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工程合同包干价 结算方式
如果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且双方同意进行审计,那么,当然版审计部门应该审计已完成权部分,未施工的部分还需要审计吗?直接扣除或不计算不就行了吗?显然,审计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不应该同意这样的审计,他们有故意刁难之嫌疑。
B. 工程合同包干价是什么意思
总价包干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定,中间不再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包干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第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第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2)纯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第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C. 城市电缆工程建设费怎么收取
市区新建普通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标准
2000年6月29日,本报《住宅消费》周刊登载了《房产开发商利润哪里去了》一文,重点披露了供电配套工程乱收费的现状及其危害,引起了广大开发商的强烈共鸣,也引起了市物价和供电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市物价局和市电力工业局在认真调查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共同制定了《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和市电力工业局在调查中发现,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不少工程项目和所用材料均由配套单位的具体执行人员随口而定。开发商要么通过“攻关”降价,要么捏着鼻子承受,使房屋价格大大上升,最终这些乱收费用均分摊到购房者头上。为制止这些不正之风的滋长,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房造价成本,保护购房者利益,市房价局和市电力工业局在《通知》中作如下规定:
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置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电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9月1日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D.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公建项目指哪些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七、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设计施工方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价格标准等。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按合同约定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八、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九、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
E. 建筑工程包干价
建筑工程包干价抄的内容袭主要是材料涨价、措施费等。
包干价: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包死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
通俗点讲就是全部费用包括在内,为这个商品或服务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包干价书面语叫固定合同价,意思就是你提供的报价涵盖凡是业主提供的文件,包括报价范围、报价图纸以及报价文件、报价相关的邮件等所包含的工程总量,在没有业主出具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报价不会变更,不会增加和减少。也就是说如果有漏报、多报都不会发生合同金额的变更。但是业主变动设计方案、图纸时,还是有权进行索赔。
报价:
报价关键就是要把图纸、报价相关的文件吃透,不能少报、漏报。包干价利于业主比总价,对业主而言相对轻松,没有合同追加等,业主都喜欢用这种方式。但是由于中标往往是比总价,所以怎么报价并不重要。
结算:
结算就更轻松了,如果业主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如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品牌变更的话,就是合同价,如果有以上的情况,就是根据现场业主签的工程量或者变更文件为依据进行结算。
另外,还有暂定包干价,合同签订之初,暂定合同总额。结算时,以实际面积或者工程量确定。
F. 电力增容费收费标准
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
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2、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用户受电 │用户应交 │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 │纳的贴费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 │(元/kVA) │(元/kVA)(元/kVA) │应交纳贴费 ││ │ │ │ (元/kVA) │├──────┼──────┼─────┬─────┼───────┤│甲 │1 │2 │3 │4 │├──────┼──────┼─────┼─────┼───────┤│0.38/0.22│500--550 │190--210│310--340│400--450 │├──────┼──────┼─────┼─────┼───────┤│10 │400--450 │220--250│180--200│300--330 │├──────┼──────┼─────┼─────┼───────┤│35 │300--330 │300--330│ │150一180 │├──────┼──────┼─────┼─────┼───────┤│63 │200--220 │200--220│ │ │├──────┼──────┼─────┼─────┼───────┤│110 │150--180 │150--180│ │ │└──────┴──────┴─────┴─────┴───────┘
注:
(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dzhu1>
3、各电业管理局及独立省网的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可在上述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规定本地区的贴费收取标准,报部备案。
4、用户申请多路电源的,每路电源应按本规定分别交纳贴费。备用电源应视作一路电源。
5、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收取贴费,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
6、向电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在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电网电力部门交纳供电贴费。
电网电力部门在向趸购转售电能的县电力部门收取贴费时,也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下限值,并扣除按本规定中第103、105款规定给予免收供电贴费用户所占容量部分。
7、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供电工程贴费,如因特殊需要而适当增加收取标准或采取其他办法的。
应由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收取标准,报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委、能源部备案后执行。
其他地区,如因涉及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费用较高而需适当提高贴费收取标准的,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应提出具体意见,报能源部批准后执行。
8、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6)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住宅工程电力包干价扩展阅读:
电力增容费是供(配)电贴费的俗称,它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其中,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G. 建设工程总价包干的问题
要看合同对合同价款调整,特别是工程量增减是如何约定的。
个人认为没有理由扣。
如果工程量减少,总价不变的话,更没有理由扣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