在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面前才可能珍惜自己的权利。考虑到以人为本,又考虑到“劳动生存权利”优先原则。据有关部门调查,居民能普遍接受居民区内开设烟酒店、复印店、广告公司等,但不同意开宠物店、歌厅、酒吧、饭店、钢琴培训班等有气味、有噪声等的实体或公司。笔者建议“住改商”不搞一刀切,与其朝令夕改,不如谨慎行政。综上所述,还是《物权法》把改与不改的问题交给当事人来处理的方式显得更为高明,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 但是同时业主在利用住宅进行经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装修房屋时,不能随意拆改承重墙,私改电线和燃气线路等,要确保住宅楼的整体结构不被破坏,从而影响房屋安全;二是经营项目应有所选择,避免乱扔垃圾、夜间营业,影响小区卫生环境;三是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要避免声、光、电、气、电波等不可量物对小区的居住环境以及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影响;四是在住宅小区经营尽量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以免影响到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否则你就需要多付你占用的公共部分物业费。
❺ 住宅做办公室违法吗
我们房产证是住宅小区,楼上出租公司,很烦人晚上还住人要那个部门投诉
❻ 房屋使用性质定性有相关法律法规吗
1、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房,你与单位之间是租赁关系。2、如果你没有其它私有住宅居住,拆迁时应当给你安置。3、房屋的用地性质,要看规划确认的土地用途。
❼ 我的房屋房产证是住宅性质,但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许多公司在这里办公,
他们的物业管理都有个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你只要安装那个标准来就行,如果超出那个标准的就要多收费了
❽ 在小区内用自家房产当办公室犯法吗
所谓的合法与否,应该是指房子的登记用途(房产性质),一般只需要看房产证,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商业"或者“办公楼”,说明合法;如果是带“住宅”之类,则不合法。
话说回来,目前很多小区里面,都是一楼店面,大多数都是违规的,虽然法不容情,但从情理上说,只要当地工商、环保和城管执法部门不管、不予清理,多理解为默认;一旦执法部门以不合法、不环保、扰民为由清理整顿,还是应当尽量配合、提前规划。
(8)住宅性质办公纠纷扩展阅读
特征
(1)责任主体的复合性。由于房地产纠纷的复杂性以及房地产经济价值的重要性,使得责任的最后承担者不是简单的一方,往往涉及多方主体。
(2)责任性质的多元性。处于公私法交界处的房地产法使得其纠纷的性质与责任的界定,不是简单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与责任,常常是多种性质的责任混合,在一个案件中,责任主体往往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3)责任实现途径多样性。正是房地产责任性质的多元,决定了房地产责任落实途径渠道的多样,这也是房地产法律责任较其他单一的部门法律责任特别的地方,正是在责任实现途径的多样之上,使得纠纷的化解、责任的最后承担有了现实性。
主体
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有关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其所处的事实状态、依据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房地产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关房地产行政部门及其他主体。主要有:
(1)房地产案件中担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这也是最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如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开发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责任主体就是该村民、该开发商。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管理中所处的位置特殊,在诸种利益的纠葛中,它们有时偏离公正、背离法律、疏于职守,一旦有非法批准占用耕地、违规收费、滥用职权、官商相结鱼肉百姓,那么它们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
(3)其他主体。这类主体由于在现实中常见的是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让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些公民阻碍土地主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此时该行政机关或者公民即为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
❾ 办公 商用 住宅三种性质的住房 拆迁赔偿标准有什么区别
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是商业性质,它的经营效应比居住性质的房屋高。
在拆迁时可获专得更的补偿属,但它的使用成本也相对比居住房高(水,电,气,物业费都比居住房高)。
使用性质是可以转换的,但居住房想再改成商业房就比较困难了。不仅手续繁琐,还要补相关税费.
其中利弊还要自己掂量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