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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地能卖吗

发布时间:2021-03-10 19:01:38

Ⅰ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出让使用权可以买卖

“老板说交钥匙后就办产权证,”请你不要相信他们的鬼话,(最多给你出宅基地证,或集资房证,不是商品房证),免得到时后悔都来不及而钱又付给人家了,到时就变得很无奈了,趁现在钱在自己手上,做其它选择吧,

Ⅱ 城镇住宅用地能否买卖

可以买,但你去建设部门办建房时又会有很多钱要交,除非是直接由相关部门回卖出可以直接建房答的住宅地。

Ⅲ 城镇住宅用地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 但你去建设部门办建房时又会有很多钱要交 除非是直接由相关部门卖出可以直接建房的住宅地

Ⅳ 宅基地可以出售吗

宅基地是可以过户的,但是必须符合宅基地转让的相关条件,只限于本村村集体的成员之间,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至于非本村经济成员,自然是不能过户的。

Ⅳ 城市房屋及土地买卖问题

有协议在,想要回来有难度。
目前是找开发商协商让他们再给你们补偿些,再是看当初协议中怎么约定的,或是以房屋没有经过其他所有人同意而只是某一人私自出售等。。怎么说呢,如果能找出理由来证明,多要点补偿也不是不可能。原则上地是卖给人家了,不过 在办理过户等手续上必须还得经过你家出面,要不他手续也不能办下来。看你们私下怎么协商解决了。

Ⅵ 城镇居民买卖宅基地受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卖宅基地的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但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转让。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Ⅶ 城镇郊区的宅基地可以卖卖吗

一、先确定你的户口是否是你说的那个郊区的,如果不是,则你不具备买受那处房屋和宅基地的主体资格。
二、如果你是那里的户口,则就有权利买受。
我国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购买本集体的宅基地和房屋。
但还有一点,就是你可以通过购买该处房屋而取得该处宅基地,根据《物权法》的“地随房走”的规定,你可以通过购买该处房屋而取得该处宅基地。

Ⅷ 建设用地可以买卖吗

如果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8)城镇住宅用地能卖吗扩展阅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干预性强。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

这就是说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2、不对称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3、有偿性。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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