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开发商破产怎么办
您好!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版归属权。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贰』 开发商要破产的债务怎么办
开发商申请破产后,
资产拍卖
,优先还银行的债务,再是工人的工资,要看你是哪一方的了。
『叁』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怎么样偿还
按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公司资产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以出资承担偿还责任。
『肆』 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请赐教
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3、职专工债权
4、纳入社会统属筹账户的社会保险和欠缴的税款
5、普通债权
其中,如果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执行的,受理后双方协商继续执行,则发生的债权属于共益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完的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但是发生的损失属于普通债权。
如果该公司以上签订的合同均没有财产担保,也不属于共益债权的话,公司经清算后,财产首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简单来说就是清算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等,然后是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和税金,剩下的财产才用来清偿各种债务。
『伍』 在强制执行中开发商申请破产怎么办
股东是公司成立的时候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司投资人叫股东,而公司的债权人是借款给公司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投资股份关系,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是借贷关系,不是投资股份关系,公司破产的时候,作为债权人应当通过法院登记,参与公司破产清算获得债权补偿,除非你登记的时候公司破产清算清偿已经结束,你晚了,才会拿不到钱的。
至于如何优先拿钱,建议看看下面的: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③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①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②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③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第三顺序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则按每10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④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例如,在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则第二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
『陆』 开发商一旦破产,无力偿还拖欠的工程款,施工单位怎么办
建议及时诉讼,并保全财产:写好诉状,带着身份证,到对方住所地 人民内法院起容诉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柒』 开发商欠钱破产 我交了钱的房子会飞吗
要说这《广厦茶楼》的人气指数绝对“★★★★★”,茶老板我人还未到家,电话、短信却连续不断,大多是为了咨询有关房屋的事情,还有的老茶客想探听在下新茶的秘密,不过其中有一位黄学宾的大学教授的电话,说他花了几十万买的房子由于最近开发商倒闭,听说要拍卖还债,这着实让茶老板我吓了一跳。我还是去找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资深律师欧阳正龙(以下简称欧阳)来给他拿个主意吧。好,就是这个主意。不过还是赶快贴出告示去,希望遇见这样事的业主越少越好! 茶楼告示 今日“广厦茶楼”特供“君山银针”,话题讨论地产商破产的问题,各位茶友感兴趣不妨赴本楼的“听雨轩”一叙。我们还是那句老话:只讨论,不评论,所言纯系个人观点。 黄:在下姓黄名学宾,在某大学教书,今日有幸结识…… (够酸,这样的人不太多了。) 茶:这位是欧阳律师,您二位先行见过,在下去取茶具。 (欧阳和黄老师相对寒暄了一番,真是“泡菜”遇见“醋”酸到了一起。) 黄:请教欧阳律师,开发商将我所购买的房地产项目抵押给了银行,而如今又拖欠施工单位几千万的工程款无法偿还,我怕这开发商一倒闭,银行收房,施工单位要钱,而我付的房款怎么办? 欧阳:黄老师多虑了,如果开发商倒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该优先于银行受偿,而您只要付清全部购房款,就有权得到所购买的房屋,施工单位不可能将该房屋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房屋来处置。 (这时茶老板端着茶盘进来,不过与以往不同的是茶盘上放着三只晶莹透亮的玻璃杯。) 茶:二位已经聊上了。 (说着放下茶杯,只见开水冲下杯后,茶芽冲向水面悬挂竖立,继而徐徐下沉杯底。如此一升一降往复三次,煞是好看。) 黄:真是好茶。茶芽上浮竖立时,状似群笋出土;下沉时,令人心旷神怡。美哉,幽哉! 欧阳:早就听说“君山银针”采摘十分讲究,茶叶也名贵,真是闻名不如见面。 茶:“君山银针”的采摘确实非常考究,传说有“九不采”:雨天不采、雾水不采、紫芽不采、空心芽不采、开口芽不采、风伤芽不采、虫伤芽不采、瘦弱芽不采、过长过短芽不采等。 (黄老师和欧阳律师齐赞茶老板的茶知识渊博,茶老板少不得又假意谦虚一番。) 黄:刚才您说的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吗? 欧阳:有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建筑商优先受偿完毕后,银行才能优先于其他无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受偿。银行受偿完毕后,其他债权人才能受偿。此外,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规定:购房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购房者。 茶:就是说,黄老师的房子不会“飞”喽。 (二位又被茶老板给逗乐了,看出来黄老师的神情已经不像刚来时那样紧张了。) 欧阳:当然不会。不过…… (欧阳律师深思了一下,喝了口茶,茶老板和黄老师的心“怦”又跳到了嗓子眼。) 欧阳: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目前的商品房销售几乎都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房者往往支付20%-30%的房价款,其余款项都是靠贷款,且贷款也基本上在竣工之前的预售阶段就到了开发商的账上。那么这是否算是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呢?如果不算,则施工单位有权处置已经预售出去的房屋,这对消费者会产生巨大的风险和危机,房地产市场可能就会崩溃。如果算,那么如果在房屋竣工的时候,没有预售的房屋所剩无几,则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覆盖范围就大大缩小。当然,对其为受偿工程价款的保护力度就大打折扣了。 黄:那应该怎么办呢?我这也是办理的银行贷款的呀? 茶:对呀,如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人非常少,大多数都是办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欧阳:这个也不要着急,从我操办的一些案例来看,无论消费者是向银行贷款或是向其他个人、单位贷款,都是作为自己的购房款给付开发商的。因此,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房,只要全部的房款到账,就应该认为是消费者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施工单位不应该将该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房屋来处置。不过最后还得由法院来裁定。