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住宅设计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所有地面都需要做防滑处理或直接铺设防滑地面;
2、设计的橱柜等回储物柜时,需要考虑到老人答的身高,尽量不要让老人存储、取出物品时过大的弯腰、低头或踮脚、踩物品攀高;
3、浴室、洗手间要在老人站立时伸手可及的墙壁位置设置防滑把手,以便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老人滑倒时可以第一时间抓住,防止摔伤;
4、墙角、立柱边、橱柜边需要做磨圆处理或加装玻璃钢、软性物质包边,以免老人意外摔倒后造成更大的伤害;
5、家庭急救箱,要放置在老人经常呆的地方附近和卧室床边,以备急用。
⑵ 老年人建筑有哪些设计规定
7条二层及抄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同时废止、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是老规范了,已经调整,2017年7月1日实施。
1,且至少一台为医用电梯。
4、二规范之间并无冲突,担架梯可以配置无障碍梯功能。GB 50340-2016同时要求:十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一是老年居住设计。第5.4.1条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3,一是公建养老设计,使用功能不一。
2.0、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后者当然成本高啦。
⑶ 请为一位92岁因高龄而害怕行走的健康老年人设计住宅环境
请为一位92岁因高龄而害怕行走的健康老人涉及住宅环境。
⑷ 老年人住宅单层设计套数有什么要求
建筑规范(Building Codes):由授权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公共绿地publicgreen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绿地率greening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入口entrance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轮椅坡道rampfor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作用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基本规定
3.1住宅基本要求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许可原则
3.2.1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既有住宅
3.3.1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外部环境
4.1相邻关系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8~16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9m
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
多层233
有出入口2.5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
多层1.522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公共服务设施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1.3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000.75
坡度≤1:20≤1:16≤1:12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建筑
5.1套内空间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3无障碍要求
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5无障碍住房。
5.3.2建筑入口及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000.750.600.35
坡度1:201:161:121:101:8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OOm。
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地下室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结构
6.1一般规定
6.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3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6.2材料
6.2.1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2.5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5;
4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6.2.6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6.3地基基础
6.3.1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4上部结构
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抗震没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6.4.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6.4.9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7室内环境
7.1噪声和隔声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3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防潮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空气污染
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序号项目限值
1氡≤200Bq/m3
2游离甲醛≤0.08mg/m3
3苯≤0.09mg/m3
4氨≤0.2mg/m3
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mg/m3
8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给水排水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
厨房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 燃 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 电 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表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 称 耐火等级(h)
构 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防火墙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⑸ 求“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履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⑹ 老年人住宅装修设计要点有哪些 设计技巧
老人房装修设计要点有哪些:
一、安全
1.在墙壁上设置扶手,成为他们的好帮手,选用防水材质的扶手装置在浴缸边、马桶与洗面盆两侧,可令行动不便的老人生活自如。
2.老人也大多不能久站,因此在淋浴区延墙设置座椅,能节省老年人的体力,浴室必须放置防滑地垫,浴缸能设置防滑垫。
3.因为地砖打滑,老人房应尽量铺设木地板,不易过多使用地毯,地毯容易藏污纳垢,容易引起呼吸道疾病。
4.门把手、抽屉把手应该采用圆弧形。不会刮碰。浴室门、卫生间门锁要选用从外部能通过硬币等打开的类型。
5.浴室、卫生间、卧室等处应该设置报警装置。
二、安静
老人的一大特点是好静,对居室最基本的要求是门窗,墙壁隔音效果好,不受外界影响,要比较安静。同时老人喜静,老人的房间应尽量安排远离客厅、餐厅。
老人房的设计也要因人而异,比如家里有爱看书的老人,那么房间内设计成书斋型卧室。根据老人心理和生理的特点,老人的卧室应尽量安排在朝阳的房间,这是因为老人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呆在家中,这样他们就可以享受阳光。
三、照明
由于老年人一般不喜欢阳光直射,所以筒灯、射灯等直接刺激视网膜的灯最好不用,一般选择漫反射的光源或者看不到灯泡的台灯等。老人房的灯光不能暗,因为老人的视力不太好,要柔和一些,据不需要增添光源。因为老年人一般夜里喜欢起夜,最好能让开关控制离床头比较近,方便老人操作。
另外可以在卧室通往卫生间的走廊安装地脚灯,方便晚上照明。卫生间的照明开关也最好安装在门外,方便使用。
四、色彩
一般来讲,老人房的用色以暖色为主。色调选自然景色系,如蓝灰、绿灰色、米黄等柔和的色调。给人一种舒适感。大多数老人房间多采用中色系,不易用太冷的色系,太冷的色系太宁静,容易给老人一种孤独寂寞感。如果采用艳丽色,很容易刺激老人的眼球很脑神经,给人不平静感,不利于老人的生活。
五、生理需求
1.老年人比年轻人更容易感冒,更加怕冷。所以取暖设备和保温设备一定要做到位。
2.由于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对卫生间的需求会较多,因此应尽量吧带独立卫生间的主卧室给老人用。
3.可为腿脚不便的老人选择无障碍设施的洁具。
4.家具一定要稳固,最好周边为圆角。
5.尽量不要使用高柜,如果有吊柜,柜体进深要浅,便于老人存取物品。
6.家具要多分格,老人记性不好,多格或多抽屉甚至设有标签,易于老人查找。
7.墙面电器插座要高于普通房间,减少老人拔插插座是弯腰。
8.沙发高于普通沙发,高度以350-450为宜,方便老人起立。沙发、椅子要有扶手,方便老人起立。沙发靠垫选择较硬的,老人坐下后不至于陷入其中。
9.由于老人在家里呆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家中老人经常走动的地方都要考虑能让老人舒适的起坐、靠的座椅和沙发,同时设置方便老人放置手中物品的茶几或桌面,这类设置应以圆滑,牢固的造型为主。
⑺ 老年人住宅室内装修设计要几点建议
老年人住宅室内装修设计要几点建议:
一: 材料选择
(1)室内避免采用反光性强的材料,如墙地面和桌面的用材,以减少眩光对老人眼睛的刺激。
(2)地面材料应注意防滑,以采用木质或塑胶材料为佳;局部铺地毯容易边缘翘起,常会给老人行走和轮椅行进造成的干扰。使用有强烈凹凸花纹的地面材料时,往往会令老人产生视觉上的错觉,产生不安定感,应避免选用。
(3)对于痴呆老人来说,由于认知和判断能力严重退化,室内地面的材质或色彩在交界处的变化,往往造成其判断高低深浅方面的因难,如误认为地面上有高差,从而得小心试探,影响其正常行走,所以不仅要使地面在同一高度上还要使材料尽量统一。而对盲人来说,不同性质空间的地面最好用不同质感的材料铺设,以使其可通过脚感和踏地的声音来帮助判断所处的空间。
(4)墙面不要选择过于粗糙或坚硬的材料,阳角部位最好处理成圆角或用弹性材料做护角,避免对老人身体的磕碰。如果在室内需要使用轮椅,距地20~30cm高度范围内应作墙面及转角的防撞处理。
(5)室内装修形式总体上宜简洁,避免过多装饰造成积灰。材料选择时还应注意其易清洁性。
二: 室内色彩
(1)老人房间宜用温暖的色彩,整体颜色不宜太暗,因老人视觉退化,室内明度应比其他年龄段的使用者高一些。
(2)老年人患白内障的较多,白内障患者往往对黄和蓝绿色系色彩不敏感,容易把青色与黑色、黄色与白色混淆,因此,室内色彩处理时应加以注意。此外还建议地面采用与墙面反差较大和比较稳重的色彩,使界面交接处色差明显。
三: 照明设计
(1)老年人对于照度的要求比年轻人要高2~3倍,因此,室内不仅应设置一般照明,还应注意设置局部照明,较易忽略的地方是,厨房操作台和水池上方、卫生间化妆镜和盥洗池上方等。加强照明除方便操作以外对保洁和维护健康也有重要意义。
(2)室内建议采用高效能的暖色调灯具。并要注意其使用寿命及易更换性。
(3)室内灯具的布置应注意使用方便,电源开关位置要明显,应采用大面板电源开关。较长的走廊及卧室床头等处,应考虑安装双控电源开关,避免老人在暗中行走过长及方便老人在床头控制室内的灯具。
(4)为了保证老人起夜时的安全,卧室可设低照度长明灯,夜灯位置应避免光线直射躺下后的老人眼部。同时,室内墙转弯、高差变化、易于滑倒等处应保证一定的光照。
四:厨房设计
(1)厨房形状以开敞式为佳。橱柜设计时应注意操作台的连续性,以便坐轮椅使用者可通过在台面上滑动推移锅碗等炊具、餐具而方便操作,减少危险。使用“U”形和“L”形橱柜,便于轮椅转弯,行径距离短,使用双列型橱柜时,两列间间距应保证轮椅的旋转。
(2)为了方便轮椅使用者靠近台面操作,橱柜台面下方应部分留空,(如水池下部)。特别是低柜距地面25~30cm处应凹进,以便坐轮椅使用者脚部插入。
(3)橱柜高度应考虑老人身高的特点,台面高度一般为75~80cm。若考虑坐轮椅使用者的使用,台面不易高于75cm,中部柜和上部吊柜下皮距地高度分别在1.2m和1.40m为宜。
(4)灶具的选择,应考虑由于老人记忆力下降,常常忘记关火的现象,采用定时自动关闭和带有报警装置的炉灶,或没有明火不易烫伤的电磁炉较为适合。
五: 卫生间设计
(1)卫生间洁具布置应考虑留出轮椅进出和转弯的空间。
(2)卫生洁具的色彩以白色为佳,特别是坐便器,除白色感觉清洁外,还使人容易发现、检查出排泄物的问题与病变。智能型座便器的温水冲洗等功能,对治疗老人的便秘、痔疮有很好的疗效,应推广使用。但智能型坐便器的周边要求是干燥的空间,应避免淋水,并需就近设置电源插座。
(3)老人洗浴易采用在浴缸外淋浴的方式,避免在浴缸中滑倒而出现危险,考虑到老人不能站立太长时间,浴室内应设供老人淋浴用的淋浴凳。扶手应根据需要连续设计。
(4)卫生间座便器、浴缸、淋浴器等处应设水平和“L”形的扶手,保证老人站起的方便和安全。
(5)与厨房一样,卫生间盥洗台的高度应考虑老人的身高条件,比正常的略微降低。为了方便坐轮椅使用者使用,盥洗台下部也须留空。
六: 细部设计
(1)为了保证老人行走方便和轮椅通过,室内应避免出现门槛和高差变化。必须做高老年住宅装修设计要点差的地方,高度不易超过2cm,并宜用小斜面加以过渡。
(2)室内家具宜沿房间墙面周边放置,避免突出的家具挡道。如使用轮椅,应注意在床前留出足够的供轮椅旋转和护理人员操作的空间。
(3)门最好采用推拉式,装修时下部轨道应嵌入地面以避免高差;平开门应注意在把手一侧墙面留出约40~45cm的空间,以方便坐轮椅的老人侧身开启门扇。
七:五金设备
(1)门窗、家具把手及水龙头开关等五金部件均易选用受力方便的“棒状式”把手,避免使用球型把手,由于球型把手过滑且不方便抓握,不适合老人使用。
(2)走廊和卫生间应设扶手,以木质为佳,直径4cm,高度约85~90cm。扶手应注意连续设置,因为老人在起夜时,身体未舒展开,暗适应又较慢,常常需要靠扶着连续扶手前行。扶手的端部应设计为下弯形状,以防勾住袖口,并有示意扶手结束的作用。
⑻ 浅谈老年人居住的建筑设计怎么才是最合理
(1)健康的需求:老年人常常能感觉自己身体的变化,尤其是70岁以后,人体生理功能的衰退是显著的。对于健康的需求是老年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人到老年,常有恐老、怕病的心理,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老年人更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
(2)工作的需求:这对于退休的老年人更强烈。他们大多尚有工作能力,聚然间离开工作岗位肯定会产生许多想法,他们有的希望再次从事工作,以体现自身价值。
(3)依存的需求:人到老年,精力、体力、脑力都有所下降。有的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这时他们希望有人照顾,尤其得到子女的亲自照顾。子女的孝顺,将会使他们感到有所依靠。
(4)和睦的需求:到了老年,人更希望自己有个和睦的家庭环境,不管家庭经济条件如何,只要全家和睦,邻居关系融合,互敬互爱,互相帮助,老年人就会感到温暖和幸福。
(5)安静的需求:老年人一般都喜欢安静,怕吵怕乱,有些老年人就怕过星期天,这一天子女、儿孙都来了,乱嚷嚷地度过一天,对老年人来说,这样的星期天是“苦恼的星期天”。
(6)支配的需求:老年人原来多为一家之主,掌握家中的支配权。但由于年老后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老年人的家庭地位、支配权都可能受到影响。这也可能造成老年人的苦恼。
(7)尊重的需求: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可能会情绪低落,如果得不到尊重,就会产生悲观情绪,甚至不愿出门,长期下去,则会引起仰郁和消沉,埋下疾病的祸根。
⑼ 老年公寓的建筑设计
在老年公寓的建筑设计中,有很多方面是与普通公寓不同的,也是需要完善和规范的,比如:在高级老年公寓中,各个功能空间的大小必须控制。因为老年人在生活中,虽然衣食无忧,可是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过大的空间容易使得老年人产生空荡荡的孤独感;同时使用空间也不能过小,因为老年人在生活中,行动是很不方便的,例如下蹲,下蹲后站立,弯腰,爬高等等。过小的空间会增加这种局促感,会使得老年人觉得很压抑,很不方便。
因此老年公寓在设计中要把握几个尺度:
第一、通道部分——在各个使用功能空间之间连接部分的过道宽度一般保持在净宽1.8M,这样既可以步行通过也可以轮椅通过;
第二、使用功能空间中的“安全抓杆”,老年人在行动中会有乏力感,体现在起立、下蹲比较困难,一般在需要起立、下蹲、坐、卧等地方设置与地面平行的安全抓杆两根相对地面标高300mm和850mm左右,两根相互垂直设置,或平行设置。
第三、楼梯设置,建筑设计专项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这也是典型的人性化设计,而且在建筑层数上面也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层数不得高于3层,三层以上则需设置电梯等等
⑽ 住宅设计,希望从一个特殊的、立意较好的角度出发,比如老年公寓的设计、生态住宅的设计。。。
特殊人群 的住宅 更应该关注啊。。。 残疾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