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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直管公房非住宅调整租金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8 21:30:19

A. 有谁知道直管房的有关规定

各地对直管公房的规定不尽相同,下面以某市对直管公房有关规定为例:
为了加强对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管好直管公房,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使直管公房权属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精神,特对加强直管公房的权属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直管公房的产权性质属国家所有。不得出让、转买、交换,。如特殊情况和国城市建设需要处置国有房产时,必须申报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将处置后的资金全部上缴局计财科。
二、直管公房的动迁,必须按直管公房动迁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因危房改造动迁直管公房,首先由局危改办公室审核动迁范围。下危改计划书,通知房管所立项,填报 公房危改(拆迁)调查表 ,由局房管科审核,转局拆迁科下发准迁通知书。对直管公房进行丈量计价方能进行动迁。未经领证者,不准拆除公房。
因建设需要,凡动迁直管公房的单位(含局属开发单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科申报,由局危改办公室、房管科按上述程序审批。经主管局长批准签发,再由本辖区房管所与动迁单位按照沙房(1988)4号文件要求,签订扩迁安置还原产权协议书后,方能动迁。
动迁完毕,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凡涉及拆迁 有历史遗留问题 (含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产),一律由本辖区房管所认真审定报局房管科核定产权,方能拆除,任何部门、个人无权处理。
按照国务院(83)194号精神执行。要严格控制用公款购买私房。拆迁自留房不得随意扩大面积或高额收购。
四、凡拆除工商营业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必须无条件就地归还原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
回迁后的计租标准一律按沙价费(1990)第192号文件规定执行。新承租户可执行新房新租或协议租金,租价标准参照沙房(1988)36号文件执行。有关直管公房的接管范围和接管程序必须按上级有关精神办理。
五、凡属直管公房还原房屋竣工后,由本辖区房管所报告局修建科汇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签发房屋验收证明书后方可组织回迁。
六。直管公房回迁安置后,各房管所必须及时绘制图卡,核定资料在七日内将新房安置的基本情况和 分户使用情况表 及时上报局房管科备案。经局产权科审核产权发证后由房管科通知该所办理异动报表。

B. 非住宅类直管公房是什么意思

非住宅来类,也就是用于商业自用途的房产;直管公房,应该是属于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办公用房。比如河南大学科技园办公园区,属于机关直接管理的,对企业出租或出售。
其他公房,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高校办公用房等等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用房,这些用房目前一般会采用师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或者师慧高校房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C. 非住宅公房拆迁,承租人如何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项目一般有: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D. 中国公房拆迁补偿办法

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四十一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此期间,如调整租金,拆迁人按新调租标准支付。 ----------------------------------------------------------------------------------------------------------------- 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确定了公房承租资格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就容易解决了。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E. 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主要有工抄商业用房、袭金融业用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房、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用房几类,具体可以参考http://lib.kmu.e.cn/dffg/TJS/2273.htm

F. 直管公房拆迁什么政策

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此外,中央在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和其它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经产权单位同意,也可参照此通知,将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产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迁非住宅房应在原地或就近归还产权。

第二十四条回迁安置时,因承租人个人增购或承租人所在单位代增购房屋面积形成产权交叉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直管公房产权;

(二)承租人工作单位代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工作单位委托出租人管理或将增购面积的产权移交给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购面积可以委托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须服从出租人统一管理。

(6)国有直管公房非住宅调整租金办法扩展阅读

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权交易前,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G. 公房变更承租人,有什么法律条文吗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二、该条解释条款规定,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7)国有直管公房非住宅调整租金办法扩展阅读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H. 国家规定租金标准

房租改革应以住房租金的构成因素为基础。它是确定住房租金的依据,不同的构成因素,形成不同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有:

(1)商品房租。即住房的理论价格,它是体现住房的商品价值的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投资利息、保险费。地租、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这种租金标准不仅能实现住房的扩大再生产,而且能使经营者获得一定利润而提高住房经营的活力。

(2)市场租金。是在商品租金的基础上,反映住房供求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租金。这个租金围绕着商品租金上下波动,从而调节住房供求关系。当市场上住房紧缺时,它的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从而起到限制消费,促进生产的作用;当市场上住房过剩,它的价格可以低于它的价值,从而达到刺激消费,限制生产的目的。因此,市场租金主要是在一定时期内,起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从而达到供需的相对平衡。

(3)成本租金。体现住房价值的最低经济界限,它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等五项因素构成。成本租金只能实现住房的简单再生产。

(4)决策租金。是国家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的需要,职工的承受能力或其他因素而决定实际执行的租金。决策租金根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可高可低。目前的低房租可以说是国家福利政策下的决策租金。又如烟台市在住房改革中测算出的(1987年)成本月租金每平方米为1.53元。市政府考虑到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月租金1.17元,为成本租金的83.7%。目前试点城市实施的准成乍租金,实际上也是决策租金的一种。
各类住房租金标准与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千子接关系,租金标准越高,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越低,租金的标准越低,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越高。我们要正确运用租金标准这个经济杠杆争调节人们对住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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