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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营改增甲供材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6 07:33:27

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方供的材料就叫甲供材,这种一般结账的时候直接扣除你们的专工程款的。合同时应该属明确规定材料购进的增值税和税金附加由甲方承担的。
收到材料账务处理预收账款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
施工发出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物资
开具发票的时候开营业税。不存在重复交税,这是为了防止包工包料的工程偷税、漏税而做的规定、原材料不做增值税处理,计入工程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㈡ 营改增后的遗留工程的甲供材税金处理

甲供材的施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法税率为3%不得有进项抵扣。应按总包合同价款加价外价÷(1+3%)×3%

㈢ 营改增后甲供材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
甲方的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务处理。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在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在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㈣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甲供材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抄出台的相关营改增政策,一是甲供材(建设方)如果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乙方领用材料时甲方计入开发成本;二是乙方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包括甲供材金额,也不存在甲方交3%的增值税可列入开发成本。土增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甲供部分成本。

㈤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甲供材怎样处理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筑企业对此要做好营改增后甲供材的税收处理和风险防范。
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
甲方的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务处理。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在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在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例1: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 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由于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乙方无关,因此,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在乙企业没有分包的情况下,该公司该项目总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0÷1.03=9708.74万元,应纳税额为:291.26万元。(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发生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等 10000贷:工程结算 9708.74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例2:总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借:原材料 2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271.85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68.15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笔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材料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贷: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上述分录应为:借:原材料 2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108.11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贷: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可选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如何选择哪种计税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确定好谁采购和谁抵扣的问题。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
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自己采购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第二,确定好如何抵扣的问题。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
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
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

㈥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甲供材怎样处理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筑企业对此要做好营改增后甲供材的税收处理和风险防范。

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㈦ 开发企业如何处理甲供材料税金

甲供材料是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单包形式产物,尤其在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中。对于一般的建设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钢筋),一般采用甲方采购后提供给乙方施工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清单报价,其建安工程费得税金的计费是根据直接费基数来提取的,而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根据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都应该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并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和税金。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并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第四条规定及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从而论证了甲供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这是第一种方式。
但是,在现实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会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乙方的施工报价会根据甲方要求,将建筑税金的计费基数剔除甲供材料后提取,这种形式的报价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由于工程税金的缴纳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工程造价(即计税营业额)计税,因此,这时的甲供材料税金就得由甲方单独支付缴纳,或支付给施工方缴纳。这是第二种方式。
根据第一种方式的论证过程,知道甲供材料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于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不再由乙方开具在建安发票中,因此甲方要单独将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核算,从表象看起显得苍白无力,并且从费用处理上,要将甲供材料税金进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说服力;如果甲方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下面就特别谈谈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的处理。
首先,开发企业的甲方应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分别核算,便于分隔应缴纳税金的甲供建筑材料,避免笼统将所有甲供材料计税。
其次,如果按月与乙方结算工程款项,可以让乙方将当月的甲供建筑材料的税金计算在结算金额中,合并开票给甲方,这其实是第一种方式的按月合并法;如果采用最后竣工结算的方式,则可以在最后的结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筑材料应负担的税金计算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中,以结算金额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税金给乙方,由乙方缴纳,取得建安发票计入成本。
最后,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进入成本核算,对乙方的结算金额是以建安发票进入成本核算。这样的处理,不违背财务制度,也不背离税收法规,在税收检查中,也能正常通过。

㈧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如何处理

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㈨ 营改增前甲供材采%怎么扣除

如果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甲方购买材料是可以入账的,土增税也认可,如果合同签订的是重包工,甲供材是不可以入开发商的账,发票应开给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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