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判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如何判断
第一,“欺诈抄”本身是一袭个主观的概念,难以形成客观的标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上述情况可以作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
Ⅱ 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
你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二、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
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二)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三)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与“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两个问题的阐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具有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作为购房者,要学会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向开发商要求双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您对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还是不清楚,建议您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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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认定开发商欺诈的行为
(1)开发商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
(2)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开发商哪些地方为欺诈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消费欺诈-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
Ⅳ 房产开发商欺骗,去哪投诉,是哪个部门管开发商
房产开发来商欺骗可以去当自地房管局进行投诉,涉及到合同欺诈的还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4)开发商哪些地方为欺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Ⅳ 开发商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开发商来是否有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自行为,要以开发商开发楼盘与垃圾焚烧发电厂审批在建等时间及是否公示等作为参考,也就是说如果可以证实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已确知在建垃圾焚烧厂事项或规划,而其在销售时又隐瞒了这一事项,可以主张开发商销售欺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