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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廊式住宅防火

发布时间:2021-03-03 13:06:02

⑴ 通廊式住宅可以把户门开在前室里面吗

按照规定,疏散门不能直接开向前室,但住宅建筑确实有困难时可以开向前室,但数量不能超过三个,并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⑵ 新设计防火规范防烟楼梯间设置不分塔式和通廊式住宅了吗

是的,很多整合了。

⑶ 通廊式宿舍长40米,单层面积400平方,共五层,设两个楼梯,请问防火分区怎么设置,两个楼梯是否全部封闭

首先解决你防火分区的问题,对于多层住宅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来说,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是2500平,是在不加喷淋的情况下,如果加喷淋可以翻一倍,你的这栋建筑总建筑面积只是2000平,所以完全可以成一栋一个防火分区,因此不用担心。
其次,关于防火分区的分法,如果建筑面积大的时候,可以考虑水平分和竖向分或者一整栋做为一个防火分区,关键是要看防火分区的面积超了没有,如果超了就分隔,水平分通常的办法就是按层分,把楼梯做为封闭楼梯间,火苗不可以上下窜,如果中间层失火了,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层,人员只要从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去就可以了。竖向分呢没有水平分常用,因为一整栋房子如果用竖向分,那就像切蛋糕一样,水平的就变成了两个防火分区,那么还要满足一个防火分区两部疏散楼梯,这样楼梯就会有很多,是很不划算的,并且防火分区之间还要用防火卷帘或者防火墙隔开,对于功能使用上和造价上都没有水平划分防火分区理想,所以不常用,但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房屋过大,可能水平分和竖向分就都得用上,好了,这是关于划分防火分区的解释,不知你明白没有?
接下来就告诉你关于设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请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P48,5.3.5(强条)下列公共建筑必须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你对照一下,和你都没有关系的,第五条明确的说了,是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那么你刚好五层,是不属于这个范围内的。
再回答你最后一个问题,如果要设置了封闭楼梯间,那么楼梯间上开门是要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如果一栋建筑里,需要设封闭楼梯间的话,那就是要全设的,不可能有哪个是例外的,因为处于同一栋楼里所属的条件都是一样的,所以对照下来都应该设的,不可能有很例外的。

⑷ 消防法对高层居民楼消防通道建设有何要求

消防登高面又叫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消防平台,是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按国家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都必须设消防登高面,且不能做其他用途。 设置消防登高面是为了消防登高车作业的需要,保证对高层住宅的住户进行及时救援,因此,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用楼梯,当有困难时,登高面应靠近每套住宅的阳台或主窗。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标准: 1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部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 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 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6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得有妨碍登高的高大乔木。 7登高面范围内宜有建筑的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是指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和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和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高层建筑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复杂多样,给消防灭火、救援带来诸多不利因素,特别是在设计中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主体建筑实施救援,造成本可以避免的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虽然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设计和建设单位存在着注重建筑的外立面造型和建筑内部功能的设计,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设置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目前规范虽然对登高面的设置作了规定但不甚详尽,建审人员对规范的把握也有一定的难度。《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这是规范对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基本要求。显然,对于高层建筑的灭火扑救来说,除了有较好的登高面以外,必须具备足够大的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以及登高消防车的操作空间。而大多数设计人员往往片面地理解规范,比较单纯地在建筑总平布局上设置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面做为消防登高面,而没有从实战角度出发处理好建筑立面形式与登高面之间、登高作业场地与周围环境及道路之间的关系。造成了消防车无法到达作业场地、登高面无法保证消防车登高灭火救援的尴尬局面。为了确保在高层建筑火灾发生时,消防部队拉得出、打得响,在防火设计审核过程中应对高层建筑的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审核予以重视。 对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审核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把握好建筑立面与登高面的关系 1、登高面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立面,为确保消防队员从楼梯间进入高层建筑内部,尽快开展灭火和救援,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2、登高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幕墙玻璃,以防止幕墙爆裂对正常登高操作的不良影响。玻璃幕墙多采用全封闭式,玻璃幕墙上的玻璃多采用热反向玻璃、钢化玻璃等,这些玻璃耐火性能差,高空破拆玻璃幕墙难度大,而且火灾时玻璃幕墙因高温会引起大面积脱落或炸裂,造成玻璃雨,对疏散人群、消防队员造成危害,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增加火灾的扑救难度和危险性。另外,玻璃幕墙的破裂,给新鲜空气的进入创造了条件,易造成轰燃或加速蔓延,因而在登高立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玻璃幕墙。 3、登高面每个楼层必须设置可以提供消防队员通过登高车进入建筑内部的门、窗或洞口。目前许多高楼为了体现造型在外墙上增设了许多框架构架或仅仅是为了采光通风而设计山型、凹型建筑,因其凹口宽度小于登高消防车的载人平台,使得登高平台根本无法与建筑的开口搭接,造成消防队员既无法进入建筑内,其他人员也无法从建筑内撤出,因此登高操作面的长度应适合实际情况,且不宜太短、太零碎。在登高操作面的立面上应尽可能地设有阳台或较大的开窗。 4、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必须与登高面保持一致,确保登高车对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内的人员进行及时救援。登高车在很大程度上担负着把屋顶疏散平台和避难层的人员解救到地面上的任务,但目前较多的建筑追求立面设计的效果,在屋面设置各种形式的屋架和玻璃棚,这样,既不利于人员的安全停留,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登高救援。 5、登高面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的广告牌。部分高层建筑在登高面和沿登高面的屋顶侧设置大面积广告牌,在登高面及屋顶平台与登高车之间设置了一道屏障,这也是不符合登高扑救要求的。 二、把握好登高作业场地的设置形式 现行规范对登高场地的大小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以来对高层建筑采用18×18米的登高场地,笔者认为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里,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利用率,减少投资成本,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等实际情况结合登高作业面的环行通道,适当增加道路宽度作为登高作业场地。 1、车道距建筑物的距离、宽度的确定。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车辆交会和考虑到云梯车的支腿跨距,车道宽度宜设为6-7.5m的双车道;根据火场实际作战经验,车道距建筑物不应小于5m,距建筑的最大距离可由建筑高度、当地消防部队登高云梯车的装备情况确定。 2、登高作业场上空举高车作业幅度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管线和高大树木、路灯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有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并且在该范围内不得设有影响消防车停靠的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出入口。 三、把握好作业场地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 1、登高作业场地必须为硬地,承重力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荷载要求,并设置消防车道直接进入登高作业场地内。 2、登高面和登高作业场地应避免设置影响登高作业的架空电力、通讯、电车管线。 3、登高作业场地应设置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避免与市政管线、道路、绿化等发生矛盾,登高作业场地应尽可能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4、要合理布置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的位置,避免消防车供水与登高作业冲突。

⑸ 公共性建筑和通廊式居住点建筑安全出口至少多少个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专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属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 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 m;当建筑面积小于50 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 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⑹ 建筑小区消防的要求

要有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火栓等。

⑺ 关于通廊式非住宅居住建筑(外走廊的中学宿舍)的疏散门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5.3.8第2点: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为强制性条文,回必答须严格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方法只有一个,就是依理以据,说服甲方,按规范执行。

⑻ 通廊式住宅 走廊窗户要做防火窗吗

是的。楼梯间开窗户的一种重要性是为了采光,透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7.4.1条要求,封闭内楼梯间不容能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防烟楼梯采用自然排烟时(也意味着封闭楼梯间此时也可自然排烟),每五层开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平方米。
这两条结合起来,已经能够说明封闭楼梯间的排烟要求了,这也是保证人员通过楼梯疏散的一个必要条件。
(8)通廊式住宅防火扩展阅读:
国内销售的防火窗有两个大类:一种是不仅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完整性,并具有隔热功能的防火窗;另一种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完整性,但不具有隔热功能的防火窗。从防火功能来说,这两类防火窗均可用于外墙窗户。
(1)下部楼层为商场、库房等火灾荷载很大的场所,
(2)下部楼层的窗户为落地窗,或窗户尺寸很大时。
(3)外墙为呼吸式幕墙结构(或大型广告牌)。
(4)外墙保温系统的材料和构造不满足合编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时。

⑼ 不同层数建筑在建筑设计(消防)上的不同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第1.0.3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第3.0.3条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多层,中高层,高层。另据第5.0.6条,住宅净密度的规定分解为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也是按多层,中高层,高层分别限制。本条参见《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一方面,层数越高,单位面积的建筑成本就越高,另一方面,层数越高越有利于降低土地成本。因此低地价地区建筑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低建筑成本的多层来降低总成本。高地价地区因地价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高层来降低总成本。

4-6层的多层与7层-9层的中高层最大差别在于7层以上必须装电梯。而4-6层的多层仅有极少数的高端楼盘配置了电梯。依《住规GB 50096》第4.1.6条,入户门高于16米就必须装电梯。6+1类的入户门在第六层,计作六层。细节差别就太多了,多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中高层不低于1.10米(GB 50096 第3.7.2)。多层楼梯的宽度不低于1米,中高层楼梯宽度不低于1.1米(4.1.2)。

其他的差别包括多层的建筑容许使用砖混结构或底框结构。(还要看当地情况,9度设防区禁止底框结构,8度设防区容许底框结构建6层,6度设防区容许底框建7层)。而中高层结构需要使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层则要用框剪结构。传统上砖混结构的建筑成本较低,但近年来的趋势是多层建筑中使用框架结构的比例上升,砖混结构的使用圈梁,构造柱配筋率较高的约束砌体结构更加普遍。

7-9层的中高层和10-11层的高层最大的区别在于,7-9层的中高层适用的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根据《建规》8.4.1 条8层和8层以上应设消火栓。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1.0.3条,中高层不适用该规定,而高层适用。依照《高规》3.0.1条规定,10-18层的高层耐火等级要求是二级,19层及以上的耐火等级要求是一级。

这里不单单是层数的问题。同样层数的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高于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比如对消防电梯的要求单元式高层12层及以上的必设,塔式的话10层及以上必设。《高规》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只要满足1.1米宽度,台阶之类标准的就算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要求一路上行。
在各个规范中高度超过16米,高度超过32米,高度超过50米。大致就是6层以上,11层以上,18层以上。以上分类体系在现行建筑标准中普遍使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小高层的概念。小高层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有些标准用其他区分,比如考虑控制建筑体型系数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分区采用了≤3层,4~8层,9~13层,≥14层的区分。

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安全疏散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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