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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建住宅使用说明

发布时间:2021-03-03 05:56:53

1.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回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答9)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张素晶 律师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8-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2. 收楼流程常识 上海新房怎么验房注意事项供参考

上海新房怎么验房?收楼对很多业主来说是一件大事,可能一辈子就买一套房子,而且还是第一次。因此,对于收楼,不能掉以轻心。对于收楼时需要注意什么,需要准备什么,很多业主都无从入手。这里,啄木鸟验房公司根据以往的楼盘收楼验房经历,结合一些收楼流程常识,整理了以下上海新房怎么验房注意事项,准业主们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步:接到收楼通知单。 按合同约定,发展商会在收楼前十几天通过挂号信将收楼通知单邮递给买家,告知具体收楼的时间及须准备带齐的资料。 注意:购房者在购房时切记写清楚邮寄地址(一定要容易接收、能保障亲自签收的地点,如合同约定的收楼期恰遇上购房者出差,可通过电话或亲友咨询具体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发展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步:做足收楼前的准备,宜细不宜漏。 注意:首先应看清发展商约定的收楼时间,确定具体收楼日期。然后是要找出购房合同,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楼约定,充分了解哪些标的物是发展商必须交付的,买家权益有哪些。其次,准备各种相关资料,包括申办产权证需要的原购房合同(契约),各期还款单据(发票或用于换发票的收据),如属按揭购房的要带上银行贷款合同,还有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常住人员照片、收楼通知书等等。最后,当然要找有经验的收楼专家做伴。 第三步:查证。 应要求发展商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红色的是常说的两书一表,也是收楼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收楼文件),还有各种相关验收表格,如《住户验房交接表》(房间功能分区及标的物详列各项验收内容,如客厅楼板、阳台地面等等)与验收意见表(如《楼宇验收记录表》)等。 注意:没有相应证书,购房人可选择不收楼,如果确实被要求收楼,也要在相关文件,如《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表》”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 (附:详解三书一证一表) 第四步:验楼细节不放过。 查验完各种证件后,验楼正式开始,先是需缴交身份证复印件、收楼通知书,领取房屋钥匙,然后由接待人员带领。

3. 高分悬赏:二手房买卖,上家的住宅使用说明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遗失,怎么办

没有太大影响.住宅使用说明书主要是告诉你如何正确使用房屋,而住宅质量保证书则多是一些保修条款.
国家是从1998年推行这二书的,其实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应当来说,这是对开发商的要求提高了.现在你的二书掉了,但房屋只要你合理使用,且只要是在保修期内,不管有没有质量保证书,开发商都是要尽保修义务的,因此,没有太大影响的.如果你确实想要,可以找开发商补办一个,但不知开发商愿不愿意?
这应当不会影响到你的二手房买卖的.

下面是建设部关于二书的规定,你可以看一下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建房[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
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
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
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相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
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附: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
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
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
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
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
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
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
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
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
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
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
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
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
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
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
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
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
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
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
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
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
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
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4. 住宅使用说明书有法律效力吗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使用行为,确保住宅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 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及《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在征询各方面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本 市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住房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制作。同时,住房建设单位应结合《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的实行,建立、完善住宅质量保修机制,落实人员负责。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由建设单位编制。《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作为示范文本,可在市房地产行 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下载。住房建设单位可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但内容不得少于示范文本。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采用专业印制,不可简单装订,其尺寸为180*250(mm),封面应采用证件皮,字体烫金,内芯为双胶纸(100g)。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 管理。
  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新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交接书时,及时向住户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买卖时,由出让人向买受人提供。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5. 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和质保书哪买

《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肯定是自己做的.别的楼盘的去弄一份改一下好了内.

《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容,质监站是有卖的,但也可以自己做.很方便的.而且施工单位会给你一份施工单位出具给房产的.修改下就可以了.

大概1个小时就可以弄好的,都有格式文本的,根据自己楼盘内容修改下就可以了.

6. 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哪个部门出具,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由房管部门和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的。

二、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自理的时限。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气、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陌生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应责任。

7. 一般新建住宅小区,需要提供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保证书》,应当由开发商提供还是由物业提供

应该是开发商,因为楼盘都是开发商开发的。和物业没有关系。

8. 现在上海交房的时候到底要哪些资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都提供吗

最主要的是两书一表.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内作出的容承诺。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问题比较少;而目前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纷。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做到明明白白。同时,考察一下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倒在其次.

9. 97/98年竣工的上海房子 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嘛

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是近期才实施的.
97/98年的房的确还没有这个文件,只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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