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
按理讲,分公司事没有独立法人的,也领不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你的情况可能特殊,那么你可专采用内部银行方法属,那个分公司要钱把他看成是向你借钱或贷款,利息参照银行利率,照样进行计算收取,这样既不浪费资金,也提高使用资金的效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每个分公司核定一个使用资金的最高限额.如要银行贷款,也可用这种方法解决.
⑵ 我的地被开发商占用了,一分钱都没有赔钱给我,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你说来得比源较模糊。
一,你的地,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是承包的耕地?还是宅基地?还是房产证上注明了的房屋附属土地?
二,开发商是怎么占的你的地?是所属区县统一规划有批文的开发?还是村里同意而没有正式批文的违法开发?
概括地说,只要能证明地属于你所有或承包,开发商是必须给予补偿你的。
如果开发商属于违规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你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
如果是你承包的耕地,开发商给予补偿而你没有答应。可能是村里出于集体利益考虑,同意了补偿标准,那么你应得的补偿应该在村里。
如果既不是你的宅基地也不是你的承包地,而是村里的散地废地,只不过你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占用了,这个补偿也仅仅给你一些地上物的损失补偿。地的所有权仍在村里。
⑶ 什么是占用资金
1、占用资金指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及同业往来过程中临时占用了他人资金,回也是商业银行答重要的资金来源。
2、随着银行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提高,特别是电子计算机运用于资金清算调拨使银行占用客户或同业资金的周期不断缩短,占用机会也相对减少。但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种类不断增加,银行同业往来更加密切,因而占用资金仍然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
⑷ 怎么才能看出大股东占用资金
1、其它应收款中有大股东欠款。
2、为大股东借款做担保。
⑸ 开发商占用房屋赔偿规定
可以参考评估的结果进行赔偿,但可以进行协商,适当抬高赔偿金额。
评估为准
⑹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利息可以进成本吗
(一来)是否将利息支出从自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应为减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额。
⑺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买房人要求开发商按6%的利息支付房款占用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房屋合同解除之后,开发商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房款占用期间的利益,要看合同的约定,毕竟合同签订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而开发商对合同解除承担责任的话,法院一般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⑻ 开发商资金来源有哪些
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通常为了融资,会采用低压土地使用权等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再进行还款。
这种现象在开发商中非常常见,包括一些大开发商都是这么操作的。
⑼ 占用项目资金3万元怎么处罚
《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是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名适用情形分别为:在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