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买房后更换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问题,要有几点认识:
第一、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有权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开发商在选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出售后又更换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征得购房者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否则是一种违约行为。
参考物业管理网:http://www.gywygl.com/PMRule.html
第三、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指定自身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后,又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发商必须保证已签合同的购房者利益不受损害。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物业管理网:http://www.gywygl.com/PMRule.html
⑵ 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不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
(2)开发商如何换物业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一、开发商不能擅自更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可以与前期物业公司友好协商相关事宜的,最终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小区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业管理条例
⑶ 前期物业阶段,开发商可以随意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吗
第一:从法律合同的角度来说:
即使是前期阶段,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回也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答业服务合同会对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做相关的规定;开发商如果想更换物业服务公司,也会看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从业主的权利来说:
在开发商卖房没有卖到二分之一的时候,开发商就是这个楼盘的最大业主,有权利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
如果卖出的房屋已经超过二分之一,类似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需要占全体业主总人数和总面积二分之一的人通过;方可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全体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召开业主大会来决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
综合起来说,第一要看开发商已经卖出的房屋占多少,决定了开发商权利有多少;第二要看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违约是要负违约责任的
⑷ 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想换掉容易吗
很容易,要有人家不适合的事实依据,也是不能单凭你个人的喜好,应该是全小区双三分之二以专上的属人同意才行。关键是什么样的物业才能让你满意?现在的物业服务都差不多,就收这点钱,人家是企业还得赚钱,就现在这样的物业都没人干了,不可能象你想象的那样,现实中凡是开发商开盘必须要有物业才允许销售,现在做物业很难做了,只能逼着开发商自己干,或者是别的物业挂靠在开发商名下,因为房子是开发商建造的,别的物业扯皮不了开发商,维修是开发商的责任,而且物业到年底不用担心亏本,由开发商包掉了。所以,开发商的物业再好不过了,你们炒了开发商可巴不得了,他们赚大钱的不在乎物业的这点小钱。
⑸ 开发商可以指定物业公司吗
不可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开发商如何换物业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1、业主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大会:
(1)根据国家建设部第33号令第6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管委会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管委会是参与物业管理的常设机构。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主要通过管委会来实现。
(3)一般情况下,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4)其后业主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通常情况下,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须投票人过半数通过,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委托使用人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投票。
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⑹ 开发商如何更换物业公司
1.你是开发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换物业之前,请协调好几个问题:当前物业公司合同期限是否结束?房子未出售完,估计未到合同期限。你们对该物业公司前期投入的赔偿问题是否需要?若未处理好这2件事项,必定会由此产生纠纷,更加影响房屋的销售和开发公司声誉。
2.若与当前物业公司的关系处理清楚,就公开向社会招标或主动找有兴趣的物业公司洽谈,按照规定进行,签定新委托合同。
3.监督新老物业公司交接,防止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管理责任,连带影响开发公司。
⑺ 如果不满意开发商制定的物业,怎么换物业公司
等入住率达到70%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超过半数住户通过解聘现在物业,该物业公司则需退场。
⑻ 开发商自己的物管公司业主可以要求更换么
可以。 不过你们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更换物业。同时你们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更换物业的工作。 这样通过招投标来的物业价格相对比较低。
⑼ 怎么做才能换掉物业公司
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9)开发商如何换物业管理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⑽ 开发商可随意变更物业公司吗
先入伙通知上却是复福田制物业,是正常的.关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有没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如果有协议并指明是戴德梁行,那么KFS构成违约.
反之,由于前期未成立业主大会,所以无法由业主大会指定物业管理公司.KFS更换物业公司并不构成违约.
物业费也贵的离谱2块钱,楼主并未说明其中是否包含电梯费等其他费用.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物价局核实投诉.
"说楼下沃尔玛11月1日开业,也没有了消息",请楼主还是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是否有对于此事的约定或有没有对推广宣传品(广告品)的免责条款.如果有免责那么KFS并不构成违约.
具本人经验,机会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