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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属于住宅类吗

发布时间:2021-03-01 10:13:59

① 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什么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1)车位属于住宅类吗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② 小区车位到底属于谁

一 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

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二、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归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表明界限的停车设施,可分为规划地面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的停车位。

(1)规划的地面停车位。

该类车位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因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但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业主不满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常常对这些车位收取车位使用费。

物业公司收取车位使用费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当然,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在扣除部分车位管理物业费后应纳入小区业主共有账户,车位管理物业费的提取比例一般由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2、人防地下停车位

人防地下停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理论界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分两类:一类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无权处分;另一类观点认为人民防空工程因由开发商投资建造,所以应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战时国家可无条件征用。

全国各地政府对于人防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在实践中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3、非人防地下停车位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该类车位的权属有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该法规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4、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

该类车位具有独立性,其是在开发商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的车位,能够依法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初始登记后其所有权明确由开发商享有,在出售给特定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后,产权为特定业主所有。

该类车位为最“正规”的车位,基本可等同于房屋看待,转让协议等均须在政府部门备案,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但是因投资成本较大等原因,开发商投资修建该类车位的意愿不高,该类车位在实践中不多。

小区车位除上述四类外,目前比较常见还有机械车位,但机械车位根据其布局位置都可归属于上述前三类车位之中。

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除地面停车位和独立建设的停车位(库)其权属法律规定明确外,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其余两类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并无特别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处于政府监管的盲区,其权属的厘清尚待法律法规的完善。

③ 小区车位到底是属于业主们的还是属于开发商的

《物权》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专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属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小区路面的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收费。
但同时,《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明示该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的。
这两条律规咋一看有点相互矛盾,细细推敲,就能捋顺了 。车位的归属权,算不算开发商的,在于前期规划项目的时候,是否报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小区车位,如果部门审批通过,开发商可以拿到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则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任凭开发商。反之,如没有申报部门或者审批未通过,则车位面积计入公摊的面积,车位的面积平均分摊给每位业主,则产权属于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只需缴纳的车位管理费用即可,开发商无权车位。
因此,如对开发商要车位有疑虑,可让开发商出示的证明,若没有,则将车位是违的。鉴于近期出现了很多天价车位的现象,如果业主觉得车位价格过高,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可向物价部门举报,要求其进行核查。

④ 车库算二套房吗

车库不是第二套房。

二套房只是相关政策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但可以清楚的是,车库版不是第二套房。权

"二套房"是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确定后,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4)车位属于住宅类吗扩展阅读:

传统车库即为砖混土建车库,类似于房屋。

利用机械来存取停放车辆的整个停车设施叫做机械式停车库,以立体化存放的机械式停车库叫做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是多平面的空间立体车库,以单层平面停车库为核心。

通过微机即通过上位机对车库进行统一的管理、监控1与PLC控制来进行车位的空间位置变动,使车位实现由空间到平面的转化,从而实现多层平面停车的功能。

新出现的一种车库,没有固定位置,可以更换放置地方!比以上两种车库成本要低,但是使用寿命也相对低。一般布的使用寿命为3个月,无人为破坏可以使用1-2年;全钢的移动车库,使用寿命为10-20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车库

⑤ 如何判断一座建筑物停车位的法律归属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作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已就此问题做了有益的探索,不无借鉴意义。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包括小区车位在内的各项附属设施的权属,明确规定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车位和所有的露天车位为业主共有,其余归开发商所有并由开发商销售。这就意味着,在南京占配建总量85%的室内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室内停车位今后将名正言顺地获得由房产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
按停车位在小区内所处的空间位置为标准划分,停车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小区地面停车位;二是小区地下停车位;三是小区地上停车位。下文将分别探讨。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面,以划线的方式明确停车空间的停车单元,比较常见的就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或小区空地上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提供给车主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首先明确一点,地面停车位只是对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间初步的利用,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征,不能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其次,这种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取决于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比如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设置停车位的小区道路属于市政道路),则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停车位所在的土地已经包含在小区的宗地之中,在计算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计入小区总土地面积之中,则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业主,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小区业主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拥有包括该停车位在内的小区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故,停车位应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所谓地下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也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平时期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当然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本着“鼓励修建人防工程”和“有利于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精神,对经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所得收益,应归投资者和管理者、维护者所有。1991年4月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规定:日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对此,大陆地区可资借鉴。
二是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建造的地下车库,我们习惯称为小区配套设施。地下车库和小区住宅房屋一样,计入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可以申领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在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收益也归开发商。业主购买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后,不再需要交纳车位使用费,对该车位的使用、租赁、出售等产生的收益也归业主,但业主应承担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按照目前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此类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如果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如果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当然,在实践中各地做法未尽一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做出了全国首例将小区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业主共有的判决,其依据便是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全体业主分摊的面积是一样的,亦即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除非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开发商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此外,必须明确一点,开发商拥有此类地下车位所有权的前提是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没有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未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三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停车位。这种停车位系开发商自行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本身没有计算在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之内,不能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因无“合法出身”,按照现行规定难以取得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明确,这类地下车库虽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并不代表没有所有权,只是所有权是有瑕疵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能申请确权也不能设定他项权利,对其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由于该停车位并没有被计算在影响小区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内,而小区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在该宗地上拥有建筑面积的业主按比例分割完毕,所以此类停车位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随地走”的基本原则,这类地下车位所有权应该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全体业主共有,但是业主必须支付开发商相应的建造费用。
三、小区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一般而言,小区地上停车位包括两种情形,即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单元。判断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同按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类似,主要依据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否列入小区公摊面积。如果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已列入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未列入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建筑物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单元。目前在我国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尚未广泛普及,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以及技术手段的更新和建造成本的降低,此类停车位将越来越多。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屋顶平台所有权的归属。有人认为,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也有人认为,屋顶平台应属于顶楼区分所有权人专有。笔者认为,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和地面停车位的利用类似,不仅仅是对屋顶平台表面本身的利用,还包括对由屋顶平台所延伸的立体空间的综合利用,因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不宜归顶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而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
四、物权法草案对停车位所有权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规定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所有人共有。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停车位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停车位的所有权的话,那么开发商可以取得停车位的所有权并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区分所有权人欲使用此类停车位,需要向开发商购买或者租赁。当然,作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立法,还需要更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物权法立法还应规定以下问题:一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必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房屋单元的比例建设足够数量的停车位,这个建设比例应该予以明确。二是借鉴南京等地的做法,应该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停车位中公共停车位和专用停车位的比例,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可供区分所有人或外来人员使用;专用停车位的所有权可登记为个人所有,归区分所有人专有专用。
五、有关停车位的其他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停车位与房屋的物理非连贯性,分离后不影响彼此具有的独立使用功能,各自的价值也没有降低,因此,此类停车位和房屋并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其转让并不适用民法上的“主随从”原则,即停车位所有权的转移并非一定要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单独约定停车位所有权转移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允许。
此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的停车位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收益由业主大会按相关规定确定用途,或者在物业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对其使用应遵循“只租不卖”的原则。鉴于目前能否给业主委员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尚有争议,所以可行的变通办法是,此类共有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但不发所有权证。当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的停车位,并不排斥特定人的“专用权”,即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这种“专用权”可以通过租赁关系予以设定。
综上,笔者针对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抛砖引玉,分析了所有权的归属。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门立法,因此,对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尚处于摸索中,我们希望《物权法》的立法能够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以期能给持续很久的“停车位权属之争”划上句号。

⑥ 车位属于不动产吗

车位车库,除去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

不动产的原始产权,产生于制造。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合法建造的行为完成,就产生所有权,建造人是原始权利人。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的全部房屋、设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权人。只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是法律另有规定,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

二是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让与或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自然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除了这两种情况外,车位的所有权都是建设单位的,认为它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政府有权支配,都没有法律依据。

现实中,关于车位的产权,流行过种种错误认识。

一是“成本决定车位权属”。有人认为,车位成本已计入房价,故开发商卖了房子就等于卖了车位,再卖车位就是卖第二次,所以车位属于买了房子的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独立销售。

这种观点错在把成本作为所有权的依据。成本是会计学概念,其意义只在于计算收益,与所有权无关。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中,没有支付成本即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建设单位的成本如何分摊是个经营问题,与所有权没有任何关联。

我过去曾经用“卖豆腐模型”来说明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杨白劳用50元成本制作了100斤豆腐,卖了80元,就是说,已经收回了全部成本,还有30元的毛利,那么这时他还剩下10斤豆腐,这是谁的?如果按成本决定论,这10斤豆腐就应当属于当天买豆腐的全体顾客,现实中谁会这样主张?

所以,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如何分摊,车位有无分摊建造成本,都不是判断所有权的依据。

二是“功能决定车位权属”。有人认为,车位是为住宅配套的,住宅是主物,车位是从物,根据从物随同主物转移的原理,车位的产权应随房屋一起转移,而不能单独作为交易的标的。对此我要说,功能不决定所有权。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住宅小区中的IC卡电话,它显然是为小区业主的生活配套的,但它的所有权是独立的,属于通讯运营商。关于从物与主物,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凡能单独作为交易标的的物,就是主物。比如买一个手机,有时会有一个原装的护套,这是从物;但也有单独卖的护套,这就是主物。车位有独立的构造,独立的功能,能够单独作为交易的标的,这就符合了区分所有权建筑中专有部分的属性,而不是房屋的从物。

三是“容积率决定所有权”。有人认为,车位不计入容积率,占用的土地都由业主分摊,故不能独立实现所有权。容积率是规划指标,本质是行政许可,是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允许建造多少房屋,它只约束建设行为,与所有权无关。过去以至目前,规划部门在计算容积率时都不将车位计算在内,是因为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房屋建设的规模,而不是车位的数量。不计入容积率并不意味着车位没有独立的产权。就以房屋而论,如果超过了政府核定的容积率,产生的只是违反行政管理的后果,但不可能因为超出容积率,就归业主共有。

四是“业主的利益决定车位权属”。有人认为,如果允许开发商处分车位,其势必损害业主利益,故从维护业主利益的角度,应当将车位归属于全体业主。这更是无稽之谈。同为一个市场上的民事主体,业主的利益要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就可以损害吗?合法的利益,都应当得到保护。目前车位的矛盾突出,但这究竟是由于开发商有权处分而导致,还是供需不平衡所造成?一个500户的小区,只有100个车位,无论由谁分配,资源都是紧缺的。即使法律规定业主共有,业主如何合理分配,仍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稀缺资源由市场分配,最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即使车位全部为业主共有,也不可能任人无偿使用。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车位,原始所有权只能是建设单位的,业主只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建设单位的出售、出租、附赠等行为,继受取得车位的权利。

⑦ 住宅车库的等级是如何区分

如何区分人防车库和普通车库

功能方面
1
普通车库: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中的术语:车库就是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人防车库:属于人防工程的一种。除了平时做车库,满足居民日常的停车功能之外,在战争时,就转换成人防设施,可防空袭防化防核。而车库没有该功能
如何区分人防车库和普通车库
END
设计方面
1
普通车库:在设计上只有恒载活载
人防车库:在设计的时候应考虑人防荷载,还有很多人防构件如:人防墙、密闭门等。
如何区分人防车库和普通车库
2
按照设计规范规定:
普通车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无梁楼盖
人防车库:要求净高2.4m,结构板厚度200mm以上。
3
按照国家规定: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都要有人防地下室,战争时期可以提供人员遮蔽场所。所以要设有人防门,往外接的各种管线都要预埋钢管留洞,还设有洗漱间、消毒室等。但是为了避免建筑空间面积的浪费,人防地下室在平时就充当地下车库功能。
4
有些高层旁边的地下车库不一定属于人防车库,有一个很直接的办法区分:一般人防车库设有防爆门,而且电梯只允许通向首层。
如何区分人防车库和普通车库
END
车位产权方面
普通车位:有的是可以购买产权、租赁的
人房车位:人防车位有其特殊性。根据建设部的相关条例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人防车位一般归人防办(民防局)所有,该车位是不能购买产权的。但平时可以通过租赁,满足配套要求,但租赁是有年限的,超过年限,就无效。
如何区分人防车库和普通车库

⑧ 车库属于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地下车库有两种不同的属性:一种是提供公共服务,具备对外开放的使用功能,服务对内象不容确定,应该属于公共建筑;一种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是为小区住户(特定用户)服务的,每间车库都有特定的产权人,服务对象是确定的,车库不对外开放,是住宅小区的附属设施,属于住宅性质。

⑨ 车库车位算住宅还是商业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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