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京拆迁后买房政策咨询
有钱就行呗
⑵ 想了解一个地方的拆迁政策应该咨询什么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应当咨询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⑶ 地方拆迁政策应该咨询哪个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容补偿工作。因此,应当咨询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⑷ 关于南京房屋拆迁后的补偿和安置问题,跪求!
建议:
1、首先,有什么证明可以证明你女友家与房屋主人有房屋买卖交易行为;回
2、如果确实答有买卖交易行为,你女友家以分期方式购买房屋时有没有跟房屋主人签订相关买卖协议或者合同;
3、协议或者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房屋所有权的问题,比如是分期付款完毕后交付房屋所有权还是首付后交付房屋所有权;
4、关于落户情况完全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前提是你必须要得到房屋产权。
建议你收集足够的证据并向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题外话:如果你女友的父母可以虚荣得那么愚蠢(嫁到南京),不去理会女儿嫁人关系到女儿一辈子幸福、你的女友也跟着他们同样的想法,这样的女人不要也罢。毕竟男人事业起起落落说不定,如果你走下坡路的时候她在她父母鼓动下或者她自己要求离婚跟个更好的,对你的打击会更大。
⑸ 南京市区房屋拆迁补偿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解析: 拆迁人(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称乙方):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称丙方):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拆迁补 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宁拆许字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区 地块,委托 ,实施 项目的房屋拆迁。 第二条 被拆迁房屋坐落于 , 为 所有(详见附件1),由 承租使用(详见附件2)。 第三条 协议当事人同意按照由 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元。 第四条 甲方应当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元。 其中:乙方应得(大写) 元, (小写) 元;丙方应得(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五条 甲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元; 2、过渡补助费 元; 3、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起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 元; 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元; 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元; 6、空调拆装补助费 元; 7、宽带网拆装补助费 元; 8、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 元; 9、电增容补助费 元; 10、其他 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六条 甲方应当支付以下赔偿费用: 1、拆迁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用 元; 2、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 元; 3、拆迁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4、拆迁非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5、其他 元。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 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第七条 方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将被拆迁房屋腾 空,交由甲方拆除。 第八条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方式,并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m2,交 付日期为 年 月 日的房屋(以下简称调换房屋,详见附件4),实行产 权调换。乙方与丙方的原有租赁关系将 (填“保持”或者“解除”), 具体事宜另行协议。 甲方保证调换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并承诺协助 方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方选择的过渡方式为 ,过渡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各方同意所调换房屋的价款为: (大写) 元,(小写) 元。 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 方付清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款(大写): 元, (小写) 元。 如 方逾期未付清差价款,应当以应付差价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 按照每日 %向 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应书面通知 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地点。双方届时对调换房 屋进行验收并签订交接单,即视为完成交付。 如 方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后 日内仍不到场进行验收的 ,应按调 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乘 元/m2·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管理费,并自 行承担调换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甲方逾期交付调换房屋的,应当承担以下第1项和 项违约责任: 1、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2、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再每日加付调换房屋总价 款的 ‰的赔偿金; 3、经 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方有权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则甲方除支付货币补偿款外,还须全额退还 方已交之差价款,并按调换房屋总价款的 ‰,向 方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调换房屋的面积如与本协议的记载有误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于调换房屋交付后 日内交丙方进住。 第十三条 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按照公历计算。约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公休假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假日的次日。 第十四条 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协议的记载,或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的其他记载为准。 第十五条 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或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列作附件5)。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以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 附件 1 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政(复印件)粘贴处: 二、被拆迁房屋的情况明细: 1、该房屋结构为 ;用途为 。 2、该房屋属于下列第 项类型的房屋; (1)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2)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用住宅; (3)协议租金的私有住宅; (4)因国家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住宅; (5)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6)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7)协议租金的私有非住宅; (8)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9)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10) 。 3、该房屋所有权证(或 )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 ㎡。其中:住宅 ㎡,非住宅 ㎡(营业用房 ㎡,含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及以上 ㎡、地下室 ㎡;非营业用房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证(或 )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 4、该房屋附属设施有:电话 部,有线电视 户,空调 台,管道煤气 户,宽带网 端口,太阳能热水 台,电增容 千瓦,其他 。 5、房屋装饰、装修情况: 附件 2 房屋租赁协议 附件 3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 附件4 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1、坐落1111 1 1。 2、结构11 11;用途1111 11;层次1111 11/、/总·层。 3、总计建筑面积 11㎡ 其中住宅 11㎡,非住宅 11㎡ 4、该房屋为 11㎡房(请填“期”、“现”), 朝向。 5、附套型平面图 附件 5 补充协议 甲 方(签章):1111 1 乙 方(签章):11 1 法定代表人:1111 法定代表人:1111 通讯地址: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委托代理人:1111 1 委托代理人(拆迁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1111 1 (签章):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法定代表人:1111 联系电话: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丙 方(签章):1111 1 经办人:1111 1 法定代表人: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委托代理人:1111 通讯地址:1111 1 邮政编码:1111 1 联系电话:1111 1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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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南京拆迁产权安置房相关问题咨询!!!
要交契税 1.5%
⑺ 我是南京户口,现面临拆迁,问拆迁补偿执行市政府多少号文件
文号: 宁政发[2007]61号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2-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 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中国、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⑻ 南京商品房拆迁补偿一般是多少
《2015-2016南京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南京动迁赔偿标准》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住宅房屋征收补助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
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
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⑼ 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南京旧城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旧城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补偿一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
2、(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
3、(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
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
5、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
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平方200元进行补偿。过渡期租金补助标准。
在房子建设过程中人们是需要居住的,而这段时间也是会有补助的,国家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而这个补助的标准就是住宅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过度期间租金补助。
商业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过渡期租金补助。计补日期从被拆迁房屋交付开发商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进行支付,按季度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