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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补偿过低

发布时间:2021-03-07 22:52:02

⑴ 我们村现在被个人开发商开发,但是补偿太低,我们不同意,没签字,开发商敢强行拆迁嘛。

开发商敢不敢不好说,但从法律上讲,开发商是肯定没有强拆的权力的,如果开发商强拆,那就是违法的。建议你们重点考察拆迁是否合法(现实中,违法的拆迁较多),如果不合法,建议你们尽快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⑵ 棚户区改造,补偿过低怎么办

在一般的抄商业拆迁或大型项目拆迁中,开发商迫于工期压力或出于利益考虑,希望能尽早完成拆迁,好使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在非原则问题上,拆迁方会做适当让步和妥协。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抓住对方的这一心理弱点,能为自身谋取更大的补偿。但同时也要注意漫天要价的行为,以免激怒对方。具体最好资询拆迁律师,北京创为律所作这方面很专业!

⑶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怎么办违约金有个标准吗

一、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催告最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开发商长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较高,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支持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房者选择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可以。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以上就是对“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所作的详细解答。总之,开发商延期交房、不按时交房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具体如何承担,需要购房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您正被开发商延期交房所困扰,不妨及时联系专业的房产律师,他们会给您耐心的解答和全面的指导。

⑷ 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关于延期交房赔付的最低标准是多少如果开发商赔付的标准过低怎么办

1、延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如果没有违约金约定的,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为同等条件下的租金。
3、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可以要求法院变更,参照实际损失赔偿。

⑸ 开发商违约金过低是否可以调整

其中,逾期交房或逾期交付产证已经占到了50%左右。由于前几年都是卖方市场,购房者根本就没有合同谈判的话语权。因此,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低,就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大运盛城四期逾期交房违约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该案涉诉的预售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日万分之零点五,约是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四分之一,消费者购房按揭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个违约金标准显然是相当低的。 围绕着过低的违约金约定,被逾期交房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我认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能调整,完全是一种悖论。(以下黑体字为一方观点) 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有约定从约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的约定内容能否请求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方可以请求调整。从立法思想上,坚持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也是我国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有约定从约定”只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通俗表述,属一般性原则,但不能以此否认国家立法对合同自由适度干预的特定诉求。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是对等的,即使约定过低,但双方的互赔标准相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这个观点错误在于,第一,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风险承担基础不同。一般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款后,一个月之内就通过贷款支付了余款。而开发商从预售到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周期较长,消费者的风险也很高。因此经营者基于其优势地位约定的对等的互赔标准,并不能表征合同的公正性水平;第二,是否公平公正,是相对于一个既定的违约事实和守约方的损害来说的,双方是否承担相同比例的违约金不是合同正义原则所参照的标准。如果因为双方对等,就公平了,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双方都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是不是基于开发商的违约事实,购房者就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以双方的互赔标准相同来说明合同约定公正,显然是错误的。 预售合同的条款经过双方的协商,不算是格式条款,不受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约束。 预售合同既包括格式条款,也包括非格式条款。是否格式条款,不是能否请求调整的直接原因。但如果经营者在售房过程中,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并排斥购房者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的条款,仍然属于格式条款。重复使用和事先拟定是格式条款的表征。因排斥合同相对方的协商权利导致其合同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格式条款,合同相对方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 开发商逾期交房期间,如果购买者没有另行租房并发生租金费用损失,就不能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 关于损失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其中,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又称间接损失)。当然,在确定这一合同立法原则的同时,参考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违约方是否可预见为其赔偿范围的限制,这与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做法一致。认为损失必须是业已发生的损失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后,是否实际另行租房居住并发生租金费用,不能作为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的依据。只要是可确定的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 另外,受高院2003年的一个司法解释的影响,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逾期交房的损失,只是另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笔者认为这个看法是片面的。为购房申请的按揭贷款,每月要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息标准支付资金成本,这也是合同双方均可以预见的损失。即便没有按揭贷款,通常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房款利息损失,亦可作为守约方的损失参照。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是否产生租金费用来作为损害赔偿水平的依据显然是不对的。 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法院依法进行调整已经非常常见,但以约定过低要求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目前尚没有先例。 是否有先例不是能否请求调整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判例所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另案的证据被采用,但关于法律的适用部分,对新的案件的审理没有法定的拘束力。更何况,司法实践也是逐渐地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调整的需要而不断突破的。是否调整的关键,除了考虑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素以外,更多的,需要着眼于我们所需要维护的合同原则和合同秩序,对于违约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和警戒。 既然合同约定对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缺乏合同依据。 合同解除权是一项形成权,仅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有权单方选择放弃。并且,合同解除权和债权请求权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解除权并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目的在于单方面结束效率低下、不稳定的合同关系,以免损失的扩大,而并非在于补偿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害,其本身也无法达到补偿损失的救济目的。因此,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 期房风险客观存在,逾期交房的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开发商的销售价格和违约金约定是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自愿接受的。 国家公权力对合同行为的干预,是对于事实上的不公平进行司法救济,是基于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导致事实上不平等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经营者的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形式上是否经过协商或是否有证据证明合同一方被强迫,均不能成为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的抗辩理由。 房价上涨的收益已经足够弥补购房者因逾期未被交房而产生的损失,即便约定违约金过低,也不能请求调整。 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不以合同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和合同双方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无关。房价上涨给合同一方带来的预期收益,是消费者承担市场价格下跌风险的对价收益。违约金给付约定,是基于双方的合同义务,违约金约定水平的高低及其公正性水平,是以违约方因毁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参照的,和市价的变化无关。 关于的问题,换个角度,从正面来看,如果确实过低,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整。联业律师行 许海波 烁东

⑹ 张律师你好,我的房子面临拆迁,可是开发商给的补偿与周边房价相较太低,我应该用什么方法应对谢谢

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补偿标准
如果显失公平就打官司
广州律师管东平

⑺ 开发商延期交房,但是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要么要求退房要么要求赔偿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出内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该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在购房合同中假如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延期交房的损失,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通常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一。以及一种就是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一旦开发商延期交房,也就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交房,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实际的违约金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需要按照有关国家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是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通常是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进行赔偿。

⑻ 开发商拆迁,补偿过低,大多数不同意,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规来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源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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