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样判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如何判断
第一,“欺诈抄”本身是一袭个主观的概念,难以形成客观的标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上述情况可以作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
B.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但开发商修建的房屋使用权为50年,存在欺诈行为嘛
开发商并没有对你欺诈,是你不大了解所谓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70年的含义。土地使用年限里面,城镇住宅用地一般为七十年,商业用地一般为四十年,还有其他的科教文卫体用地等等,不同用途的使用年限也不尽相同,你说的商品房并不是单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或者说一般的商铺使用年限也只有四十年,但是小区住宅可以是七十年。所以说商品房不单独指住宅,只有住宅才有70年使用权。
其二,土地使用年限不是从盖好“商品房”那年开始计算的,而是开发商最早取得这块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那一年开始,比如这个开发商20年前从政府那里拿的地,如果他今年盖好的小区住宅不可能是70年使用权,而是剩下50年。如果开发商20年拿的地,转让给另外一个开发商,那另外那个开发商不管盖不盖房,这块地的使用年限到现在也是剩下50年。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年限其实得看最早这块地的土地证上面标注的使用用途来决定的,最早是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出土地证那一天就开始算这70年了,不管盖没盖住宅,从拿到土地证那天开始计算70年就到期了,不是等盖好房才开始计算70年。
第三,开发商修建房屋剩余使用权为50年,不代表人家欺诈,你可以在开发商的售楼部找到五证之一的土地使用证,上面明确标注了土地使用期限是哪一年开始哪一年结束。地还是70年的地,只是开发商20年后才开发而已,如果开发商打广告或者你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给你说过你买的房是70年“产权”的,你可以起诉开发商。
第四,房屋其实是没有使用年限的,不存在房屋只能使用70年的说法,房屋只要一天没塌,就都归你所有。到期的只可能是土地,也就是说是土地最高可以使用70年而不是房屋使用70年。
C. 起诉开发商欺骗小区产权年限
法院注重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能拿出证据,肯定胜诉。
D.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认定开发商欺诈的行为
(1)开发商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
(2)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开发商产权年限欺诈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消费欺诈-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
E. 购房合同上写的是70年产权,产权办出来只有40年,是不是被开发商给骗了该怎么办
一楼关于抄土地使用年袭限的说明很对!但我再说明另外一点,这里说的40年、50年、70年是指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不能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住宅最高的出让年限是70年,也就是最高是70年,50年自然是没问题的!
你在青岛,我知道那和大连一样,是房地统一管理的地方,就是只有一个房地产权利证,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证,所以会造成购房者理解上的误区。40年、70年是单独指土地的使用年限,而房子一旦买入,就是你的终身私人财产。只是因为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合二为一,所以造成购房者的这种误区。如你问50年后怎么办,我告诉你——再交土地使用费用(土地出让金)即可!
另外注意一点,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写的土地用途为“住宅”,而房产证上写的不是住宅,那开发商就有问题了,属于开发商改变土地用途。
F. 房地产开发商欺骗隐瞒业主房屋使用年限和房产性质,如何维权谢谢!!!
土地证复印件+买卖合同(上面有开发商承诺的土地使用年限)找律师起诉
弄得好,双倍返还已交房款
G. 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
你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二、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
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二)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三)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与“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两个问题的阐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具有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作为购房者,要学会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向开发商要求双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您对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还是不清楚,建议您多咨询律师。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