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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住宅

发布时间:2021-02-27 00:09:46

『壹』 汶川的房屋抗震等级是多少

抗震等级5级以上7.2级以下为城中心房屋
其他郊区抗震等级不高,容易垮塌。
希望灾区人民好好保重!

『贰』 汶川重建后那些老百姓住房都是免费的吗

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出台后,笔者在网上先后发表了《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的四大缺陷》、《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建议稿)、《首份住房安置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等文章,在住房安置这场纷纷扰扰的论战中,为灾民一方提供了一点微薄的支持。
6月中旬,有朋友启发我,为什么不为灾后住房重建起草一份系统的文件?比如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我甚觉言之有理,便立即行动,查阅了台湾《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等资料,结合大陆具体情况,形成了这篇《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救助安置办法(建议稿)》。
完稿后,我想办法将这篇《建议稿》呈送国务院,然而我不过平头百姓,下情上达何其不易,所以直到现在,建议稿还在途中。我也不知道最终能否送达领导的手中。
都江堰政府在这次争论中,显然还是非常理性的,所以他们鸣金收兵,开始等中央政策。但中央政策怎么出?我想这篇《建议稿》应该能有一些帮助,若国务院能吸收《建议稿》里的合理建议,那将真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

★这篇《建议稿》最核心的内容是:
(一)住房救助的方式包括三种
1、实物救助:灾民放弃原房屋产权,获得政府安置房。三大原则:(1)原地重建。(2)原地分配。(3)按原面积补偿。
2、货币救助:灾民获得货币救助,但不放弃原房屋产权。货币救助的金额按灾民自行重建的建筑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我大概估计了一个值:70%。估70%的原因是,建筑成本的70%刚好跟第三种救助方式“建筑面积奖励”价值相当。
3、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请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简单地说,就是自己重新盖房,但是可以盖得比原来高一点或大一点,只要不违反建筑物防震安全标准。这是台湾灾后重建的一个重要救助方式。
(二)危房鉴定可提出异议
危房鉴定失实的情形在所难免,国务院应专设一个机构来处理灾民以危房鉴定提出的异议。

有兴趣的朋友不妨读一读《建议稿》的全文。如下:

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救助安置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积极、稳妥恢复灾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包括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住房重建应当在原址进行。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可以异地新建。异地新建的住房救助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救助方式

第四条 地震中住房受损,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经修缮可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修缮的货币救助。货币救助的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所花修缮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平均建筑成本的10%。
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损严重,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实物救助、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
第五条 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第六条 政府对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进行登记,汇总后编制住房重建方案。住房重建方案应包括重建具体地点、重建面积、分配方法等内容。
住房重建方案是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重建具体地点由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后,住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

★第九条 原住房面积大于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救助标准的,由政府提供额外补偿。额外补偿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第一,计算全体申请救助居民原住房大于最低救助标准的合计数。
第二,根据政府的重建方案,计算出拟重建后的住房面积扣除最低救助标准后的剩余面积。政府应将该剩余面积按一定比例作为对居民的额外补偿,该比例由政府与居民代表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剩余面积的2/3。
第三,计算补偿率。补偿率=用于额外补偿的剩余面积÷全体申请救助者原住房大于70平方米的合计数。
第四,计算每户申请救助居民可获得的额外补偿。某户申请救助居民可获得的额外补偿=该户居民原住房面积大于最低救助标准的面积×补偿率。
每户居民获得救助和补偿后的住房面积不得大于地震前的原住房面积。

第十条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可请求减少或增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计算的住房面积,并获得或支付相应货币金额。货币金额根据请求减少或增加的面积和新房建成后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价格。确定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相关现金流量予以计量。可以采用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资产评估师评估确定新房的公允价值。
第十一条 住房重建方案拟定的建筑面积规格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计算的住房面积有差别的,可由相关居民选择减少或增加住房面积以满足建筑面积规格的要求,并获得或支付相应货币金额。货币金额根据请求减少或增加的面积和新房建成后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二条 救助住房应坚持原地分配的原则。申请救助居民获得的救助住房,应尽量靠近原住房地址。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的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应尽量为其分配经营性用房。若经营性用房不够分配的,应为其分配住宅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按照原住房面积,可以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货币救助。货币救助的标准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部门协商确定,但每一平方米货币救助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建筑成本的70%。
★第十五条 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请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0%,并不得违反建筑物防震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内,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认定部分房屋不能继续使用,部分房屋可以继续使用或经修缮可继续使用的,视为全部不能继续使用。相关房屋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实物救助、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内的业主应申请同一救助方式,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 在地震灾区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每套住房均适用上述救助安置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二十条 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住房重建承包人。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住房重建工程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受灾居民申请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自主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进行重建。
★第二十二条 居民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住房安全鉴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成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居民对上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然不服的,可向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申请重新鉴定。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叁』 汶川地震目前为止房屋倒塌多少

汶川地震致房屋倒塌536.25万间 转移1234.84万人

5月20日下午4时,国新办就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和内抗震救灾情况举容行第八次发布会。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5月19日21时,四川省汶川县8.0级地震已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湖北、河南、贵州、山西、湖南等10省(市)434个县(市、区)、4441个乡(镇)、46252个村受灾;因灾死亡34073人;紧急转移安置1234.84万人;倒塌房屋536.25万间,损坏房屋2142.66万间。
受灾较重的地区主要包括四川省中北部的阿坝、绵阳、德阳、广元、雅安、成都,甘肃省东南部的陇南,陕西省的南部和西部的汉中、宝鸡等市(州);重灾县(市、区)34个,其中四川21个、甘肃8个、陕西5个。

『肆』 5.12汶川地震中房屋问题如何补偿的,说简单点就是人活着房没了,政府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2009-08-09 14:35汶府办发〔2009〕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大会战顺利推进,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针对各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汶府发〔2008〕49号)文件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含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不得突破政策标准进行补偿。 二、《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前土地已征用,但尚未兑付补充费用的,一律按《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汶府发〔200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震前项目建设已完成了房屋调查的,房屋的补偿一律按照原协议标准执行。 四、紫坪铺水库移民地区被拆迁户,除按《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外,可一次性再补助840元。 五、农村村民利用住房进行商业营业的,凡有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可认定为商铺;否则,只能按照住宅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不得认定为商铺。 六、县人民政府已对《汶川县恢复重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及(汶府发〔2008〕49号)文件中未明确的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对补偿类别中未涉及到的个别种类的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地区实际,酌情补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伍』 2008年汶川地震后国家对城市住宅楼有哪些规定

可以参考新编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但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还是08年以前的
此外还有抗震鉴定标准和抗震加固规程,这些都是新编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这些标准规程进行鉴定加固。

『陆』 国家对汶川地震后的房屋设计有新的要求吗

有的。
2008年5.12地震后,为落实国务院对汶川地震重建工作的指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回标标函[2008]65号(答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三项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修订编制组,与2008年6月4日起开展了相关修订工作。
新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011-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于2008年7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汶川地震后重建的房屋还有人敢住吗

当然敢了。复
首先,受过地震的制地方重建工作在设计和施工上必然更加的可靠,因为种种原因。
其次,经受一次如此大的地震之后,通常不会再有地震了,因为地震是地壳中能量的释放,想再有那恐怕得好好的积累好多年了。
最后 ,有了上次地震的教育,必然产生的宝贵的经验,以后地震的逃生能力,一定会有很大的提高。
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可担心的。

『捌』 为什么汶川大地震房屋受损及伤亡人数如此巨大

印度板块向亚洲板块俯冲,造成青藏高原快速隆升。高原物质向东缓慢流动,在高原东缘沿龙门山构造带向东挤压,遇到四川盆地之下刚性地块的顽强阻挡,造成构造应力能量的长期积累,最终在龙门山北川——映秀地区突然释放。 逆冲、右旋、挤压型断层地震。发震构造是龙门山构造带中央断裂带,在挤压应力作用下,由南西向北东逆冲运动;这次地震属于单向破裂地震,由南西向北东迁移,致使余震向北东方向扩张;挤压型逆冲断层地震在主震之后,应力传播和释放过程比较缓慢,可能导致余震强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 是浅源地震。汶川地震不属于深板块边界的效应,发生在地壳脆——韧性转换带,震源深度为10千米——20千米,因此破坏性巨大。 专家表示,全球7级以上地震每年18次,8级以上1-2次。我国受印度板块和太平洋板块推挤,地震活动比较频繁。张国民说,从大的方面来说,汶川地震处于我国一个大地震带--南北地震带上,中部地区的中轴地震带位于经度100度到105度之间,涉及地区包括从宁夏经甘肃东部、四川西部、直至云南,属于我国的地震密集带。从小的方面说,汶川又在四川的龙门山地震带上。因此,这里发生地震的几率较高。 据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研究员张国民介绍,这次汶川发生地震是我国大陆内部地震,属于浅源地震,其破坏力度较大。张国民说,地震可按照震源深度分为浅源地震、中源地震和深源地震。浅源地震大多发生在地表以下30公里深度以上的范围内,而深源地震最深的可以达到650公里左右。其中,浅源地震的发震频率高,占地震总数的70%以上,所释放的地震能占总释放能量的85%,是地震灾害的主要制造者,对人类影响最大

『玖』 汶川地震后的重建住房房屋是免费分配给百姓的吗

不是的,农村的是按家里人的人头算,是4个人以下的拿2W房屋补助金,农村家里自己修房子回的可以向银行答,信用社贷款。

城镇灾区的房子有点像是廉租房,灾区的居民只要每年交很少的租金就可以住了,交到一定时候房屋的使用权就归老百姓自己了,还是很划算了。

(9)汶川住宅扩展阅读:

(一)住房救助的方式包括三种

1、实物救助:灾民放弃原房屋产权,获得政府安置房。三大原则:

(1)原地重建。

(2)原地分配。

(3)按原面积补偿。

2、货币救助:

灾民获得货币救助,但不放弃原房屋产权。货币救助的金额按灾民自行重建的建筑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我大概估计了一个值:70%。估70%的原因是,建筑成本的70%刚好跟第三种救助方式“建筑面积奖励”价值相当。

3、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

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请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简单地说,就是自己重新盖房,但是可以盖得比原来高一点或大一点,只要不违反建筑物防震安全标准。这是台湾灾后重建的一个重要救助方式。

『拾』 汶川住房安置政策

供你参考

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出台后,笔者在网上先后发表了《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的四大缺陷》、《都江堰住房安置意见》(建议稿)、《首份住房安置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等文章,在住房安置这场纷纷扰扰的论战中,为灾民一方提供了一点微薄的支持。
6月中旬,有朋友启发我,为什么不为灾后住房重建起草一份系统的文件?比如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我甚觉言之有理,便立即行动,查阅了台湾《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等资料,结合大陆具体情况,形成了这篇《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救助安置办法(建议稿)》。
完稿后,我想办法将这篇《建议稿》呈送国务院,然而我不过平头百姓,下情上达何其不易,所以直到现在,建议稿还在途中。我也不知道最终能否送达领导的手中。
都江堰政府在这次争论中,显然还是非常理性的,所以他们鸣金收兵,开始等中央政策。但中央政策怎么出?我想这篇《建议稿》应该能有一些帮助,若国务院能吸收《建议稿》里的合理建议,那将真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

★这篇《建议稿》最核心的内容是:
(一)住房救助的方式包括三种
1、实物救助:灾民放弃原房屋产权,获得政府安置房。三大原则:(1)原地重建。(2)原地分配。(3)按原面积补偿。
2、货币救助:灾民获得货币救助,但不放弃原房屋产权。货币救助的金额按灾民自行重建的建筑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我大概估计了一个值:70%。估70%的原因是,建筑成本的70%刚好跟第三种救助方式“建筑面积奖励”价值相当。
3、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请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简单地说,就是自己重新盖房,但是可以盖得比原来高一点或大一点,只要不违反建筑物防震安全标准。这是台湾灾后重建的一个重要救助方式。
(二)危房鉴定可提出异议
危房鉴定失实的情形在所难免,国务院应专设一个机构来处理灾民以危房鉴定提出的异议。

有兴趣的朋友不妨读一读《建议稿》的全文。如下:

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救助安置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积极、稳妥恢复灾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包括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住房重建应当在原址进行。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可以异地新建。异地新建的住房救助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救助方式

第四条 地震中住房受损,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经修缮可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修缮的货币救助。货币救助的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所花修缮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平均建筑成本的10%。
地震中住房挎塌或住房受损严重,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住房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实物救助、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
第五条 自愿申请并接受住房实物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第六条 政府对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进行登记,汇总后编制住房重建方案。住房重建方案应包括重建具体地点、重建面积、分配方法等内容。
住房重建方案是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重建具体地点由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由政府向每户受灾家庭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救助安置住房。如政府提供建筑面积70平方米救助安置住房后,住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救助。

★第九条 原住房面积大于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救助标准的,由政府提供额外补偿。额外补偿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第一,计算全体申请救助居民原住房大于最低救助标准的合计数。
第二,根据政府的重建方案,计算出拟重建后的住房面积扣除最低救助标准后的剩余面积。政府应将该剩余面积按一定比例作为对居民的额外补偿,该比例由政府与居民代表协商确定,但不能低于剩余面积的2/3。
第三,计算补偿率。补偿率=用于额外补偿的剩余面积÷全体申请救助者原住房大于70平方米的合计数。
第四,计算每户申请救助居民可获得的额外补偿。某户申请救助居民可获得的额外补偿=该户居民原住房面积大于最低救助标准的面积×补偿率。
每户居民获得救助和补偿后的住房面积不得大于地震前的原住房面积。

第十条 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可请求减少或增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计算的住房面积,并获得或支付相应货币金额。货币金额根据请求减少或增加的面积和新房建成后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价格。确定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相关现金流量予以计量。可以采用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资产评估师评估确定新房的公允价值。
第十一条 住房重建方案拟定的建筑面积规格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计算的住房面积有差别的,可由相关居民选择减少或增加住房面积以满足建筑面积规格的要求,并获得或支付相应货币金额。货币金额根据请求减少或增加的面积和新房建成后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二条 救助住房应坚持原地分配的原则。申请救助居民获得的救助住房,应尽量靠近原住房地址。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的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自愿申请住房实物救助的,应尽量为其分配经营性用房。若经营性用房不够分配的,应为其分配住宅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的居民,按照原住房面积,可以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货币救助。货币救助的标准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部门协商确定,但每一平方米货币救助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建筑成本的70%。
★第十五条 不愿接受住房实物救助和货币救助的居民,可以申请自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0%,并不得违反建筑物防震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内,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认定部分房屋不能继续使用,部分房屋可以继续使用或经修缮可继续使用的,视为全部不能继续使用。相关房屋所有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实物救助、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内的业主应申请同一救助方式,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 在地震灾区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每套住房均适用上述救助安置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二十条 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住房重建承包人。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住房重建工程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受灾居民申请货币救助或建筑面积奖励,自主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进行重建。
★第二十二条 居民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住房安全鉴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成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居民对上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然不服的,可向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申请重新鉴定。建筑物安全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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