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宅在法律上的解释是什么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回和学生宿答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法律上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中华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B. 公民住宅权利
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宅院,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船只,包括办公楼房专,也是某些公民进属行工作、学习的重要场所。
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响公民的人身、财 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因而我国刑法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住宅不受侵犯”宣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重视程度不高,不能把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看作是违法问题,从而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打击这种非法活动。为 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我国新宪法第三十九条郑重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经验教训的总结,是人民意志 的反映。
C. 公民的住宅能随便搜查吗
我国《抄宪法》第39条规定: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是不能随便搜查的。此外,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D. 什么是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不容侵犯(法制焦点)
本报记者 毛磊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隐私权的象征
●每个人的家就像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居住自由权承载了更多人文的意义
●公共权力触角不得深入公民的隐私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权,受法律保护,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
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
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法制健全的社会对公民的住宅要提供最安全的屏障。
公民住宅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保护的
最高程度达到“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
和准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
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山东章丘市烟草专卖局谷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非法
搜查罪。2003年6月下旬,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在一次执行烟草专卖检查
工作中,谷某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从事烟草经营的11户公民
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黄碟事件留下思考空间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山派出所的4名民
警,以群众举报有人看“黄碟”为由进入宝塔区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家检查。他
们没有戴警帽,没有佩戴警号、警徽,与张某发生冲突。10月21日中午,两名
自称是宝塔分局治安大队的警察以“调查案子”为名将张某带走。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冲突的案例。私权利
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
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
在这个案件中,警察是象征着国家权力的。如果我们要避免公共权力对私
人生活空间的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可解释为个人隐私权一
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隐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果
这样一个空间被随意侵入,我们就连非常隐秘的地方都将暴露在警察面前,这
是不合适的。
警察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应该以合法的手续去追究违法行为,不能
用非法的行为对待违法行为。在进入公民住宅的问题上,第一,主人拒绝的,
不能擅自进入;第二,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里面正在发生凶杀案,警察要执
行公务,这时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第三,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发生火灾,
家里没有人,无法征得同意,但是情况紧急很可能殃及邻居,这时消防队员可
以破门而入,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
2000年8月中旬,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供电所所长刘某某等6人一起检查村
民顾某家。在顾某住宅,连喊了几声顾某的名字,无人应答。检查组成员发现
了阳台上一根不规则悬挂的电线,检查组向邻近村民借来梯子,攀上顾某家二
楼阳台,将该线剪断。随后,检查组中的有关人员进入顾某院内,取证检查完
毕,一行人便离开了顾某住宅。
2002年2月28日,顾某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将刘某某等6人告上法
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
后来,如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
法入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一审宣判被告人
无罪。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在分析此案时认为,行政执
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时,需要考虑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
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他说,首先,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
言,《电力法》显然没有明确授权电力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公民同意而进入住宅
进行检查。其次,遵循正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就本案而言,电
力执法人员显然缺乏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是依法执行公务,查
处违法行为,怎么做都有道理。
袁曙宏建议,如果顾某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状告电力执法机构违法
执法,可能会比以刑事自诉案件状告电力执法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有利于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私人空间渴望不受骚扰
在家中,亲戚朋友之间打牌搓麻将,带了点“彩头”,警察就可以进门抓
赌;在宾馆,两个男女单独在一起,如果没有《结婚证》,就有卖淫嫖娼之嫌,
就能被“请”进警局,交待问题……执法人员找个理由就能闯入私人的住宅或
其他生活空间,公民还有何隐私可言?许多守法公民都心生恐惧。
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介入私人空间?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周长鹏律师指出,如果说有谁可以合法地侵入公民
的私人空间,那一定是国家公权。但它的侵入也是有一定前提的,那就是公民
在从事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聚众赌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
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执法人员必须穿着制服,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
物品、住宅进行搜查,还得有《搜查证》。司法重在证据,事先没有获得相关
证据,嫌疑对象又不是正在实施犯罪活动,仅凭“形迹可疑”的主观臆断和“
我是警察”的权威而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
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
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无权赋
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权力,公安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作为
公民住宅的客房。
《人民日报》〔20030730 №n〕
E. 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都有规定公民的住宅权利吗是那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下列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F. 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
,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 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
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G. 宪法保护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那公民住宅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中国最高人民来法院2000年11月28日在《关于审源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解释时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户和住宅的含义应该说是相近的。本罪的住宅也应该作大致相同的理解。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中对入户的解释可以界定公民住宅的范围。
H. 住宅权属于公民的什么权
1、住宅权属于复人身权,住宅不受侵犯制属于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个人家庭财产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进行,有的公民还要在住宅中进行社会性的工作和劳动。
3、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I. 法律上什么是民宅民宅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城市来规划区内,独立源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屋建筑。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J. 法律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
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回;
②公民的住宅不答得随意搜查;
③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
④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0)公民的住宅的法律范围扩展阅读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