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防监控系统国家对小区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
3.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相关规定。
3.0.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综合应用视频探测、图像处理/控制/显示/记录、多媒体、有线/无线通讯、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先进而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而适用的设备,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视频监控应用系统。
3.0.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3.0.4 系统的制式应与我国的电视制式一致。
3.0.5 系统兼容性应满足设备互换性要求,系统可扩展性应满足简单扩容和集成的要求。
3.0.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同防范对象、防范区域对防范需求(包括风险等级和管理要求)的确认;
2 风险等级、安全防护级别对视频探测设备数量和视频显示/记录设备数量要求;对图像显示及记录和回放的图像质量要求;
3 监视目标的环境条件和建筑格局分布对视频探测设备选型及其设置位置的要求;
4 对控制终端设置的要求;
5 对系统构成和视频切换、控制功能的要求;
6 与其他安防子系统集成的要求;
7 视频(音频)和控制信号传输的条件以及对传输方式的要求。
3.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流程与深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设计文件应准确、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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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安部对各生活小区的安防有什么要求
要有警务室,设置保安,有监控录像!!
㈢ 《住宅小区安全治安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内容是什么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需要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即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实质原则、系统设计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系统的施工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本市已建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改建设计、施工和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GB/T 7401、GB 10408.1、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 12663、GB 15209、GB 50198、GA/T 72、GA/T 269、GA/T368已确立的以及下列定义与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简称技防。
3.2
电视监控系统
由图像采集、传输、显示、记录及控制设备组成来监视设定区域内发生的情况并进行录像的系统。
3.3
住宅小区
又称“居住小区”,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4 要求
4.1 总则
4.1.1 住宅小区应设置周界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楼寓对讲系统、住户防盗报警系统(紧急报警或求助装置)、电子巡更系统,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心控制室(以下简称中心控制室)。
4.1.2 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住宅的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交付使用。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适度超前、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表1 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项 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报警系统 小区的围墙或栅栏 强制
2 电视监控系统 小区出入口 强制
3 楼栋出入口或电梯厅 推荐
4 停车场(库)出入口 强制
5 主要通道、周界 推荐
6 电梯轿厢内 推荐
7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 小区出入口、楼栋口与用户之间 强制
8 电子巡更系统 小区周界、主要设施、主要通道 强制
9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住户的客厅、卧室 强制
10 住户报警系统 住户的门、窗等部位 强制
11 安全技术防范中心控制室(值班室) 小区或大楼内 强制
12 报警信息的自动搜索与记录 中心控制室 强制
13 报警显示 强制
14 监控和录像 强制
15 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强制
16 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 强制
17 供电和接地 强制
4.2 系统设计和施工
4.2.1 周界报警系统
4.2.1.1 住宅小区围墙、栅栏、河道等封闭屏障处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4.2.1.2 周界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 周界报警系统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c) 应能在中心控制室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d) 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e) 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4.2.1.3 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设备宜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4.2.1.4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距离以100m以内为宜。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器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制造厂规定探测器距离的70%。
b)入侵探测器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0.3m。
c)入侵探测器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10mm 。安装在侧面时,应安装在围墙、栅栏外侧的上端,且入侵探测器与围墙、栅栏外侧的间距应为175mm±25mm。
4.2.2 电视监控系统
4.2.2.1 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4.2.2.2 住宅小区的周界、主要通道、住宅楼出入口或电梯轿厢内宜安装电视监控系统。
4.2.2.3 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功能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电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
4.2.2.4 中心控制室应配置图像显示、记录装置。
4.2.2.5 系统应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及镜头。
4.2.2.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功能。
4.2.2.7 住宅小区周界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电视监控图像(夜间与周界照明灯联动)应能立即自动显示在中心控制室的监视器上。
4.2.2.8 电视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的厢顶部,系统应配置电梯楼层显示器。
4.2.2.9 磁带录像机应设定为SP、LP或EP工作方式。硬盘录像机应进行每秒不小于12帧的图像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
4.2.2.10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情况下电视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采用硬盘录像机时应符合DB31/295的规定。
表2 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值
复合视频信号幅度 (1±0.3)Vp-p
黑白电视水平清晰度 ≥400TVL
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 ≥270TVL
黑白电视灰度等级 ≥8级
信 噪 比 ≥37dB
4.2.2.11 电视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要求: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按GB/T7401的规定评价图像质量,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见表3)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级要求。
表3 五级损伤制评分
图 像 等 级 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
5 不觉察
4 可觉察,但并不令人讨厌
3 有明显觉察,令人感到讨厌
2 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1 极严重,不能观看
4.2.2.12 住宅小区出入口设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能清楚的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出入车辆的车牌号码。
4.2.2.13 电视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198的有关规定。
4.2.3 楼寓对讲系统
4.2.3.1 住宅楼栋口应安装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楼栋口应安装楼寓对讲主机。在住宅内应安装楼寓对讲分机。
4.2.3.2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应具备如下功能:
a) 主机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b) 主机选呼后,能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与住户、楼栋口与住户间对讲或可视对讲,语音(图像)清晰。
c) 对讲分机能实现电控开锁。
d) 对讲主机可使用密码、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开启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锁。
4.2.3.3 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其报警功能应符合住户报警系统和中心报警控制主机的基本要求。
4.2.3.4 楼寓对讲系统和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72、GA/T269有关规定。
4.2.4 住户报警系统
4.2.4.1 住户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防盗报警控制器、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组成。当住宅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被启动、出现故障时,中心报警控制器主机应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地址、防区、日期、时间及类型等信息。
4.2.4.2 住宅内应安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多层、高层住宅楼的一、二层住宅应安装入侵探测器。
4.2.4.3 其它层面住宅的阳台、窗户以及所有住宅通向公共走道的门、窗等部位宜安装入侵探测器。
4.2.4.4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部位任意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时住宅内应有警笛或报警声)等功能。
4.2.4.5 防盗报警控制器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联网。
4.2.4.6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客厅和卧室内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4.7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90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b)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45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c)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d)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e)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f)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g)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4.2.4.8 住户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5、GB 10408.6的有关规定。
4.2.5 电子巡更系统
4.2.5.1 电子巡更系统根据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在小区重要部位设置巡更点,设定保安人员巡更路线。
4.2.5.2 电子巡更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可在小区重要部位及巡更路线上安装巡更站点。
b) 实现巡更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
c) 中心控制室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更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 巡更违规记录提示。
4.2.6 中心控制室
4.2.6.1 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
4.2.6.2 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6.3 中心控制室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并应采用一点接地方式。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1Ω,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4Ω。
4.2.6.4 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以及配备有有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
4.2.6.5 从电缆桥架或预埋管道进入控制室的电缆和电线应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4.2.6.6 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应有编程和联网功能。
b) 应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功能。
d) 至少能存储30天的报警信息。
e) 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 12663的需求。
f) 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24 h的需要。
4.2.7 管线敷设要求
4.2.7.1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管线敷设应做到安全合理、先进、可靠。管线敷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4.2.7.2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布线宜设计成独立的系统。
4.2.8 验收
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技术检测,并按照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4.2.9 维护保养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更换、维护保养。
㈣ 住宅小区安防新标准有哪些
最好看地标 更新比较快的可以考虑看上海的
㈤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标准
参考答案 有些失去是注定的,有些缘分是永远不会有结果的。爱一个人不一定会拥有,拥有一个人就一定要好好去爱她……
㈥ 小区监控安装,国家有规定吗
国家对此并没有强制要求小区安装监控等摄像设备,只是由国家质监局和标准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5月20日联合发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2008》,此标准于2008年12月1日实施至今适用。此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并没有强制效力。
参阅此标准5.4.1.3~5.4.1.6:
5.4.1.3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
5.4.1.4系统应能在小区监控中心显示、刻录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符;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
5.4.1.5设置在出入口的摄像机安装应定向定焦,系统应能清楚地识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晚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监控图像的有效。
5.4.1.6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乘员面部特征,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6)住宅小区安防新标准扩展阅读: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㈦ 安防行业标准有哪些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规定了视频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中数字录像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对文件要求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适用于以安全防范监控为目的的视(音)频数字录像设备的生产和检验。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适用于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群体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
GB/T 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 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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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96-2009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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