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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开荒合同

发布时间:2021-03-06 12:11:38

㈠ 室内开荒保洁合同协议怎么写

那主要就是写总共费用多少,然后保洁到什么程度啊?什么时候付款?

㈡ 物业保洁合同范本

◆ 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受管委会及房产消费者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 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条例,市房地产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职权是什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2) 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3) 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4)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据此规定,有关方面经测算后得出,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若不包括大修费,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约850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724元,每月62元;同样面积的高层住宅,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费约1414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元,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1306元,每月109元。 故此,购买房改房的职工只需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其中的住户个人交费项目。该项费用包括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和机动车丰车费等。其中的常规性收费,包括保洁费(3元/户)、保安费(5元/户)和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1元/户),一般每户每月为9元,全年108元。 ◆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收取有什么规定?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与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不同。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的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 (1) 居住用房的管理费: 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 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 具体收费档次划分,在此幅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同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商定。 (2) 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

㈢ 这份土地开荒合同能否终止

土地管理部门在废弃地整治过程中,与数个承包人签订了20年的《土地开荒合同》。合同约定,在使用期限内,国家。建设确需占用,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同时由土地使用单位补助当年农田青苗款。
在承包期限内,该地被申请批准为国家级土地复垦项目,公开招标施工单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在项目施工之前向承包人下发了《终止土地开荒合同的通知》。承包人不服,诉至法院。承包人强调,复垦后该地仍作为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应终止原承包人的承包合同,而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将原来零星开发的地块整理成100多公顷的优质耕地,必然要进行统—规划,不能再零星发包。
请问,国家批准的土地复垦项目,能否适用“国家建设确需占用”这一条?以上两种观点,哪个更能站住脚?在国土资源部门终止合同后,承包人仍在当年耕种并收获,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收取承包费。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可否不予补偿当年青苗款?对承包人在该土地的开荒投入应否补偿?吉林省珲春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宣传科 何玉林
答:根据所述情况,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承包户的《土地开荒合同》是1996年签订的。2000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当地国土部门于2002年申报了国家级土地复垦项目,2004年获得批准。应该说《土地开荒合同》与国家级土地复垦项目是相互冲突的,合同中约定的是承包户开荒承包20年,但国家级土地复垦项目的获批使承包户的承包权受到冲击,其实这一矛盾在申报项目前即应由土地部门与承包户协商解决,目前面临合同究竟是终止还是继续履行的问题。
首先应明确的是,土地复垦后该块土地用途仍是耕地,并未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属于“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土地部门不应据此条终止合同。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级复垦项目比零星发包更有利于该地块的统筹规划和科学开发整理,能获得更大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因此合同是否终止,还要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其次,国土部门认为复垦后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是正确的。但并不是绝对的不能再零星发包。如果继续分包,国土部门应优先考虑这些承包户或对《土地开荒合同》予以变更后再继续履行。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不宜再继续分包的除外。
关于补偿,我国土地开发一直遵照“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及“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我个人认为,应根据投资与收益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以上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相应补偿,承包户应交而未交的承包费可予以折抵。
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郎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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