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除了房屋拆迁土地面积怎么补偿
《办法》规定,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同时,在拆迁补偿中,《办法》对弱势群体及独生子女等家庭予以倾斜。根据该《办法》,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该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
人口计算时的常见问题:
相关依据:“旧村改造在户人口应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口计算。其中,独生子女享受增计1人,现役军人(不含提干)、在校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计算在户人口。”(《办法》第四十二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办法》中,“独生子女享受增计1人”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父母双方必须均为农民,且户口在本村,这里面不包括通常说的“半边户”。
“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为一居一农的家庭。虽然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半边户”不能享受增计1人的优惠,但如果有居民户口的一方能提供此前未参加过房改的证明,则在计算人口时本人可以计算在内。
关于分家析产:
相关依据:“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不足用地限额标准的不再按限额补足,超过限额的按本办法补偿建房用地。”(《办法》第四十四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祖传合法旧房的,原则上按1∶1的比例补偿,不允许按用地限额标准补足,旧房占地面积超过中户用地限额标准部分不再安排建房用地,由村级组织折价收回。”(《办法》第四十五
⑵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差距多大可以提出赔偿,
带阁楼?不带阁楼的话,你这房子的使用面积不错啊。一般使用面积都是建筑面积的70%多点,你这都接近76%了,不偷着乐还要向开发商索赔??
⑶ 房子拆迁是按土地证上面积赔偿吗
是的,都是以产权证为准。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多少一般就认定多少回。
如果产权证登记的面答积与实际不一致,那么在拆迁入户测量时,需要提出并作出认定。超出部分如果是合法建筑,是可以补偿的,如果超出部分是非法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产权证为准。
如果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那么需要对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如果是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筑,那么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基数去测量、评估。
但是如果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也要视情况认定。如果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大于房屋的占地面积,那么对于空院、空地也是需要补偿的。
⑷ 拆迁时,土地面积大于房屋面积可否要求补偿多出的土地面积有无法律支持
一、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 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二、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三、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四、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五、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六、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⑸ 房产拆迁实际面积大于土地使用证面积应该怎么赔偿
首先要看你的被拆迁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
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的,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和土地证无关。对未确权的房屋,如果是《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不予补偿的。之前的无证房屋如何认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所以各地情况不完全相同。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尚无明确的法规作出规定,如果是伴随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一并进行的房屋拆迁,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补偿被征用土地所在集体的成员。如果是旧村改造的拆迁,不牵扯征地,这方面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统一规定,各地政策不尽相同,一般是综合考虑实际建筑面积和人口两个因素,因为土地是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不同于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的划分和人口多少直接相关。其具体补偿办法,一般是以村委会研究制定,村民大会统一表决等形式确定的。各地的具体办法也是不同的。
⑹ 房屋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面积有差异时,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你搞不懂容积率的问题
55平方米房子按照《规定》占用了55/1.3=42.3平方米的土专地。
超过部分,应属该是57.7平方米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57.7平方米按照这个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偿
⑺ 房屋拆迁是根据原土地占有面积来赔偿的,还是按照建筑占有面积赔偿的
现在只有指导性意见,可以参考,具体的补偿标准要看不同省市发布的文件。
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要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通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在拆迁中,除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被拆迁人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遭受的损失。
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将政府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与此同时,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房屋拆迁规定。前者是着重强调程序正当化,体现为适当补偿,后者则用市场价值规律调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关系,实行充分补偿。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要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完善房屋拆迁秩序。一是要通过公告、听政、协商等方式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获得房屋拆迁的确认;二是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 的认定程序;三是建立商业性拆迁的相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三、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从而拓宽被拆迁人住房选择空间,保证被拆迁人“买得到,买得起,有房住”。
二是建立政府住宅基金,扩大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购房提供优惠政策,在相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保障低收入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特别要重视“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
三是要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建立对拆迁安置工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
⑻ 拆迁根据土地使用面积补偿还是房屋面积补偿金额怎么计算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一般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目前有的地方按建筑面积、有的按容积率、有的按宅基地面积、有的也按人口数等,主要依据《村民组织法》的规定,村委拿出补偿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进行的补偿,这个补偿价格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已包含地段和土地使用权益的因素,土地使用权是不再另行补偿的。
(8)住宅用地面积有赔偿扩展阅读:
房屋拆迁只补偿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不会再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面积,除非你的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大于房产上的面积。房屋补偿按建筑面积算。
按照批准你的土地面积计算,房屋面积和空地面积相加等于批准你的宅基地面积。注意房屋面积和空地面积所给你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相差很大。
城市房屋拆迁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进行的补偿,这个拆迁房屋补偿价格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已包含拆迁房屋地段和土地使用权益的因素,土地使用权是不再另行补偿的。
⑼ 拆迁时,除了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是怎么补偿的啊
房屋面积目前国家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适用评估的方法内确定补偿容价格,这个价格是包括土地价格的,不会单列,不过在评估报告中可能会有所体现。
你的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话,可能目前只能适用当地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安置补偿办法,不适用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至于土地,省人民政府也应该有补偿办法,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地类的不同标准不一。这两个办法你可以到你们所在省、市的政府网站查询,也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